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文明施工与消防管理内容摘要:
安全台帐之二 18 杭州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规定 ( 1997 年 6 月 25 日 市政府令第 113 号 )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 ,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各项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 ,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 区建筑业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在施工方案确定前 ,建设单位应会同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对可能造成周围建筑物、构筑物、防汛设施、道路、地下管线损坏或堵塞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并制定相应的技术措施 ,纳入施工组织设计 ,保证施工安全、文明进行。 第五条 建筑工地周围必须设置不低于 米的遮挡围墙。 围墙应用砼预制板或砖砌筑 ,封闭严密 ,并粉刷涂白 ,保持整洁完整。 第六条 建筑工地的主要出入口处应设置醒目的施工标牌 ,标明下列内容 : (一 )工程项目名称、工地四至范围和面积、工程结构或层数 、开工竣工日期和监督电话。 (二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的名称及工程项目负责人、技术和安全负责人的姓名。 (三 )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 (四 )工地总平面布置图。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按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并达到下列要求 : (一 )设置连续、通畅的排水设施和沉淀设施 ,防止泥浆、污水、废水外流或堵塞下水道和河道。 (二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三 )施工区域内的沟、井、坎、穴等危险地形旁 ,应有醒目的警示标志 ,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 )建筑材料 、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 ,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五 )施工现场道路通畅 ,场地平整 ,无大面积积水。 (六 )临街或人口密集区的建筑物 ,应设置防止物体坠落的防护性设施。 第八条 施工单位未经批准不得在工地围护设施外随意堆放建筑材料。 在经批准临时占用的区域 ,应严格按批准的占地范围和使用性质存放、堆卸建筑材料和机具设备 ,并设置高于 1 米的围护设施。 第九条 在南起万松岭路 ,北至文一路、德胜路 ,东起秋涛路、机场路 ,西至教四路以及西湖风景名胜保护区范围内进行钻孔灌注桩施工 ,其场地必须进 行砼硬化处理。 其临街建筑物必须用密目网或竹脚手片封闭脚手架。 安全台帐之二 19 第十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 (一 )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 ,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二 )采取各种措施 ,降低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噪声。 (三 )控制夜间施工作业 ,确需夜间作业的 ,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作业许可证》。 (四 )设置各种防护设施 ,防止施工中产生的尘土飞扬及废弃物、杂物飘散。 (五 )随时清理建筑垃圾 ,控制建筑污染。 (六 )除设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外 ,不得在工地内熔融沥青 ,禁止在工地内焚烧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产生有害、 有毒气体和烟尘的物品。 (七 )运用其他有效方式 ,减少施工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八 )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 第十一条 施工人员应文明作业 ,并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 (一 )施工中产生的泥浆未经沉淀池沉淀不得排放。 (二 )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 ,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三 )施工中不得随意抛掷建筑材料、废土、旧料和其他杂物。 (四 )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 ,做到随做随清。 第十二条 建 筑工地运输车辆的车厢应确保牢固、严密 ,严禁在装运过程中沿途抛、洒、滴、漏。 工地出入口 5 米内应用砼硬化 ,并设置车辆冲洗设施 ,运输车辆必须冲洗后出场。 第十三条 建筑工地应设置醒目的环境卫生宣传标牌 ,并按下列规定设置相应的设施 : (一 )按照卫生标准和环境卫生作业要求设置相应的厕所、化粪池和生活垃圾容器 ,并落实专人管理 ,按规定时间清除。 厕所必须有冲洗设备 ,便池贴瓷砖 ,并保持清洁卫生。 (二 )按照卫生、通风和照明要求设置更衣室、简易浴室等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 ,并建立定期清扫制度。 (三 )落实各项除 “四害 ”措施 ,控制 “四害 ”孽生。 第十四条 建筑工地内的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和居住要求 ,地面应用砼硬化 ,宿舍应保持整洁 ,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利用在建工程作为临时宿舍的 ,也应符合上述要求。 第十五条 建筑工地设有食堂的 ,应符合本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 ,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 ,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 ,保障茶水供应。 安全台帐之二 20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规定 ,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 ,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 ,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 ,施工单位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十七条 各建设、施工单位应按《杭州市商品混凝土管理办法》的规定使用商品混凝土。 第十八条 因建筑工程施工造成沿线单位、居民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 ,确保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 ,应立即疏浚或修改。 对工地周围的单位和居民财产造成损失的 ,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筑工程完工后 ,施工单位应在 1 个月内拆 除工地围墙、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 ,并将工地及四周环境清理整洁 ,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洁。 第二十一条 因设置建筑工地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因文明施工设置临时设施所发生的费用 ,按有关规定列入工程预算。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市、区建筑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 ,并处以罚款。 