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内容摘要: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 十六 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 :处 50 万元以上 6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60 万元以上 7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70 万元以上 8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 罚情节的:处 85 万元以上 10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处 10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 十七 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10 万元以上 1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12 万元以上 14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14 万元以上 17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17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7 19 (一)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 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二)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三)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责令改正,可以处 5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七 十八 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拒不改正的行为的: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7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18 拴挂的化学 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五)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六)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 七)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八)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 19 设备 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九)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十)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十一)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十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20 20 (一)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用前不进行检查的; (二)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 (五)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 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的; (六)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的; (七)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 十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7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1 2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 八 十二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 万元以上 6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6 万元以上 7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 处 7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违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规定,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的;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的;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的;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 中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规定生产、经营、购买的易制毒化学品可以予以没收;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产停业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吊销相应的许可证。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22 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的;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 23 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进口、出口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 由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5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对单位处 1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0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对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202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对单位处 3 万元以上 4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3000 元以上 4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 对单位处 4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4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23 24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5000 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1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生产单位、储存单位、使用单位未按规定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或在接到登记通知之日起 6 个月内仍未登记的;未向用户提供应急咨询服务的;转让、出租或伪造登记证书的;已登记的登记单位在生产规模或产品品种及其理化特性发生重大变化时,未按规定按时办理重新登记手续的;危险化学品登记证书有效期满后,未按规定申请复核的;生产单位、使用单位终止生产或使用危险化学品时,未按规定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 责令其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 3 万元以下罚款。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处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处 1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处 2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 24 26 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 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并处 5万元以上 50万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危险物品肇事罪、非法经营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处 1 倍以上或2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5 万元以上 15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处 2 倍以上或3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15 万元以上 3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处 3 倍以上或4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30 万元以上 40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所得 10 万元以上的,处 4 倍以上或5 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10 万元的,处 4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罚款。 25 27 承担安全评价的机构出具虚假评价报告的。 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 3 万元以下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 2 万元以下罚款;并建议授予其资质的部门吊销其资质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 可证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有从轻处罚情节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有一般处罚情节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1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5000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较重处罚情节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1 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从重处罚情节的:有非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2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 万元以 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28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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