堤防管理-安徽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内容摘要:

不清除的,由有关县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在实际违章管理中,基本都是由河道管理部门自行组织清除,近几年,局直各河道管理单位由易到难每年都清除了一定数量的历史遗留的违章设施,为工程管理升级达标创造了条件。 在实施依法清障等工作 时,虽然完全依仗地方政府不现实,但要充分认识争取地方政府支持的重要性。 尤其在汛期,要积极向地方防汛指挥机构汇报,说明利害,争取其组织强行清障。 新障管 理 新违章管理一直是我局水政执法工作的重点,尤其是我局目前正在进行工程管理达标建设,杜绝新违章发生是各基层单位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我局在对各单位的水政执法考核中,对当年形成新违章未彻底清除的,实行一票否决,直接定为水政执法考核不合格,也将直接影响该单位工程考核与领导班子考核。 ( 1)落实责任制 控制违章源头在于加强日常管理。 基层河道管理单位要明确岗位职责,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逢事必有岗,有岗必有人,违章必有责。 ( 2)加强堤防、河道巡查 各河道管理机构要根据岗位职责,认真做好依法管理工作。 各管理所要坚持河 道的日常巡查,按照省局要求建立违章活动零报告制度和违章档案登记制度,做到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处理,坚决制止河道管理范围内乱堆乱放乱建活动。 7 ( 3)严厉查处违章活动 加强源头控制,将违章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查处违章最有效最经济的措施。 对已形成的违章,要敢字当头,理直气壮管理,要通过依法管理取得社会的认同。 对于一些小的违章,要充分发挥我们的管理职能,加强管理力度,不能指望或依赖水政执法。 对由于不了解水法规和管理规定而违章,通过我们宣传,能够知错改错的,我们要宽大处理;对于一些明知故犯,问题突出,影响 较大的水事违章活动,在政府调解无效、水政执法困难的情况下,我们决不能手软,要按法律程序依法查处。 三、 涉河建设项目管理 (一)涉河项目基本概念和内容 涉河建设项目:专指在河道安全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包括开发水利(水电)、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污口等建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及建设上述项目而进行的钻探活动。 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为减少涉河项目对河道行洪、堤防安全、河道管理等不利影响所采取的 工程措施,一般包括河道护岸(坎)、堤防护坡、基础防渗处理、占用河道行洪或输水断面补偿、受影响堤段加固、防汛通道恢复、损坏水工程修复等工程, (二)涉河建设项目管理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随着沿淮经济的快速发展,淮河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工程项目建设和开展经营活动的越来越多。 由于一些单位和个人急功近利,不顾水法规有关规定,在未履行报批手续或者虽然办理了上报手续但未经有管辖权的机关批准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违规施工。 有的以政府招商引 8 资、发展地方经济为名,有的以国家重点工程、群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为由,不按程序 办事,违章施工,导致管理范围内新的违章设障现象时有发生,扰乱了河道管理秩序,加大了管理单位的管理难度。 (三)涉河建设项目基本的技术要求 修建桥梁、码头、栈桥和其他设施,不得缩窄行洪通道,影响河势稳定。 跨河建筑物应尽可能在河道中少设或不设墩柱,占用的河道行洪断面应有补偿措施。 跨河、跨堤建筑物的上下游河岸和堤防应根据需要增做护岸、护坡、防渗工程。 护岸、护坡、防渗工程必须由有相应水利设计资质的单位设计。 根据《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桥梁、渡槽、管道等跨堤建筑物、构筑物其支墩不应布置在堤身设计断面 以内。 为满足堤防防汛抢险、管理维修等要求,立交的跨堤建筑物与堤顶的净空高度一般不得小于 米。 若确实难以做到的,应满足不小于人行通道 米的净空要求,但建设单位应顺堤专设三级公路标准的防汛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当地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管道(顶管除外)和缆线需要穿过堤防时,必须在设计洪水位以上埋设,并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堤防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满足防渗要求。 (四)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采砂、取土、淘金; 爆破 、钻探、挖筑鱼塘; 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其他建筑设施; 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填堵、占用或拆毁江河故道、旧堤等原有工程设施。 9 (五)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规定与审批程序 近年来,我省制定了一系列管理办法和规定,规范河道建设项目管理, 2020年以来就出台了以下规定: 《安徽省水工程管理和保护条例》将涉河建设项目的有关审批权限、审批程序和防洪评价等从法规层面做了进一步明确。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明确了我省境内涉河建设项目的审批权限 、审批程序、技术要求、开工手续、施工监督等。 《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评审暂行办法》对防洪评价报告组织评审、报审条件、评审程序及有关要求都作了明确规定。 《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四项制度》建立了信息通报制度、定期巡查制度、防洪影响工程“三同时”制度(即防洪影响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及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规范了河道内涉河建设项目建设。 根据《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建设项目审批分两步: ①建设方案审查。 ②施工方案审查(即 开工许可)。 省管河道范围内的涉河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均由省淮河河道管理局审批。 也就是说,涉河建设项目只有得到了开工许可(省局红头文件)后,方可按照批复的方案、工期安排等组织施工。 (六)基层河道管理单位管理行为 事前:加强巡查,严防未批先建 根据今年年初安徽省水利厅印发的《安徽省河道及水工程管理范围内建 10 设项目管理四项制度》关于定期巡查制度规定,各基层河道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巡查,定期对管理范围内的涉河项目进行巡查,并落实责任制。 各管理段所是各单位日常巡查工作的基础力量,也是各单位河道管理责任制的直接责任人 ,涉河建设项目是日巡查的一项重要工作。 未批先建涉河建设项目在建设初期制止,由于给建设单位带来的损失小,制止的难度也小,一般会服从管理的,而由于建设初期管理不到位,未发现,或是发现了由于各种原因不去制止,一旦项目建设达一定规模,这时强行制止,要求变更方案甚至拆除将会给建设单位带来很大损失,也会造成建设项目管理陷入被动,管理难度将很大,这种教训是有的。 因此各基层管理段所要对其管理范围内的不明的建设项目施工要及时制止,立即向县局汇报,只有确认省局对该工程施工方案批复同意的情况下,方可同意其按开工许可批复的要求施工。 事中:加强监管,保证按批复实施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在取得开工许可(即施工方案批复)方可施工,但有的涉河工程虽然取得了开工许可,但在实施过程中擅自改变建设方案,又不按规定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为此,我们要在涉河项目施工过程中派专人现场监督,对于未按批复要求实施的或对河势稳定、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行洪安全的,要及时制止,督促其改正,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汇报。 对有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主体工程开工后,要督促防洪影响处理工程的实施,确保防洪影响处理工程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对于各管理段所,可能一些专业技术要 求方面的知识还有待加强,但一些常识的要懂,比如前面提到的涉河建设项目的一些技术要求和一些法律明文禁止的活动,还有汛期注意的一些问题如不能破堤施工、不能在河道内建设阻碍河道行洪的建筑和设施及不能在河道行洪断面内堆放物料和施工弃物等,一定要及时制止,有问题及时向县(区)局汇报 ,杜绝违章发生。 11 事后:跟踪督察,严厉查处违章建设 工程完工后,及时恢复河道、堤防原貌,并进行防洪影响处理工程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并服从河道部门的安全管理。 河道部门要对涉河建设项目进行定期(每月至少 1 次)检查,尤其是堤防上已埋设的 管道、缆线等设施,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责令建设单位按要求维修或改建,并及时向上级河道管理部门汇报。 汛期码头货场、砂场等做到随卸随运,达设防水位时滩地货场无堆物;无损毁或影响防洪工程安全、河势稳定现象。 按时报送月报,遵守巡查制度。 (七)基层河道管理单位管理要求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越来越多,一些建设项目对河道、堤防的防洪安全影响很大,必须加强管理,这也是河道管理单位的职责所在,不能不作为。 