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超全内容摘要:
审批部门责令改正,已审批的资质无效。 第四十一条 从事资质管理的工作人员在资质审批和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细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自 2020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1995 年 10 月 6 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48 号)同时废止。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 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 管理规定》(建设部第 87 号令,以下简称《规定》)和〈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通知〉(建设部 建建 [2020]82 号,以下简称《标准》),结合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及建筑业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证书的授予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只授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符合《规定》和《标准》的建筑业企业。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不授予事业单位、社团组 织,不授予主营为勘察、设计、工商贸、房地产等不是建筑施工的企业,不授予上述企事业所属的不具备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建筑施工单位,不授予企业集团,只授予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和子公司。 二、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其中,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和地(州、盟、市)所属建筑业企业的申请渠道,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规定》第七条所称直接向建设部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 中央管理的企业所属企业是指: ( 1)中央管理的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 2)中央管理的企业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 3)以上( 1)、( 2)所列企业的全资子公司和其持股比例超过 50%的子公司。 上述企业,征得母公司同意后,可以通过注册所在地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资质。 上述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对需要报送建设部审批的企业资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由建筑管理职能处(室)统一归口, 向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申报。 三、主项资质和增项资质 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资质或者多项资质。 申请多项资质的,应当选择一项作为主项资质,其余为增项资质。 企业的增项资质级别不得高于主项资质级别。 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也可以申请不超过 5 项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劳务分包类别资质。 专业承包企业除主项资质外,还可以申请不超过 5 项的相近专业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列、劳务分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劳务分包企业可以申请本序列内各类别资质,但不得申请施工总承包序 列、专业承包序列各类别资质。 《规定》第十三条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总承包项目范围内的专业工程可以不再申请相应专业承包资质,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施工总承包项目,和承担的总承包项目范围内各专业工程的施工,不必申请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施工总承包企业投标或承包其他企业依法分包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单独发包的专业工程,须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类别资质。 建筑业企业申请多项资质的,企业的资本金、净资产可以和其他共用,不必累加。 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工程业绩、机械设备等,应当分别达到各项和增项资质等级 标准中所要求的条件。 经资质审批部门批准,企业的主项资质可以与其同序列、同等级的增项资质进行互换。 对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 “ 暂定 ” 的企业,资质审批部门可视企业实际情况对其承包工程范围进行限制。 四、申请材料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应当按照《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如实填报《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 企业法定代表人必须在《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上签名,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企业的申请材料应当齐全,并且手续完备。 如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 迹潦草难以辨认等情况,资质审批部门不予审批。 1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 ,需报送《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附件材料一份。 申请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企业,每申请一个方面的资质,需增加填写两份《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并将其相应的附件材料分开装订。 1附件材料对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是指《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 申请升级的建筑业企业,附件材料除《规定》第八条(二)~(七)所要求的全部材料外,还包括《规定》第九条(一 )~(三)所要求的全部材料,以及企业报送统计部门的生产情况、财务状况年报表(当年的C101 表及近三年的 C10 C103 表)。 1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工程业绩(包括境外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均是以独立企业法人为审核单位。 企业 (集团 )的母、子公司在申请资质时,上述各项指标均不得重复计算;不得将子公司的业绩、人员、设备、工程结算收入等作为母公司的资质条件。 1附件材料中的企业资质证书、人员职称证书和身份证、财务和统计报表、合同、质量验收、安全评估等资料可采用复印件,其中资质证书须将正、副 本的全部内容进行复印,不得有缺页。 申请材料中要求企业加盖公章或印鉴的,复印的公章或印鉴无效。 1直接接收建筑业企业申请材料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附件材料原件进行核验,确认企业填写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各项内容与原件相符。 具体承担审核任务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审核责任。 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资质审批部门对复印的附件材料提出质疑,要求企业出具附件材料原件的,企业应当出具原件。 1对企业改制,或者企业分立、合并后组建设立的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除提供《规定》第八条、第九条所要求 的证明和资料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说明或证明: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结构及资产负债情况;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证明,其中国有企业还需出具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核准文件;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情况;工程业绩的分割、合并情况等。 原企业申请保留资质的,对原企业的资质须重新核定,重新核定的要求与上款要求相同。 1附件材料中企业的项目经理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复印件、企业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职称证书复印件应当单独装订。 