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示范内容摘要:
告,经承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22. 4 分包人在双方确定变更后 11天内不向承包人提出变更分包工程价款的报告,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22. 5 承包人在收到变更分包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 17 天内予以确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予确认时,视为该报告已被确认。 七、竣工验收及结算 2 竣工验收 23. 1 分包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 分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分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交日期和份数。 23. 2 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人提供的竣工验收报告之日起 3 日内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分包人应配合承包人进行验收。 根据总包合同无需由发包人验收的部分,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验收程序自行验收。 发包人未能按照总包合同及时组织验收的,承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规定的发包人验收的期限及程序自行组织验收,并视为分包工程竣工验收通过。 23. 3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未能通过且属于分包人原因的,分包人负责修复相 应缺陷并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23. 4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为分包人提供竣工验收报告之日。 需要修复的,为提供修复后竣工报告之日。 2 竣工结算及移交 24. 1 分包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承包人认可后 14天内,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本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4. 2 承包人收到分包人递交的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明确的修改意见。 承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 7 天内 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分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之日起 7 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承包人。 24. 3 承包人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 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 质量保修 25. 1 在包括分包工程的总包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分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分包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保修,具体保修责任按照分包人与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的质量保修书执行。 八、违约、索赔及争议 2 违约 26. 1 当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承包人违约: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1. 5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24. 3 款提到的承包人不按分包合同的约定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 3)承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分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分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 2 当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视为分包人违约: ( 1)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5. 3 款提到的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 ( 2)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2. 1 款提到的分包人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或再分包; ( 3)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6. 2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不能按照本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承包人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的; ( 4)本合同通用条款第 17. 1 款提到的因分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 ( 5)分包人不履行分包合同义务或不按分包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分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 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双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分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分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 26. 3 分包人违反本合同可能产生的后果 如分包人有违反分包合同的行为,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担因此违约造成的工期延误、经济损失及根据总包合同承包人将负责的任何赔偿费,在此情况下,承包人可从本应支付分包人的任何价款中扣除此笔经济损失及赔偿费,并且不排除采用其它补救方法的可能。 2 索赔 27. 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的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 2 承包人未能按分包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分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或分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分包人可按总包合同约定的程序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索赔。 27. 3 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分包人遇到不利外部条件等根据总包合同可以索赔的情况,分包人可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索赔程序通过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 在承包人收到分包人索赔报告后 21天内给予分包人明确的答复,或要求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索赔成功后,承包人应将相应部分转交分包人。 分包人应按照总包合同的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交分包工程的索赔报告,以保证承包人可以及时向发包人进行索赔。 承包人在 35 天内未能对分包人的索赔报告给予答复,视为分包人的索赔报告已经得到批准。 27. 4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的约定向工程师递交任何索赔意向通知或其它资料,要求分包人协助时,分包人应就分包工程方面的情况,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相关通知或其它资料以及保持并出示同期施工记录,以便承包人能遵守总包合同有关索赔的约定。 分包人未予积极配合,使得承包人涉及到分包工程的索赔未获成功,则承包人可在按分包合同约 定应支付给分包人的金额中扣除上述本应获得的索赔款项中适当比例的部分。 2 争议 28. 1 承包人分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 1)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 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分包工程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 施工; (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九、保障、保险及担保 2 保障 29. 1 除应由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外,分包人应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在分包工程施工过程中及修补缺陷引起的下列损失、索赔及与此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 ( 1)人员的伤亡; ( 2)分包工程以外的任何财产的损失或损害。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29. 2 承包人应保障分包人免于承担与下列事宜有关的索赔、诉讼、损害赔偿费、诉讼费、指 控费和其它开支: ( 1)按分包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分包合同以及保修过程当中所导致的无法避免的对财产的损害; ( 2)由于发包人、承包人或其它分包商的行为或疏忽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损害,或与此相关的索赔、诉讼等。 上列损失应由造成损失的责任方承担。 保险 30. 1 承包人应为运至施工场地内用于分包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办理保险。 发包人已经办理的保险视为承包人办理的保险。 30. 2 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 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0. 3 保险事故发生时,承包人分包人均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30. 4 具体投保内容和相关责任,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 担保 31. 1 如分包合同要求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时,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2 如分包合同要求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时,分包人应与承包人协商担保方式和担保额度,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1. 3 分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不应超过总包合同中承包人 向发包人提供的履约担保的额度。 十、其他 3 材料设备供应 32. 1 有关材料设备供应的数量、程序及责任均按总包合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的有关约定履行。 32. 2 总包合同约定就分包工程部分由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视为承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 32. 3 除 32. 2 款外的材料设备应由分包人按照本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承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3 文物 33. 1 承包人根据总包合同,应将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以内需要保护的文物或古树名木通知分包人,分包人在施工中 应认真保护,需要采取保护措施时,由承包人承担所需费用。 33. 2 分包人在其施工场地内发现文物,应采取保护措施,并按照总包合同约定的时间和程序报告承包人。 3 不可抗力 34. 1 不可抗力包括的范围以及事件处理同总包合同相应条款。 34. 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涉及分包人施工场地的,分包人应立即通知承包人,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34. 3 分包人承担自身的人员和财产的损失。 34. 4 因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延迟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 分包合同解除 35. 1 承包人和分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分包合同。 35. 2 发生本合同通用条款 21. 5 款情况,停止施工超过 28 天,承包人仍不支付工程款(预付款、进度款),分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3 如分包人再分包或转包其承包的工程,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35. 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包人分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 1)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35. 5 分包合同解除程序以及善后处理均按总包合同相 应条款履行。 35. 6 分包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条款的效力。 3 合同生效与终止 36. 1 承包人分包人在本合同协议书中约定合同生效方式。 36. 2 承包人分包人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分包人向承包人交付竣工的分包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6. 3 分包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承包人分包人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3 合同份数 37. 1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承包人分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37. 2 本合同副 本份数,由双方根据需要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3 补充条款 双方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工程实际,经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通用条款内容具体化、补充或修改,在本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 第三部分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行政法规及工程建设标准 3. 1 除总包合同文件规定的语言文字外,本合同还使用语言文字。 3. 2 本合同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 3. 3 本分包工程适用的工程 建设标准: 除以上工程建设标准以外,总包合同中约定的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工程建设标准均适用于本分包工程。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的内容和时间 年 月 日;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出相应的施工工艺的时间 年 月 日。 图纸 4. 1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 年 月 日; 承包人向分包人提供图纸的套数: 4. 2 承包人委托分包人进行深化施工图设计的委托范围及费用承担; 4. 3 复制、重新绘制、翻译、购买标准图纸的责任和费用承担; 4. 4 关于使用国外图纸的要求及 费用承担: 二、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分包项目经理 姓名:职称(任命书作为分包合同附件)。 承包人的工作 7. 1 承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 1)向分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和施工所需的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 ( 2)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会审图纸的时间: 年 月 日; 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的时间: 年 月 日。 ( 3)承包人为本分包工程的实施提供的机械设备和(或)其他设施(如有时),及费用承担: 双方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 分包人的工作 8. 1 分包人应完成下列工作: ( 1)需完成的设计内容和提交时间: ( 2)分包人应在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天内向项目经理提交分包工程总体进度计划。 分包人向承包人提交年、季度、月度、周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的进度统计报表时间为: 承包人批准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 年 月 日。 ( 3)向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承包人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时间: 年 月 日。 ( 4)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 ( 5)双方 约定分包人应做的其它工作: 三、工期 工期延误 9. 1 双方约定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劳务)分包合同(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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