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内容摘要:
因子; 3 天然气储罐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防火间距,除符合本表规定外,还不应小于较大罐直径。 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4的规定。 表7.2.4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 表7.2.2注2计算; 2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 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定。 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2.5的规定。 表7.2.5 气瓶车固定车位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总容积按本规范表7.2.2注2计算。 2 变、配电室、仪表室、燃气热水炉室、值班室、门卫等用房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 “ 二级 ” 规定。 3 露天的燃气工艺装置与气瓶车固定车位的间距可按工艺要求确定。 4 气瓶车在固定车位储气总几何容积不大于18m3,且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大于4500m 3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规 定。 7.2.9 加气柱宜设在固定车位附近,距固定车位2~3m。 加气柱距站内天然气储罐不应小于12m,距围墙不应小于6m,距压缩机室、调压室、计量室不应小于6m,距燃气热水炉室不应小于12m。 7.2.16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设计压力应根据工艺条件确定,且不应小于该系统最高工作压力的1.1倍。 向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运送压缩天然气的气瓶车和气瓶组,在充装温度为20 ℃ 时,充装压力不应大于20.0MPa(表压)。 7.2.21 压缩机进口管道上应设置手动和电动(或气动)控制阀门。 压缩机出口管 道上应设置安全阀、止回阀和手动切断阀。 出口安全阀的泄放能力不应小于压缩机的安全泄放量;安全阀放散管管口应高出建筑物2m以上,且距地面不应小于5m。 7.4.1 瓶组供气站的规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气瓶组最大储气总容积不应大于1000m 3 ,气瓶组总几何容积不应大于4m 3。 7.4.3 气瓶组应在站内固定地点设置。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7.4.3的规定。 表7.4.3 气瓶组及天然气放散管管口、调压装置至明火散发火花的地点和建、 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本表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汽车用燃气加气站技术规范》CJJ84中天然气加气站三级站的规定。 7.5.1 压缩天然气管道应采用高压无缝钢管,其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流体输送用《不锈钢无缝钢管》GB/T14976或《化肥设备 用高压无缝钢管》GB6479的规定。 7.5.3 压缩天然气系统的管道、管件、设备与阀门的设计压力或压力级别不应小于系统的设计压力,其材质应与天然气介质相适应。 7.5.4 压缩天然气加气柱和卸气柱的加气、卸气软管应采用耐天然气腐蚀的气体承压软管;软管的长度不应大于6.0m,有效作用半径不应小于2.5m。 7.6.1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和压缩天然气瓶组供气站的生产厂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7.6.4 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压缩天然气储配站在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应按一次考虑,消 防用水量按储罐区及气瓶车固定车位(总储气容积按储罐区储气总容积与气瓶车在固定车位最大储气容积之和计算)的一次消防用水量确定。 7.6.8 压缩天然气储配站的供电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 二级负荷 ” 的规定。 8.2.2 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按设计压力(P)分为3级,并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9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和垂直净距不应小于表8.2.9 1和表8.2.9 2的规定。 表8.2.9 1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 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之间的水平净距(m) 注:1 当因客观条件达不到本表规定时,可按本规范第6.4节的有关规定降低管道强度设计 系数,增加管道壁厚和采取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水平净距可适当减小; 2 特殊建、构筑物的水平净距应从其划定的边界线算起; 3 当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或相邻地下管道中的防腐采用外加电流阴极保护时,两相邻地下管道(缆线)之间的水平净距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钢质管道及储罐腐蚀控制工程设计规范》SY0007的有关规定。 表8.2.9 2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构筑物或地下管道之间的垂直净距(m) 项目 地下液态液化石油气管道 (当有套管时,以套管计) 给水管,污水、雨水排水管( 沟) 0.20 热力管、热力管的管沟底(或顶) 0.20 其他燃料管道 0.20 通信线、电力线 直埋 0.50 在导管内 0.25 铁路(轨底) 1.20 有轨电车(轨底) 1.00 公路、道路(路面) 0.90 注:1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排水管(沟)或其他有沟的管道交叉时,交叉处应加套管; 2 地下液化石油气管道与铁路、高速公路、 Ⅰ 级或 Ⅱ 级公路交叉时,尚应符合本规范第6.3.9条的有关规定。 8.2.11 在下列地点液态液化石油气输送管道应设置阀门: 1 起、终点和分 支点; 2 穿越铁路国家线、高速公路、 Ⅰ 级或 Ⅱ 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和大型河流两侧; 3 管道沿线每隔约5000m处。 注:管道分段阀门之间应设置放散阀,其放散管管口距地面不应小于2.5m。 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7的规定。 半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7的规定执行。 