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187-内容摘要:

,应位于机车作业较集中、机车出入较方便的地段,并避开作业繁忙的咽喉区。 第 汽车修理设施,应根 据其修理任务和能力,可独立布置在厂区外,或与汽车库联合布置,并应有相应的车辆停放和破损车斗、轮胎等堆放场地。 第 建筑维修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或厂外独立的地段,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操作场、堆场和方便的交通运输条件。 第 矿山用电铲、钎凿设备等检修设施,宜靠近露天采矿场或井(峒)口布置,并应有必要的露天检修和备件堆放场地。 第五节 运输设施 第 条 机车整备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工业企业的主要车站或机车、车辆修理库附近。 第 条 电力牵引接触线检修车停放库的布置 ,宜位于企业主要车站的一侧,其附近应有一定的材料堆放场地。 第 条汽车库、停车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并宜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靠近主要货流出入口或仓库区布置,减少空车行程; 二、避开主要人流出入口和运输繁忙的铁路; 三、加油装置宜布置在汽车主要出入口附近; 四、洗车装置宜布置在汽车入口附近,并便于排水除泥。 第 条 铁路轨道衡的布置,应根据线路及站场布置条件,宜位于装卸地点出入口或车场牵出线的道岔区附近、交接场或调车场的外侧,或进厂联 络线的一侧,并应满足车辆称重流水作业的要求。 第 条 地磅房的布置,应位于有较多称量车辆行驶方向道路的右侧,且不应影响道路的正常行车。 第 条 铁路车站站房的布置,宜位于站场中部靠向到发线的一侧。 由几个车场组成的车站,应布置在位置适中、作业繁忙的地点。 第 条 信号楼应布置在便于了望、调度作业方便、通信及电力线路引入短捷的地点。 信号楼凸出部分的外墙边缘至最近铁路中心线的间距,不宜小于 5m;距正线、高温车通过线的铁路中心线,不宜小于 7m。 第六节 仓库与堆场 第 条 仓库与堆场,应根据贮存物料的性质、货流出入方向、供应对象、贮存面积、运输方式等因素,按不同类别相对集中布置,并为运输、装卸、管理创造有利条件,且应符合国家现行的防火、安全、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 条 大宗原料、燃料仓库或堆场,应按照贮用合一的原则布置,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靠近主要用户,运输方便; 二、适应机械化装卸作业; 三、易散发粉尘的仓库或堆场,应布置在厂区边缘地带,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93 10 四、场地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 第 条 金属材料库区的布置,应远离散发有腐蚀 性气体和粉尘的设施,并宜位于上述设施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第 条 易燃及可燃材料堆场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第 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液体燃料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位于企业边缘的安全地带,且地势较低而不窝风的独立地段; 二、应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 三、严禁架空供电线跨越罐区; 四、当靠近江、河岸边布置时,应位于临江、河的城镇、企业、居住区、码头、桥梁的下游地段,并应 采取防止液体流入江、河的措施。 注:本条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 条 电石库的布置,宜位于场地干燥和地下水位较低的地段,不应与循环水冷却塔毗邻布置。 电石库与冷却塔之间的最小水平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 条的规定。 第 条 酸类库区及其装卸设施的布置,宜位于厂区边缘且地势较低处,并位于厂区地下水流向的下游地段。 第 条 爆破器材库区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七节 生产管理 及其它设施 第 条 生产管理设施的布置,应位于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布置在便于生产管理、环境洁净、靠近主要人流出入口、与城镇和居住区联系方便的地点。 第 条 全厂性的生活设施,应根据工业企业规模和具体条件,可集中或分区布置。 为车间服务的生活设施,应靠近人员较多的作业地点,或职工上、下班经由的主要道路附近。 第 条 消防站的设置,应根据企业的性质、生产规模、火灾危险程度及其所在地区的消防能力等因素确定。 凡有条件与城镇或邻近工业企业消防设施协作的,应统一布设。 消防站应布置在责任区的适中位置,并应使消防车能方便、迅速地到达火灾现场。 