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国家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行政执法内容摘要:

的罚款: (三 )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1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 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21 行政处罚种类: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 2)《安全生产 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 )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二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1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 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22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生产经 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之间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 (二 )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 (三 )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 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 条: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23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五条 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 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一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2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 24 口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 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二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2生产经 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25 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八条: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 亡依法 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 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行政处罚种类: 吊销证照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第九十四条: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 26 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七)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 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号)第四十条:生产经 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罚款 27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原国家安监局令第 1 号)第四十七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 、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 )未建立应急救组织的; (二 )未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的。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 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一)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不按有关规定或者标准配发劳动防护用品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28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 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无安全标志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三)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不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29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 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四)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配发超过使用期限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适用“三步式”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 罚款;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五)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劳动防护用品管理混乱,由此对从业人员造成事故伤害及职业危 害的。 行政处罚种类: 责令停产停业、罚款 30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号)第二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定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六)项行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 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违反《尘肺病防治条例》规定,作业场所粉尘浓度超过国家卫生标准,逾期不采取措施的。 (适用“三步式” 执法程序) 行政处罚种类: 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 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 《尘肺病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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