表8.3.7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储罐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 表民用建筑执行; 3 当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 3 ,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 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4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3.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8的规定。 表8.3.8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外建、构筑物、堆场的防火间距(m) 项目 间距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室外变配电站 120 居住区、村镇和学校、影剧院、体育场等重要公共建筑(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150 工业企业(最外侧建、构筑物外墙) 75 甲、乙类液体储罐,甲、乙类生产厂房,甲、乙类物品仓库,稻草等易燃材料堆场 100 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丙、丁类生产厂房,丙、丁类物品仓库 80 助燃气体储罐、可燃材料堆场 75 民用建筑 100 其他建筑 耐火等级 一级、二级 50 三级 60 四级 75 铁路(中心线) 国家线 100 企业专用线 40 公路、道路 (路边) 高速, Ⅰ 、 Ⅱ 级,城市快速 30 其他 25 架空电力线(中心线) 1.5倍杆高,但35kV以 上架空电力线应大于40 架空通信线 (中心线) Ⅰ 、 Ⅱ 级 40 其他 1.5倍杆高 注:1 本表所指的储罐为单罐容积大于5000m 3 ,且设有防液堤的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 当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5000m 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表8.3.7条中总容积相对应的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规定执行; 2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户以上者,以下者按本表民用建筑执行; 3 与本表规 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4 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全压力式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9的规定; 2 半冷冻式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3 全冷冻式储罐与基地内道路和围墙的防火间距可按表8.3.9的规定执行。 表8.3.9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力式储罐与基地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地下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 3 ,且总容积小于或等于400m 3 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与本表规定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执行。 8.3. 10 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与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得设置在同一罐区内,两类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储罐的直径,且不应小于35m。 8.3.12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应设置高度不低于2m的不燃烧体实体围墙。 辅助区可设置不燃烧体非实体围墙。 8.3.14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和辅助区至少应各设置1个对外出入口。 当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积超过1000m 3 时,生产区应设置2个对外出入口,其间距不应小于50m。 对外出入口宽度不应小于4m。 8.3.15 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生产区内严禁设置 地下和半地下建、构筑物(寒冷地区的地下式消火栓和储罐区的排水管、沟除外)。 生产区内的地下管(缆)沟必须填满干砂。 8.3.19 全压力式液化石油气储罐不应少于2台,其储罐区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上储罐之间的净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2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超过3000m 3 时,应分组布置。 组与组之间相邻储罐的净距不应小于20m; 4 储罐组四周应设置高度为1m的不燃烧体实体防护墙; 6 防护墙内储罐超过4台时,至少应设置2个过梯,且应分开布置。 8.3.26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 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3.26的规定。 表8.3.26 灌瓶间和瓶库与站内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总存瓶量应按实瓶存放个数和单瓶充装质量的乘积计算; 2 瓶库与灌瓶间之间的距离不限; 3 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的灌瓶站,其压缩机室与灌瓶间可合建成一幢建筑 物,但其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4 当计算月平均日灌瓶量小于700瓶时,汽车槽车装卸柱可附设在灌瓶间或压缩机室山墙的一侧,山墙应是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 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总容积等于或小于50m 3 且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20m 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8.4.3的规定。 2 总容积大于50m 3 或单罐容积大于20m 3 的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8.3.7条的规定。 表8.4.3 气化站和混气站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m) 注:1 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总容积或单罐容积较大者确定;间距的计算应以储罐外壁为准; 2 居住区、村镇系指1000人或300。城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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