消防站的服务半径,应以接警起 5min 内消防车能到达责任区最远点确定。 第 条 厂区出入口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企业的生产规模、总体规划、厂区用地面积及总平面布置等因素综合确定,其数量不宜少于 2 个。 主要人流出入口宜与主要货流出入口分开设置 ,并应位于厂区主干道通往居住区或城镇的一侧。 主要货流出入口应位于主要货流方向,并应与外部运输线路连接方便。 第 条 厂区围墙的结构形式和高度,应根据企业性质、规模确定。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应符合表 的规定。 表 围墙至建筑物、道路、铁路和排水明沟的最小间距( m) 名 称 至围墙最小间距 建筑物 道 路 准轨铁路(中心线) 窄轨铁路(中心线) 排水明沟边缘 注: ① 表中间距除注明者外,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最外边轴线算起;道路为城市型时,自路面边缘算起;为公路型时,自路肩边缘算起; ②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当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当设有消防通道时,其间 距不应小于 6m; ③ 传达室、警卫室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④ 当条件困难时,准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当有调车作业时,可为 ;当无调车作业时,可为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93 11。 窄轨铁路至围墙的间距,按准轨铁路的相应条件,可分别为 和。 第五章 运输线路及码头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 条 运输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要求,物流顺畅,线路短捷,人流、货流组织合理; 二、有利于提高运输效率,改善劳动条件,运行安全可靠,并使厂区内、外部运输、装卸、贮存形成一个完整的、连续的运输系统 ; 三、合理地利用地形; 四、便于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 五、经营管理及维修方便; 六、运输繁忙的线路,应避免平面交叉。 第 条 企业分期建设时,运输线路的布置,应和远期预留线路统一规划,并适应工业企业远期生产发展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第二节 铁路 第 条 工业企业铁路线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满足生产和运输作业要求; 二、应满足货流方向和近、远期运量的要求; 三、对运量大、有多台机车作业的工业企业线路布置,宜考虑机车分区作业的需要; 四 、道岔宜集中布置; 五、车间、仓库、堆场的线路,宜合并集中与联络线或连接线连接,力求扇形面积最小。 六、在满足生产要求的条件下,应结合地形、工程地质及水文地质等自然条件,选取距离短、干扰少和工程量小的路线。 第 条 工业企业交接站(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车流的汇集方向顺流,避免机车车辆出现迂回干扰和折角走行; 二、简化交接作业程序,避免重复作业; 三、进入工业企业线路顺直,对路网主要车流干扰最小,取送作业时,单机走行最少。 第 条 企业站的布置,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企业站的位置,应便于与接轨站联系,有利于厂区铁路进线,减少折角运行; 二、根据引入线的数量、方向、作业性质、作业量以及工程条件等,选择合理的车站位置和站型; 三、近期站场及与其有关设施的布置,应便于运营和节省投资,并减少扩建时的拆改工程和对运营的干扰; 四、站内各组成部分之间应工作协调,使作业具有平行性、流水性和灵活性; 五、减少进路交叉和作业干扰; 六、缩短机车车辆、列车的走行距离和在站内的停留时间。 第 条 工业企业内其它车站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根据工业企业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采矿场、车间、仓库、堆场的布置和作业要求,确定车站分布; 二、满足铁路技术作业和运输能力的需要; 三、地形、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等条件适宜; 四、车站应按运量的增长、通过能力和作业的需要分期建设。 第 条 露天矿山铁路线路的布置,宜有列车换向的条件; 沿露天矿采掘场或排土场境界布置时,应满足边坡稳定及行车安全的要求。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93 12 第 条 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以及剧毒品等专用铁路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宜按品种集中布置在厂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应位于厂区边缘地带; 二、宜按品种设计为专用的尽头式线路。 