浙江豪情汽车制造有限公司济南轿车整车生产项目一期总装车间钢结构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22.事故处理 22. 1 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工程师,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由事故责任方 承担发生的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3.合同价款及调整 23. 1 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标通知书中的中标价格在协议书内约定。 非招标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工程预算书在协议书内约定。 23. 2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下列三种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双方可在专用条款内约定采用其中一种: 固定价格合同。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 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可调价格合同。 合同价款可根据双方的约定而调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成本加酬金合同。 合同价款包括成本和酬金两部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成本构成和酬金的计算方法。 23. 3 可调价格合同中合同价款的调整因素包括: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23. 4 承包人应当在 23. 3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 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夭。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 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 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 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25. 1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 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 ),并在计量前24 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5. 2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7 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 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25. 3 对承包人超出 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 (进度款 )支付 26. 1 在确认计量结果后 14 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结算。 26. 2 本通用条款第 23 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 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 (进度款 )同期调整支付。 26. 3 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 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 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26. 4 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 (进度款 ),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7. 1 实行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件 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27. 2 发包人按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27. 3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27. 4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与一览表不符时,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到货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到货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货时间迟 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27. 5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7. 6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方法,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8. 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 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8. 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8. 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8. 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8. 6 由承包人 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29. 1 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应提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 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 2 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9. 3 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31. 1 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 14 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31. 2 承包人 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4 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31. 3 工程师应在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4 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 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31. 4 工程师不同意承包人提出的变更价款,按本通用条款第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1. 5 工程师确认增加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31. 6 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峻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32. 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32. 2 发包人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14 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32. 3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 14 天内不提出修改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32. 4 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 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32. 5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 28 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 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32. 6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32. 1 款至 32. 4 款办理。 32. 7 因特殊原因,发包人要求部分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32. 8 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 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33. 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33. 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33. 3 发 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33. 4 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 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33. 5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 28 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 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33. 6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通用条款 37 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34. 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34. 2 质量保修工作的实施。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 (附 件 3)。 34. 3 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35. 1 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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