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位、供热单位的供热设施不得超负荷运行。 第二十七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以热定电的原则,以满足热负荷为主要目标制定热电厂的电力生产、供应计划,不得以电量指标限制热电厂对外供热。 第二十八条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热 8 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当及 时通知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恢复供热,同时报告当地供热主管部门。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造成停热 48小时以上未达到本条例规定标准的,应当给用户按日双倍退还热费。 第二十九条 采用分散锅炉间歇式供热的,每天锅炉供热运行时间不得少于 16 小时。 第三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规定当地居民年度供热的起止时间,可以根据气象情况要求供热单位提前供热或者延长供热时间,并给予供热单位适当补偿。 未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供热单位不得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 供热单位应当直接向终端用户供热,不得截留、倒卖或者转售热能; 不得以节能减排、低温长供等为由降低供热温度。 第三十一条 供热单位应当建立用户室内温度定期抽样测温制度,测温记录应当有用户签字。 第三十二条在供热期内,供热单位应当保证居民卧室、起居室 (厅 )温度全天不低于 18℃,其他部位应当符合设计规范标准要求。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高于 18℃的温度标准。 检测居民室内温度时,应当以居民卧室、起居室 (厅 )门进深二分之一处距地面一点四米高点为检测点进行检测。 非居民用户的室内温度及其检测方法,由供用热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十三条 建立 供热质量保证金制度。 供热单位应当于供热期前按照下列标准向当地供热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存入供热质量保证金: (一 )实际供热面积不足 50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 3%; (二 )实际供热面积达到 50万平方米,不足 100 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 2%; (三 )实际供热面积达到 100 万平方米,不足 500 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 1%; (四 )实际供热面积达到 500 万平方米的,供热质量保证金为应收热费总额的 %。 供热质量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由当地供热主管部门监督使用,其储蓄收益归供热单位所有。 供热质量保证金扣缴后,供热单位应当在 30日内补齐。 第三十四条 因供热单位责任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由供热主管部门在供热质量保证金中抵扣,直接向用户支付: (一 )停热超过 48小时,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二 )温度不达标,对用户不予退赔的; (三 )弃烧、弃管的; (四 )擅自转让、出租供热经营项目的; (五 )擅自对供热区域推迟供热、提前停热、中途停热的; (六 )擅自移交、接管供热设施、供热区域的。 第三十五条实行分户供热的用户申请停止供热的,应当在本供热期开始 30 日前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供热单位应于接到申请后 10 日内形成书面答复意见。 对不同意停止供热的,应当说明理由。 停止用热的用户,应当向供热单位交纳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 供热设施运行基础费的收取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申请停止用热: (一 )非分户供热用户; (二 )新建建筑在供热设施保修期内; (三 )其他可能危害相邻用户用热安全和室内公共设施安全运行的。 第三十六条 居民用户室内温度低于本条例规定最 低温度或者合同约定温度的,用户可以告知供热单位。 供热单位自被告知之时起 10小时内进行现场测温。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没有异议的,对测温时间和结果应当共同签字确认,供热单位应当在 24 小时内采取改进措施。 自告知时起 48 小时仍未达到温度标准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收到告知之日起折算日标准热费退还用户。 双方对未达标温度有异议的,居民用户可以向供热主管部门投诉。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自用户投诉之时起 24小时内采取现场免费测量的方式,确定室内温度。 由于供热单位原因未达到供热标准的,供热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供热单位采取改正措施,自用户投 诉之时起 48 小时未能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自接到用户告知之日按照本条第三款规定向用户退还热费。 居民室内温度低于 18℃,高于 16℃ (含 16℃ )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30%;室温低于16℃,高于 14℃ (含 14℃ )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50%;室温低于 14度的,按日退还用户日标准热费的 100%。 属于热源单位原因的,供热单位先行赔付,再向热源单位追偿。 退还热费总额 =日标准热费室内温度不达标天数室内温度不达标退还热费比例 日标准热费=用户应交纳热费总额247。 年度供热期天数 市、县人民政府 制定的居民供热温度最低标准高于本条例规定的,供热不达标责任追究按照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非居民用户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三十七条 供热主管部门使用的测温器具应当为具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标识的测温器具。 供热主管部门现场测量温度的,应当将测量的时间、地点、用户名称、设施状况、检测器具编号、检测人员、在场人员等信息记录清晰、完整。 记录凭证应为三联形式,由供热主管部门、用户、供热单位各自留存。 供热主管部门应当对供热单位的供热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设置用户公开投诉电话,及时查处投诉 人反映的问题。 第三十八条未经供热单位同意,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最新黑龙江省城市供热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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