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室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摘要:
包人。 委派书和撤回通知作为本合 9 同附件。 工程师代表在工程师授权范围内向承包人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与工程师发出的函件具有同等效力。 承包人对工程师代表向其发出的任何书面形式的函件有疑问时,可将此函件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应进行确认。 工程师代表发出指令有失误时,工程师应进行纠正。 除工程师或工程师代表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确有必要时,工程师可发出口头指令,并在 48 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承包人对工程师的指令应予执行。 工程师不能及时给予书面确认的,承包人应于工程师发出口头指今后 7 天内提出书面确认要求。 工程师在承包人提出确认要求后 48 小时内不予答复的,视为口头指令己被确认。 承包人认为工程师指令不合理,应在收到指令后 24 小时内向工程师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报告后 24 小时内作出修改指令或继续执行原指令的决定 ,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紧急情况下,工程师要求承包人立即执行的指令或承包人虽有异议,但工程师决定仍继续执行的指令,承包人应予执行。 因指令错误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本款规定同样适用于由工程师代表发出的指令、通知。 工程师应接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 由于工程师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如需更换工程师,发包人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 面形式通知承包人,后 10 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7. 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的姓名、职务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方案 )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工程师联系时,项目经理应当采取保证人员生命和工程、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48 小时内向工程师送交报告。 责任在发包人或第三人,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追 加合同价款,相应顺延工期;责任在承包人,由承包人承担费用,不顺延工期。 承包人如需更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 7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 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 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8. 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专用条款约定 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 11 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 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发包人可以将 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发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9. 承包人工作 承包人接专用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 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3)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4)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12 (6)己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 包人接专用条款约定负责己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7)按专用条款约定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 (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8)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 9)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承包人未能履行 款各项义务,造成 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0.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 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其具体内容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必须按工程师确认的进度计划组织施工,接受工程师对进度的检查、监督。 工程实际进度与经确认的进度计划不 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提出改进措施,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因承包人的原因导致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承包人无权就改进措施提出追加合同价款。 11. 开工及延期开工 13 承包人应当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 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 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工程师应当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的 48 小时内以书面形式答复承包人。 工程师在接到延期开工申请后 48 小时内不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要求,工期相应顺延。 工程师不同意延期要求或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12. 暂停 施工 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在提出要求后 48 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承包人应当按工程师要求停止施工,并妥善保护已完工程。 承包人实施工程师作出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工程师应当在 48 小时内给予答复。 工程师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处理意见,或收到承包人复工要求后 48 小时内未予答复,承包人可自行复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发包人承担所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应顺延工期。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3. 工期延误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 发包人未能按专用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工程师未接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14 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 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 小时; 不可抗力; 专用条款中约定或工程师同意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在 款情况发生后 14 天内,就延误的工期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报告。 工程师在收到报告后 14 天内予以确认,逾期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同意顺延工期。 14. 工程竣工 承包人必须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 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回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5 16. 检查和返 工 承包人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 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 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 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7. 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 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 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 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己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18. 重新检验 16 无论工程师是否进行验收,当其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承包人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追加合同价款,赔偿承包人损失,井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 ,承包人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9. 工程试车 双方约定需要试车的,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的安装范围相一致。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 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 试车合格,工程师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工程师不能按时参加试车,须在开始试车前 24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 48 小时。 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参加试车,应 承认试车记录。 设备安装工程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48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通知包括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接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试车合格,双方在试车记录上签字。 双方责任 ( 1)由于设计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 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和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2)由于设备制造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由该设备采购一方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 安装。 设备由承包人采购的,由承包人承担修理或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设备由发 17 包人采购的,发包人承担上述各项追加合同价款,工期相应顺延。 ( 3)由于承包人施工原因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工程师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 4)试车费用除已包括在合同价款之内或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均由发包人承担。 ( 5)工程师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试车结束 24 小时后,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手续。 投料试车应在工程竣工验 收后由发包人负责,如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五、安全施工 20. 安全施工与检查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某室外建筑工程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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