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地质问题勘察; 2. 提出对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建议; 3. 进行施工地质工作; 4. 提出施工期和运行期工程地质监测内容、布置方案和技术要求的建议;分析施工期工程地质监测资料。 施工地质应包括下列内 容: 1. 搜集建筑物场地在施工过程中揭露的地质现象,检验前期的勘察资料; 2. 编录和测绘建筑物基坑、地下建筑物围岩的地质现象; 3. 进行地质观测和预报可能出现的地质问题; 4. 进行地基加固和不良工程地质问题处理措施的研究; 5. 进行与地质有关的工程验收。 电力工程部分 第二章 水力发电工程 8 《水利水电工程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 GB 50199- 94 1级壅水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采用 100 年,其它永久性建筑物结构应采用 50 年。 临时建筑物结构的设计基准期应根据预定的使用年限及可能 滞后的时间确定。 水工结构在设计基准期内应满足下列各项功能要求: 在正常施工和正常使用时 ,能承受可能出现的各种作用。 在正常使用时,具有设计规定的工作性能。 在正常维护下,具有设计规定的耐久性。 在出现预定的偶然作用时,主体结构仍能保持必需的稳定性。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应根据水工建筑物的重要性及其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及产生社会影响等)的严重性,对应水工建筑物级别,按表。 水工建筑物级别应按本标准附录 A的规定划分。 对有特殊安全要求的水工建筑物 ,其结构安全级别应经专门研究确定。 表 水工建筑物结构安全级别 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 水 工 建 筑 物 级 别 Ⅰ 1 Ⅱ 3 Ⅲ 5 地基的结构级别应与水工建筑物的结构安全级别相同。 水工结构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及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 水工结构的破坏可分为下列两类,其中第二类破坏的结构的可靠度应高于第一类。 第一类破坏:非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能见到明显征兆,破坏过程缓慢。 第二类破坏:突发性的破坏,破坏前无明显征兆,或结构一旦发生事故难于补救或修复。 结构设计时,应根据结构在施工、安装、运行、检修不同时期可能出现的不同作用、结构体系和环境条件,按以下三种设计状况设计: ( 1)持久状况; ( 2)短暂状况; ( 3)偶然状况。 对三种设计状况均应按承载能力极限状态进行设计。 对持久状况,尚应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计;对短暂状况,可根据需要按正常使用极限状态设 计。 对于偶然状况,应按下列原则进行设计: 对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应按作用效应的偶然组合进行设计,或采取防护措施,使其不致丧失承载能力。 对次要水工建筑物及主要水工建筑物的非主要承载结构,允许产生局部破坏,但不得影响主要水工建筑物的主要承载结构的安全。 《水利水电工程劳动安全与工业卫生设计规范》 DL 5061- 1996 挡水、泄水建筑物内的交通廊道、基础灌浆廊道,应设置自然通气的孔、洞及排水沟,廊道出入口不应少于 2个。 对所有工作场所,设计中严禁采用明火取暖方式。 厂外独立的油处理室、油罐室(露天油罐)及易燃材料仓库应在直击雷保护范围内,其建筑物电力工程部分 第二章 水力发电工程 9 或设备上严禁装设避雷针,应用独立避雷针保护,并应采取防止感应雷和防静电的措施。 厂(所)用干式变压器与配电柜布置在同一房间时,干式变压器应设防护围栏或防护等级不低于 IP2X的防护外罩。 电气设备的防护围栏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栅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 ,最低栏杆离地面净距不应大于 ; 2)网状围栏的高度不应小于 ,网孔不应大于 40mm 40mm; 3)所有围栏的门均应装锁,并有安全标志。 低压电力网严禁用大地作相线或零线。 用于接零保护的零线上不允许装设熔断器和断路器。 只有当断路器动作时同时切断相线才允许装设断路器。 安全电压供电电路中的电源变压器,严禁采用自耦变压器。 下列使用的照明器应符合以下要求: 1)供检修用携带式作业灯,应符合 GB/T 3805- 93《特低电压( LEV)限值》的有关规定; 2)水轮机室、发电机风道和廊道的 照明器,当安装高度低于 ,如照明器的电压超过《特低电压( LEV)限值》规定值时,应设有防止触电的防护措施。 单芯电缆的金属护层、封闭母线外壳以及所有可能产生感应电压的电气设备外壳和构架上,其最大感应电压不宜大于 50V,否则,应采取防护措施。 电气设备的外壳和钢构架在正常运行中的最高温升,运行人员经常触及部位不应大于 30K;运行人员不经常触及的部位不应大于 40K;运行人员不触及部位不应大于 65K,并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 枢纽建筑物的掺气孔、通气孔、调压井 ,应在其孔口设置防护栏杆或设置钢筋网孔盖板,网孔应能防止人脚坠入。 厂房机组检修排水系统设计,应有防止水淹厂房的措施。 地下厂房、封闭式厂房和采用空气调节的值班场所,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小于 20m3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 30m3;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为 20m3~40m3 时,每人每小时补充的新风量应大于 20m3。 当每个工作人员所占容积大于 40m3时,允许由门窗渗入的空气来换气。 进厂交通隧洞入口应设置过渡段照明。 变压器事故油坑及透平油、绝 缘油罐的挡油槛内的油水,需经油水分离后,方可排入地面水体。 SF6全封闭组合电器室及检修室,其室内空气中 SF6气体含量不应超过 6g/m3。 室内必须装设机械通风,通风管道吸风口的顶部距室内地面不应大于 ,室内空气不允许再循环,且不应排到其他房间内。 室内地面孔、洞应采取封堵措施。 储存 CO卤化物灭火材料的房间应采用机械通风方式。 330kV 及以上的架空进、出线跨越门机运行区段时,门机上层通道的静电感应场强不应超过15kV/m。 独立避雷针不应设在 人经常通行的地方,避雷针及其冲击接地装置与道路或出入口等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否则,应采取均压等防护措施。 凡坠落高度在 、人行通道 (部位 ),在坠落面侧应设置固定式防护栏杆。 垂直升船机提升楼 (塔 )在靠近船厢两侧的安全疏散通道,应设仅能向疏散方向开启的防护栏杆。 通向厂区建筑物外部的各种孔洞、管沟、通道、电缆廊道 (沟 )的出口,其位置应高于厂房下游洪水位,否则,应采取防洪措施。 机械排水系统的水泵管道出水口高程低于下游洪水位时,必须在 排水管道上装设逆止阀。 