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改装、增设供热设施; (三)自行并网、撤网和扩大热用量,改变供热设施使用性质及运行方式; (四)阻碍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五)其 他有损供热设施或影响供热效果的行为。 第十七条 [用户 ] 用户应支持、配合供热单位对供热设施的检查和维护,并按照供热技术规范要求用热,及时反映供用热过程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八条 [规范仪表使用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应当使用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合格的热计量 器具,属于强制检定范围的热计量器具应按规定申请检定。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和用户不得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伪造数据。 第十九条 [计量、收费和纠纷处理 ] 热费按检定合格的 6 计量器具显示的量值作为结算的依据,不得估量计费, 供热单位应当按规定收缴热费,用户应 按时缴纳热费,热计量器具检定费由收缴热费方承担。 供热单位和用户对计量发生争议时,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器具进行检测, 检测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并按检验结果核收供热费 第二十条 [价格制定 ] 供热和与供热有关的收费标准的确定,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第四章 设施管理 第二十一条 用户拆除、迁移和改造其所有权范围内的供热设施,应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由供热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二条 [行为规范 ] 在供热管网及其附属设施 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修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 挖掘、钻探、打桩、埋杆; (三)爆破作业; (四)堆放垃圾、杂物、排放污废水; (五)其他影响供热设施安全的行为。 因工程建设需要,确需实施第(一)项、第(二)项所 7 列作业事项的,建设单位应在施工前 向供热单位查明相关供热设施情况,并到供热单位办理安全监护手续,提供施工、保护方案; 作业时供热单位应当派人现场监护,保障供热设施的安全。 第二十三条 [安全施工 ] 因工程建设确需拆除、迁移或者改装供热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征得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由供热单位负责组织施工,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由于建设单位 擅自施工,造成供热设施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供热单位进行抢修,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产权划分 ] 供热设施的更新、改造、维修、养护由产权人负责。 产权划分按下列规定确定: (一)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外 1米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热源单位所有; (二) 热源单位厂区规划红线 1 米以外至用户 建筑用地红线处的供热设施属供热单位所有; (三)用户建筑用地红线以内的供热设施属用户所有。 热用户入口处的热计量器具,应由热用户出资,供热单位负责安装;用 户供热设施可委托供热单位维修和养护, 保持设施完好、计量 准确。 第五章 安全管理 8 第二十五条 [安全管理制度 ] 热源单位、 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安全运行管理、供热设施维护和事故抢修等规章制度,健全城市供热安全保障体系,保证安全运行。 第二十六条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实行安全生产值班制度,配备专职检修人员和必要的抢修设备、器材,保证城市供热事故及时得到处理。 供热单位必须公布安全维修专用电话。 第二十七条 [应急处理 ] 热源单位、供热单位应当制定城市供热事故应急预案,供热单位的应急预案应当报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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