第二十三条 罚款按下列规定执行 : (一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以 2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 1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罚款 : (1)施工场地泥浆、污水外流的。 (2)未按规定的 地点、范围堆放物料的。 (3)建筑工地的生活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4)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建筑材料的。 (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 200 元以上 2020 元以下罚款 : (1)不按规定要求设置围护、安全防护设施和其他临时设施的。 (2)建筑工程完工后不及时清理和平整场地的。 (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处以 2020 元以上 20200 元以下罚款 ,对工程项目负责人处以 5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罚款 : (1)不按规定随意倾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 (2)建筑工地未按要求进行砼硬化处理的。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安全台帐之二 21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可依法向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 ,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各县 (市 )建筑工地文明施工管理 ,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应用中的具体业务问题由杭州市建筑业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台帐之二 22 项目部 文明施工管理 制度 为加强 项目 文明施工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整洁,保障施工现场作业环境和施工人员身体健康,并有效减少对周边环境不利影响的活动。 特制定本制度。 项目部指定专人负责 文明施工管理人员,落实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措施。 施工单位每周对施工现场的文明施工检查不得少于一次,检查应当进行书面记录。 在施工现场的主要出入口设置 八牌二图,将建设工程概况、相关负责人联系电话等进行公示。 围挡应当采用砌体或者彩钢板等硬质材料,砌体围挡内外侧面应当粉刷,并设置压顶;并 进行喷涂美化,并与城市环境相协调;定期检查、清洗,保持牢固、整洁、美观。 施工现场的出入口、场内主要通道、加工场地及材料堆放区域应当采用混凝土硬化处理。 场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得小于 米,并保持平坦、整洁;其他空旷场地应当进行绿化布置或者采用其他形式固化。 桩基工程施工作业场地应当坚实稳固,使用路基板等进行硬化处理。 项目 应当使用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因施工条件限制需要使用散装水泥的,应当采取密闭防尘措施。 建筑材料易产生扬尘的,应当进行遮盖处理。 施工现场应当定期清扫、洒水。 平整场地、施工现场拆除 临时设施、建筑物拆除工程施工,应当采取喷淋、覆盖等措施防止扬尘。 建筑物内建筑垃圾的清运应当采用相应容器或者管道运输。 禁止凌空抛掷物料和建筑垃圾。 建筑外围设置防尘网。 土地平整后应当采取临时绿化、固化、覆盖防尘网或者喷洒粉尘覆盖剂等措施防止扬尘。 天气预报五级以上大风天气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发布空气质量预警时,不得进行建筑物拆除施工和土地平整、换土、原土过筛等作业,并应当对施工现场采取覆盖、喷淋等降尘措施。 施工现场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和排水、废浆沉淀设施。 运输车辆应当冲洗干净后出场。 工 程需 外运 工程渣土的,应当在开工前依法办理处置手续,渣土运输业务应当发包给具有相应当资质的运输单位。 施工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浆和淤泥应当按照规定处置达标后排放,不得向饮用水源及江河、湖泊等水域排放。 废浆、淤泥应当使用密闭式车船运输。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排水设施,保持排水畅通。 建设工程施工向环境排放噪声的,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使 安全台帐之二 23 用的产生噪声的设备应当设置在远离居民住宅区一侧,运输车辆进入施工现场严禁鸣笛。 需夜间施工的应及时办理夜间施工许可证。 1 施工现场进行电焊作业或者夜间施工使用 强光照明的,应当采取有效遮蔽措施,避免光照直射居民住宅。 1 施工现场禁止焚烧建筑垃圾、生活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物质,不得使用烟煤、木竹料等污染严重的燃料。 1 施工现场办公、生活用房应当与施工作业区分开设置,保持安全距离,并采取隔离措施。 不得在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生活用房。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设置职工宿舍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小于 平方米,每间宿舍居住不得超过 8 人,不得采用通铺。 宿舍应当配置生活物品专柜、脸盆架等设施,建立保洁制度,落实专人保洁。 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有关卫生防疫规定,设置除 “四害 ”器具,定期投放药物。 1 施工现场设置食堂的,应当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手续,炊事人员应当持有有效健康证明。 食堂设置应当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 食堂应当设置隔油池,配备冷冻、冷藏设备,操作间应当保持干净、整洁,生熟食物应当进行隔离处理。 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建设工程现场食品安全管理,制定现场食物中毒等公共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 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和建筑物拆除的废弃物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图划定的区域分类堆放,与围挡保持安全距离,高度不得超过围挡。 建筑材料应当标明名称、品种、规格数量以及检验状态。 禁止在施工现场 围挡外堆放建筑材料和拆除废弃物。 1 施工现场脚手架外侧应当设置具有阻燃功能的绿色密目式安全网,并保持完整、整洁。 脚手架杆件应当涂装规定颜色的警示漆,不得有明显锈迹。 1 施工现场设置饮用水设施,保障饮用水供应。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吸烟区,吸烟区不得设置在施工作业场所内。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水冲式或者移动式厕所,高层建筑应当每层设置临时便溺设施。 1 施工需要停水、停电、停气等可能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的工作生活时,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事先通告可能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1 施工过程中设 置的临时通道,应当采用沥青、混凝土等硬化处理,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和警示标志,夜间照明应当充分,保持路面平整、排水畅通。 安全台帐之二 24 绿色节能管理制度 为贯彻国家。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台帐--文明施工与消防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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