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施工合同gf—20xx—0201_doc内容摘要:

政策变化影响合同价款; ( 2)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 (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 8小时; ( 4)双方约定的其他因素。 14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工程师确认调整金额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14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 24、工程预付款 实行工程 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 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7天。 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 承包人在约定预付时间 7天后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 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后 7天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5、工程量的确认 ,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 工程师接到报告后 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 (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 承包人收到通知后 13 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 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命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工程师不予计量。 26、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14天内,发 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 按约定时间发包人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3条确定调整的合同价款,第 31条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 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 15天起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七、材料设备供应 2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双方应当约定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一览表, 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 2)。 一览表包括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提供时间和地点。 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其质量负责。 发包人在所供材料设备到贷 前 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由承包人派人与发包人共同清点。 ,承包人派人参加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发包人支付相应保管费用。 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损坏,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承包人不负责材料设备的保管,丢失损坏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承担有关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责任的具体内容,双方根据下列情况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 1)材料设备单价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承担所有价差; ( 2)材料设备的品 种、规格、型号、质量等级与一览表不符,承包人可拒绝接收保管,由发包人运出施工场地并重新采购; ( 3)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规格、型号与一览表不符,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可代为调剂串换,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费用; ( 4)到贷地点与一览表不符,由发包人负责运至一览表指定地点; ( 5)供应数量少于一览表约定的数量时,由发包人补齐,多于一览表约定数量时,发包人负责将多出部分运出施工场地; ( 6)到贷时间早于一览表约定时间,由发包人承担因此发生的保管费用;到贷时间迟于一览表约定的供应时间,发包人赔偿由此造 成的承包人损失,造成工期延误的,相应顺延工期; ,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 14 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2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应按照专用条款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 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 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应要求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承包人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应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八、工程变更 29、工程设计变更 ,应提前 14天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 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报规划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重新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 承包人按照工程师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 2)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 3)改变有关工程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因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的承包人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发包人的直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的更改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工程师同意。 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工程师同意采用承包 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30、其他变更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质量标准及发生其他实质性变更,由双方协商解决。 31、确定变更价款 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5 (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介款; (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 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14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 14天后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与工程款同期支付。 ,承包人无权要求追加合同价款。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32、竣工验收 ,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双方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竣工图的,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提供的日期和份数。 28天内组织有关单位验收,并在验收后 14天内给予认可或提出修改意见。 承包人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的费用。 告后 28天内不组织验收,或验收后14天内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认可。 ,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 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28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 29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其验收程序按本通用条款。 ,发包人要求部分 单位工程或工程部位甩项竣工的,双方另行签订甩项竣工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工程价款的支付方法。 ,发包人不得使用。 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33、竣工结算 28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 或者提出修改意见。 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 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 16 竣工结算价款,从第 29天起按承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支付结算价款。 发包人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 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 ,也可以由承包人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人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8天内,承包人未能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人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应当交付;发包人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人承担保管责任。 ,按本通用条款第 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4、质量保修 、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 质量保修的在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质量保修书,作为本合同附件(附件3略)。 : ( 1)质量保修项目内容及范围; ( 2)质量保修期; ( 3)质量保修责任; ( 4)质量保修金的支付方法。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5、违约 发包人违约。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通用条款第 24条提到的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 程预付款; ( 2)本通用条款第 ,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 3)本通用条款第 款; (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给承包人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发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 当发生下列情况时: ( 1)本通用条款第 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 2)本通用条款第 的质量标准; ( 3) 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其违约约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损失的计算方法或者承包人应当支付违约金的数额可计算方法。 17 ,另一方要求违给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36、索赔 ,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索赔: ( 1)索赔事件发生后 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 ( 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 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 ( 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 有关资料后,于 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 ( 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 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 ( 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 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 索赔答复程序与( 3)、( 4)规定相同。 ,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 37、争议 ,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专用条款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解决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解决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38、工程分包 ,并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承包人应在分包场地派驻相应管理人员,保证本合同的履行。 分包单位的任何违约行为或疏忽导致工程损害或 给发包人造成其他损失,承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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