当物料性质相近,且每种物料的年运量小于 20kt 时,可合用一条装卸线,但一条装卸线上不宜超过 3 个品种; 三、装卸线的装卸段,应为平坡直线; 四、装卸线不宜与仓库入口道路交叉。 第 条 装卸作业区咽喉道岔前方的一段线路的坡度,应保证列车起动;其长度不应小于该作业区最大车组长度、机车长度及列车停车附加距离之和。 列车停车附加距离,准轨不得小于 20m;窄轨不得小于 10m。 第 条 民用爆破器材装卸线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的规定。 第 条 工业企业准轨铁路尽头式线路的末端,应设车挡和车挡表示器。 车挡前的附加距离与车挡后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货物装卸站台(或栈桥)的末端至车挡的附加距离不应小于 10m,在困难条件下可小于 10m,但应采取安全措施;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液化石油气和危险品装卸线,则不应小于 20m; 二、车间与仓库内采用弹簧式车挡或金属车挡的线路,附加距离不宜小于 5m,在困难情况下也可不设; 三、车挡后面的安全距离:车间内不应小于 6m;露天不应小于 15m。 上述安全距离内严禁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安装设备。 车挡外延 30m 的范围内,不宜布置生产、使用、贮存火灾危险性属于甲、乙、丙类的液体和液化石油气、危险品、剧毒品的设施,以及全厂性大型架空管廊的支柱。 第 条 轨道衡线应采用通过式布置,其长度应根据线路配置和轨道衡的类型、称重方式、一次称重最多辆数等条件确定。 轨道衡的两端线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并应加强其中紧靠衡器两端线路的轨道。 平坡直线段和加强轨道的长度,应符合轨道衡技术说明书的要求,但在任何情况下加强轨道的长度,准 轨不得小于25m;窄轨不得小于 10m。 第三节 道路 第 条 厂内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生产、运输、安装、检修、消防及环境卫生的要求; 二、划分功能分区,并与区内主要建筑物轴线平行或垂直,宜呈环形布置; 三、与竖向设计相协调,有利于场地及道路的雨水排除; 四、与厂外道路连接方便、短捷; 五、建设工程施工道路应与永久性道路相结合。 第 条 露天矿山道路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满足开采工艺要求,矿石、岩石运输的距离短; 二、与矿山采剥进度计划 相适应; 三、沿采场或排土场边缘布置时,其边坡应稳定、并应采取防止大块岩石滚落等的措施; 四、深挖露天矿,应合理选择出入口位置,减少扩帮量。 第 条 道路尽头设置回车场时,回车场面积应根据汽车最小转弯半径和路面宽度确定。 第 条 地磅房进车端的道路,应为平坡直线段,其长度不宜小于两辆车长 ,在困难条件下,不应小于 1 辆车长;出车端的道路,应有不小于 1 辆车长的平坡直线段。 第 条 消防车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与厂区道路连通,且距离短捷;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 GB50187- 93 13 二、避免与铁路 平交。 当必须平交时,应设备用车道;两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进入厂内最长列车的长度; 三、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第 条 人行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行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沿主干道布置时,可采用。 当人行道的宽度超过 时,宜按 的倍数递增; 二、人行道边缘至建筑物外墙的净距,当屋面为无组织排水时,可采用 ;当屋面为有组织排水时,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三、当人行道的边缘至准轨铁路中心线的距离小于 时,以及处于危险地段的人行 道,应设置防护栏杆。 第 条 厂区内道路的互相交叉,宜采用平面交叉。 平面交叉,应设置在直线路段,并宜正交。 当需要斜交时,交叉角不宜小于 45176。 露天矿山道路受地形等条件限制时,交叉角可适当减小。 第四节 工业码头 第 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工业企业的总体规划、当地水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码头生产工艺要求,结合自然条件,合理地安排水域和陆域各项设施,并应使各组成部分相协调。 第 条 工业码头的总平面布置,应节约用地;有条件时,应结合码头建设工程的需要,填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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