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内容摘要:
降职(降岗)、行政撤职、开除留用察看(一至两年)、开除(辞退)。 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处分。 (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二年或开除处分。 ( 3)对主要或直接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降职(降岗)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 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发生责任性重大电网、设备、消防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 1)对负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处分。 发生死亡 3~ 9人的重大人身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 1)对负主要责任者 给予开除处分。 ( 2)对负次要和事故扩大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至撤职处分。 (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记过至撤职处分。 发生一次死亡 1~ 2人的一般人身事故 ,给予以下处罚: (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开除留用察看一年至开除处分。 (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的领导及 有关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撤职处分。 (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警告至降职(降岗)处分。 (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给予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 发生人身重伤、群伤( 3~ 9人)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六个月至一年或扣罚六个月至一年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记大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两年的处罚。 (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六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六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记过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罚。 ( 3)对责任单位 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两个月至四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的处罚。 (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 5)对公司主管副职领导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发生人身轻伤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三个月至六个月或扣罚三个月至六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记过至行政降职(降岗)的处罚。 (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两个月至四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四个月考核工资,并可给予行政警告至行政降职(降岗)的处罚。 ( 3)对 责任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发生恶性电气误操作 [带负荷误拉(合)刀闸、带电挂接地线(或合地刀)、带接地线(地刀)合开关(刀闸) ],未构成重大事故的,给予以下处罚: (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警告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处分。 (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 3)对主要责任者所在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降职处分。 ( 4)事故调查确认主管部门有责任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记过处分。 ( 5)对负事故责任的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以及有关主管部门负 责人给予通报批评至行政警告的处分。 发生责任性一般电网、设备、火灾事故中断公司安全记录的,给予以下处罚: ( 1)对主要责任者给予待岗一个月至三个月或扣罚两个月至六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 2)对次要责任者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 3)对责任者所在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两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发生责任性一类电网、设备障碍,由各单位自行处罚,纳入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发生责任性交通事故,给予以下处罚: 因公用车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 ( 1)轻微交通事故,由单位(部门)自行处理。 ( 2)一般交通事故,给予罚款 300元~ 1000元,并暂扣《准驾证》一个月的处罚。 ( 3)重大交通事故,给予罚款 1000元~ 5000元,并吊销《准驾证》,一年后方可重考的处罚。 ( 4)特大交通事故,给予罚款 5000元~ 10000 元,并吊销《准驾证》的处罚。 ( 5)导致公司员工人身伤亡的,按本规定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条款执行。 私自用车、无《准驾证》、无驾驶证驾车发生交通事故,一切后果(如经济损失、行政处罚、法律责任等)由直接责任者自负,并给予通报批评至开除 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罚。 导致公司员工人身伤亡的,按本规定人身伤亡事故处罚条款并处执行。 发生责任性车辆被盗事件,给予以下处罚: ( 1)因公用车,违反公司《交通安全管理规定》导致失车的,对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 3000元,并吊销《准驾证》的处罚。 属野外线路工作,且确无人可派看管,已锁车、取走行驶证的,暂扣《准驾证》三个月。 ( 2)经批准的因私用车,对失车直接责任者给予罚款 6000元,并暂扣《准驾证》一年的处罚。 ( 3)未经批准私自用车,由失车直接责任者按车辆现值金额赔偿,并吊销《准驾证》。 在电 力生产、电力建设中违反《劳动法》、《安全生产法》、《电力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工作规定》、《安全生产监督规定》以及其他上级安全生产有关规定造成的安全管理过失,除不可抗力或公司调查组确认可以免责的客观因素外,属管理性违章(详见附件一)。 发生管理性违章,给予如下处罚: ( 1)未构成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或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责令限期整改。 ( 2)直接引起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对应本规定第 ~ 、。 ( 3)间接引起事故或造成事故扩大的,对应本规定第 ~ 、。 