电力工程部分 第二章 水力发电工程 10 防洪、防淹设施应有二个独立电源供电,对特别重要且无法以手动方式开启闸门的泄洪设施,经论证可设第三个电源。 任一电源均应能满足工作负荷的要求。 蓄电池室、酸室排出的废水应经处理至 pH值在 ~ ,才允许排入地面水体。 《水利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SDJ 278- 1990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水力发电厂和水泵站建筑物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 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的规定。 厂区内应设置消防车道。 消防车应能到达屋外主变压器场、开关站、露天油罐或厂房外地面油罐室,以及地面厂房入口处;对非地面厂房(含地下厂房,坝内厂房)应到达交通洞地面入口处。 表 建筑物、构筑物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和耐火等级 序号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名 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一 主要生产建筑物、构筑物 1 主、副厂房及其安装间 丁 二 2 油浸式变压器室、油浸式电抗器室、油浸式消弧线圈室 丙 一 3 干式变压器室 丁 二 4 配电装置室 单台设备充油量 ≥ 100kg 单台设备充油量< 100kg 丙 丁 二 二 5 母线室、母线廊道和竖井 丁 二 6 中央控制室(含照明夹层)、继电保护盘室、自动和远动 装置室、电子计算机房、通信室(楼) 7 屋外主变压器场 丙 二 8 屋外开关站、配电装置构架 丁 二 9 SF6 封闭式组合电器开关站、 SF6 贮气罐室 丁 二 10 高压、超高压充油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丙 二 11 高压、超高压干式电力电缆隧道和竖井 丁 二 12 动力电缆室、控制电缆室、电缆隧道和竖井 丙 二 13 蓄电池室 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室 碱性蓄电池室 丙 丁 二 二 14 贮酸室、套间及其通风机室 丙 二 15 充放电盘室 丁 二 16 柴油发电机室及其检修间 丙 二 17 空气压缩机及其贮气罐室 丁 二 18 通风机室、空气调节设备室 戊 二 19 供排水泵室 戊 三 20 消防水泵室 戊 二 21 水内冷水轮发电机的水处理室 戊 三 电力工程部分 第二章 水力发电工程 11 序号 建 筑 物、构 筑 物 名 称 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22 油压启闭机室 丁 二 23 卷扬启闭机室 戊 三 24 电梯井 二 二 辅助生产建筑物 1 绝缘油、透平油的油处 理室、油再生室及油罐室 丙 二 2 独立变压器检修间 丙 二 3 继电保护和自动装置试验室 丁 二 4 高压试验室、仪表试验室 丁 二 5 机械试验室 丁 三 6 油化验室 丁 二 7 水化验室 戊 三 8 电工修理间 丁 三 9 机械修配厂 丁 三 10 水工观测仪表室 丁 二 三 附属建筑物、构筑物 1 一般器材仓库 三 2 汽车库(含消防车库) 三 表 建筑物、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h) 耐火等级 构件名称 一级 二级 三级 墙 防火墙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承重墙、楼梯间电梯井 的墙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承重外墙、疏散走道 两侧的隔墙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房间隔墙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难燃烧体 防火隔墙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柱 支承多层的柱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 燃烧体 支承单层的柱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梁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楼板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屋顶承重构件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燃烧体 疏散楼梯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非燃烧体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非燃烧体 难燃烧体 难燃烧体 厂区内相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要求执行。 当确有困难不能满足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两座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丙、丁、戊类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该厂房屋盖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4m; 二、两座相邻厂房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电力工程部分 第二章 水力发电工程 12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屋外主变压器场与厂区建筑物、绝缘油和透平油露天油罐的防火间距 变压器总油量( t) 防火间距( m) 建筑物、储罐名称 5~ 10 10~ 50 50 丙、丁、戊类厂 房及库房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12 15 20 15 20 25 20 25 30 其它建筑 一、二级 三 级 四 级 15 20 25 20 25 30 25 30 35 绝缘油、透平油 露天油罐 总储油量 (m3) 5~ 200 201~ 600 20 25 绝缘油及透平油露天油罐与厂区建筑物、开关站、厂外铁 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厂房外地面油罐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与厂区建筑物、屋外主变压器场及厂外铁路、公路干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的规定。 表 露天油罐与建筑物等的防火间距 油罐储量( m3) 防火间距( m) 名 称 5~ 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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