河道管理单位必须大胆管理,这是法律赋予的权利,是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只有大胆管理,才能管好建设项目。 而作为基层 管理所,必须加强河道、堤防的巡查,坚决杜绝未批先建现象,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汇报,严肃查处违章涉河项目,确保涉河建设项目按要求实施,维护水利行业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四、河道采砂管理 (一)河道采砂管理现状 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采砂始于上世纪 80 年代后期,到 90 年代中期形成一定规模。 90 年代至今,随着沿淮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建筑业规模不断扩大,建筑市场对黄砂的需求量不断增长淮河采砂规模也逐渐扩大。 据不完全统计, 2020 年我省淮河干流采砂船只达 2800 多艘,采砂量约 2020 多万吨;2020 年经过专项整治活动的高压严打,采砂船只数量虽有减少,但采砂船只 12 钢质化、大型化趋势明显。 我省淮河干流采砂船主多为个体,大多由渔民转行而来。 绝大多数采砂船只是无船民、船号、船舶检验证书等“三无”船只,缺乏组织性,流动性强,偷采、抢采、滥采现象比较普遍。 我省淮河干流河道砂石输移量小,目前淮河开采的砂石大部分为远古年代沉积的地层砂,而且由于河道狭窄弯曲,险段多,滥采乱挖易造成滩地塌陷,严重影响堤防安全和河势稳定,甚至造成了社会环境的不和谐。 我省各级人民政府和部门也高度重视淮河采砂管理, 2020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淮河安徽段部分河道禁止采砂的通知》的出台,明确对安徽省淮河部分河段实行禁采。 2020 年安徽省人民政府出台《安徽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明确了我省淮河干流河道采砂管理体制、采砂许可、处罚等规定。 2020 年初省水利厅批准《安徽省淮河干流河道采砂应急规划》,为我省淮河干流采砂许可创造了条件。 目前正在研究制定采砂许可相关配套措施,争取在今年开展采砂行政许可试点工作,使我省淮河采砂管理由“全面禁采”逐步实行“疏堵结合”。 但根据《应急规划》,采砂船只控制数量仅为 359 艘,远远少于现有采砂船只 数量,因此即使全面解禁,采砂管理难度和压力依然很大。 (二)采砂管理目标 禁采区管理: 无非法采砂现象;发现违法采砂活动,依法及时处理;禁采区标志牌齐全、醒目、完好;按时报送月报,遵守巡查制度。 非禁采区管理: 可采期持证作业;按批准的范围、作业方式、开采期限等采砂;禁采期无采砂现象。 砂场管理: 对设置砂场实行审批;汛期滩地堆砂做到随卸随运,达设防水位时滩地无堆砂;无损毁或影响防洪工程安全、河势稳定现象。 (三)采砂管理要求 13 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良好管理氛围 各基层河道管理单位要结合实际,采取各种 各样的方式,如:走上街头设立宣传站台,出动宣传车、船对沿堤、沿河乡镇进行巡回宣传,在堤身和沿堤主要路口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发放宣传传单,开展宣传咨询活动等。 通过宣传,使沿淮群众对淮河禁采期与禁采段基本做到了家喻户晓。 各基层管理段在管理一线,应当利用与当地百姓及砂民知根知底的优势,将采砂宣传工作作为日常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以便为执法工作提供良好的法制氛围。 坚持日巡查,强化日常管理 各河道管理单位基本上都配备了执法船只,但由于各单位河道管理战线长,船只水上巡查消耗大,因此目前河道管理单位应该是基层 管理段所岸上巡查为主,不定期水上巡查为辅的河道巡查方式,这就要求我们要将河道采砂管理作为一项日常管理工作来抓,把河道采砂巡查作 为 整个管理工作日巡查的重要内容。 目前各单位已建立河道管理责任制,但重在落实,各单位要坚持日常巡查,尤其是双休日、节假日更不能松懈,重点检查禁采区及险工险段,发现河道有采砂情况,做到及时制止,及时报告。 只有坚持河道采砂管理日巡查,才能使非法采砂船只无机可乘。 坚决打击非法采砂活动 我省淮河干流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首长负责制,河道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地方政府及部门开展打击非法采砂 行为。 但对于零星开采的,我们要及时打击。 以砂堆场规划为基础,加强砂场管理 前些年,河道砂堆场乱堆乱放严重影响了河道管理面貌,妨碍了河道行 14 洪安全。 为此,我局从 2020 年开始推进砂堆场规范和整治工作,当年批准实施了《安徽省淮河河道滩地砂堆场规划》,并在 2020 年根据实际情况作了相应修订。 通过这几年的集中规范和整治,目前,我省局直河道管理范围内规划外砂堆场基本清除,规划内砂堆场大部分已履行报批手续。 下阶段,各单位仍要加大河道巡查和管理力度,防止已清除堆砂场再度恢复,结合省财政厅出台的《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收费 标准》及时征收滩地临时占用补偿费。 在汛期要控制砂场规模,水漫滩后清除砂场堆砂。 五 、水政执法 (一)水政执法工作目标 定期组织水法规学习、培训,执法人员熟悉水法规及相关法规,做到依法管理;定期。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