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基本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财20xx第30号内容摘要:

二条 债务性资金包括: 1.国内银行借款 按投资计划安排、从银行借入的专项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 2.外资借款 向国际金融组织、外国政府、国外商业银行借入的用于铁路基本建设的资金。 3.铁路建设债券 铁道部按国家规定程序组织发行 的、用于国家规定的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的建设资金。 第十三条 国家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铁道部,债务性资金可委托建设单位筹集;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资金筹集主体为各合资铁路公司,各股东方按出资比例履行出资和担保责任。 第十四条 建设资金的筹集原则: (一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多渠道、多元化; (三 )低成本筹集建设资金。 第十五条 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的经营性项目,筹集资本金应执行财政部《基本 建设财务管理规定》。 第四章 建设资金开户和存储 第十六条 铁路建设资金在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账户,按建设项目实行分账核算和管理。 国家铁路建设单位在当地资金结算中心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 办理工程结算的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当地资金结算中心按建设项目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 对铁道资金结算中心暂不联网的地区,建设项目管理机构在当地商业银行分别开设铁路建设基金专户和其他建设资金账户,需报部财务司批准。 第十七条 由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在当地铁道资金结算中心开设资本金 (部拨 )账户。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与借款银行签订项目借款合同后,在借款银行开设贷转存账户,用于办理借款资金的提款和还本付息。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银行借款资金到账后,应及时将借款资金划转到借款项目“其他建设资金”账户中,严禁在贷转存账户中滞留建设资金。 第五章 建设资金的请领和拨付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铁路建设项目年度基本建设支出预算、年度投资计划以及工程建设实际需 要,逐级申请领用建设资金。 铁道部控股的合资铁路建设单位应通过铁道部出资者代表申请领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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