在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违反《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安全法律、法规以及《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农村低压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等各类电力生产现场安全生产规程、规章制度的行为,属行为性违章。 行为性违章分为恶性违章、习惯性违章和一般性违章三种。 除本规定界定的恶性违章(详见附件二)和习惯性违章(详见附件三)外,其它均属一般性违章。 发 生恶性违章行为,给予以下处罚: ( 1)未构成事故 ( a)对违章者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或待岗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 b)一年内同一违章者恶性违章累计两次及以上记录,给予待岗三个月至开除(辞退)的处罚。 ( c)一年内同一单位发生恶性违章三次,对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两个月考核工资,并通报批评的处罚。 ( 2)构成事故的,对应本规定第 ~ 条及第 、。 发生习惯性违章行为(交通违章除外),给予以下处罚: ( 1)未构成事故 ( a)对违章者给予单位内部 批评教育,并给予罚款 50元至200元的处罚。 ( b)不接受批评教育或不改正的,给予待岗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 c)一年内同一人员违章累计达到三次及以上,给予待岗六个月至开除留用察看一年的处罚。 ( d)一年内同一单位累计七次违章记录,对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给予扣罚一个月至三个月考核工资的处罚。 ( 2)构成事故的,按照本规定第 ~ 条及第 、。 发生一般性违章行为(交通违章除外),参照习惯性违章的处罚条款处理。 发生交通违章尚未造成事故的,由单位(部门)自行查 处,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 隐瞒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电网、设备事故和恶性电气误操作事故,处罚如下: (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公司行政正职、有关分管副职给予行政撤职处分。 隐瞒人身重伤事故、一般电网和设备事故,处罚如下: ( 1)对隐瞒事故的主要策划者和决策人给予开除处分。 ( 2)对发生隐瞒事故的单位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领导给予行政降职处分。 隐瞒事故情况是由事故发生单位发现并上报的 ,不追究事故发生单位的责任;由公司和主管部门、安监部门发现并按本规定进行处理的,不追究公司和主管部门、安监部门的责任。 在对事故调查过程中,发生以下任一种情况,使事故调查不能正常进行或不能得出正确结论,对主要当事人和领导比照隐瞒事故处理: ( 1)隐瞒事故重要情节的; ( 2)向调查人员出示虚假证明或提供伪证的; ( 3)躲避、阻碍事故调查的。 一年内发生两次一般人身死亡事故,或发生两次责任性重大电网或设备事故,给予责任单位的领导及有关负责人、公司行政正职、主管副职记大过至撤职处分,给予公司领 导班子其他成员记过至降职处分。 对因严重管理失职、恶性违章、严重违反劳动纪律造成事故者和隐瞒事故、阻挠或拒绝事故调查者,以及一年内重复发生事故或重复出现违章行为的责任人员加重处罚。 事故调查报告结论确定事故原因中存在如下《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界定为领导责任的,对责任领导加重处罚。 ( 1)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 ( 2)规程制度不健全; ( 3)对员工教育培训不力; ( 4)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 不全或不合格; ( 5)反事故措施不落实; ( 6)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 7)违章指挥。 有关事故责任人员,同时符合以下情况的,可酌情从宽处理: ( 1)在事故处理中积极恢复设备运行和抢救、安置伤员; ( 2)事故发生后主动、及时向上级报告; ( 3)在事故调查中积极配合反映事故真实情况。 一次事故同时涉及人身、电网、设备、交通、消防事故中的两项或以上责任者,只按照其中较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并罚。 发生人身重伤、群伤事故的主要、次要责任人同时又是重伤受害者的,可不再进行经济处罚。 公司连续安全记录奖、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奖和举报奖励由安委会办公室核实确认后,书面通知人力资源部实施。 各单位(部门)及其人员的安全生产突出贡献奖,由单位(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安委会办公室审核,公司领导批准后,由人力资源部实施。 事故处罚由事故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确定后,由人力资源部发文执行。 违章处罚由单位(部门)或公司安监部按照“谁发现、谁执行”的方式实施,报公司安全监察部统计、备案,作为安全生产目标考核依据。 员工对安全生产奖励、处罚有申诉权。 对现场处罚有异议的,可向本单位安监部(安全员)或各级工会提 出;裁决不服的,应在作出裁决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公司安委办提出申诉,逾期无效。 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诉及组织调查、处理等具体工作。 公司各级工会依据《劳动法》、《工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劳动保护安全监督、调解工作。 本规定中所称“事故”是指《安全生产法》、《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所界定的生产安全事故和生产性事故。 事故、障碍类别和归属划分按照《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执行。 本规定中所称“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短期合同工、隐瞒事故”等专用术语均由《安全生产工作规 定》所定义。 本规定用于调整和规范公司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关系,不作为处理民事责任的依据。 本规定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颁布实施,由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公司农村电工另行制定安全生产奖惩办法。 本规定所引用的的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发生变更时,从其规定。 必要时由公司发文调整。 公司所属各单位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报公司安监部、人力资源部备案。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 原《 电力工业局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试行)》同时废止。 附件一: 电力生产、电力建设中的十种管理性违章 本单位(部门)各级人员安全生产职责不明确。 本单位(部门)用于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的规程制度不齐全。 不认真履行岗位安全职责,工作不到位。 对上级或公司、本单位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不落实。 配备的生产现场安全防护设施、个人防护用品、安全工器具不足或不合格。 不按规定完成员工安全教育培训。 对作业现场违章行为见而不纠,纠而不力。 反措、安措计划资金及项目不落实。 未及时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主管部门对安 全生产管理不力。 附件二: 电力生产、电力建设现场的十种恶性违章行为 无工作票工作、无操作票操作。 违章指挥,导致电网、人身、设备处于危险状态或造成事故。 工作票安全措施不全或执行漏项。 工作票许可手续未完成,工作人员进入工作区域。 验电、接地安全措施未完成,擅自开工。 未经许可误入带电间隔(指。广电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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