报送建设部审批企业资质的,上述材料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严格审查后保存,不必送建设部。 1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必须使用中文,如资料原文是其他文字,需附中文译本。 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材料一经报出,未经批准,不得修改。 2《规定》第十一条所称受理建筑业企业的申请之日,是指资质审批部门认定下一级部门或企业报送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材料已经完备齐全,符合规定的申请程序 ,明确表示对申请材料已经接受之日。 资质审批部门要求建筑业企业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补正或说明的,受理之日为收到补正或说明之日。 2企业申请资质实行书面申请与通过 网上申请并行的办法。 企业提交书面申请材料的同时,还应当通过网上进行申请。 网上申请的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2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业企业的所有申请、审查等书面材料应当至少保存三年。 建设部有权对所有企业申请材料、各级资质审批部门的审批材料进行检查。 五、资质审批 2建筑业企业申请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建设部,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并提出评审意见;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 业、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建设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初审。 专家委员会提出评审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提出初审意见后,建设部审批。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审批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有关内容,参照前两款办法自行确定。 其中,涉及铁道、民航方面二级资质的审批,因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目前没有设立相应的行政主管部门,其审批程序暂与一级资质相同。 2对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审批,参照《规定》第十条和本《实施意见》第 24 条等有关条款的规定,按照与涉及交通、 水利、信息产业方面资质相同的方法和程序办理。 2专业承包企业资质标准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相同;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没有分级的,其申请和审批程序与劳务分包一级企业相同。 2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申请二级及以下资质增项的,由企业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于每年的 8 月 30 日前报建设部备案。 2铁道部、交通部、水利部、信息产业部、民航总局、总后营房部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申请各类各级资质,向其主管部门申请,由其主管部门 报建设部审批。 其尚未脱钩的直属建筑业企业是指企业的资产、行政、财务、人事任免均由其主管部门直接进行管理的企业。 2资质审批实行公告制度。 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资质公告在全国发行的综合性报纸或全国建筑管理行业报纸发布;二级及以下企业公告发布方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行确定。 《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九种违法违规行为,由行为发生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专业部门应当将所掌握的情况,提供给资质审批部门,作为进行资质审批的依据。 3对新设立建筑业企业申请施 工总承包资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每年年检结束后的 2 个月内集中办理;对申请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资质的,分期分批集中办理。 六、资质年检 3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由资质审批部门负责,年检程序参照企业资质申请程序进行。 年检时间为每年的3~ 6 月。 3对施工总承包特级和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的资质年检,建设部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其中涉及铁道、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企业资质年检,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办理;对中央管理的企业及其所属企业 的资质年检,由建设部直接办理。 3《规定》第二十条所称建筑业企业在年检时需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包括企业当年报送统计部门的统计年报。 3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对本辖区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管理档案,实行跟踪管理,对有《规定》第十四条所列九种行为的,除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罚外,还应当及时记录在案,并反映给该企业的资质审批部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建筑业企业在中国境外以及港澳台地区承包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事件的,企业注册所在地人民 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记录在案,在对企业资质年检时按照《规定》第二十四条办理。 3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后,在企业资质证书副本相应栏目内注明年检结论和 “ 有效期一年 ” 字样。 3资质审批部门应当在企业年检结束后 30 日内,在公众媒体上公布年检不合格的企业以及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名单。 没有在规定时间内参加年检的企业,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 如该企业一年后重新申请资质,资质审批部门应当按照企业实际达到资质标准的下一个等级核定。 3资质年检完成之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将下列材料于 8 月 30 日之前报送建设部: ( 1)年检总结; ( 2)年检汇总表; ( 3)特级和一级建筑业企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年检表》、《建筑业企业统计年报表》; ( 4)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行业统计报表的汇总表 ( 5)其他需报送的材料。 七、资质证书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由建设部统一印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码,具体编码办法由建设部建筑管理司另行制定。 4每个建筑业企业只能取得一套资质证书,包括一个正本,若干副本。 副本数量由发证机关根据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需要,根据企业不同情况, 按以下原则配置: 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企业,专业承包一级企业:一个正本, 6 个副本; 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专业承包二级及以下企业、劳务分包企业:一个正本, 2~ 4 个副本。 企业有特殊原因申请增加副本数量的,经过发证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增加。 4特级、一级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公章有效。 二级及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加盖建设部建筑管理司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章有效。 4建筑业企业的名称、地址、经济类型、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内容发生变化后,应当在一个月内,持原资质证书 和已经变更过的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有关的变更批准文件等证明材料,向发证机关。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超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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