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内容摘要:
第 条 导墙高度宜为 ,顶部高出地面不应小于 100mm,外侧墙土应夯实。 导墙不得移位和变形。 第 导墙施工允许偏差应符合下列规定: 16 177。 10mm ; 177。 10mm ; 5‟ ; 3mm; 5mm。 泥浆制备与管理 第 条 泥浆拌制材料宜优先选用膨润土,如采用粘土,应进行物理 、化学分析和矿物鉴定,其粘粒含量应大于 50%,塑性指数应大于 20,含砂量应小于 5%,二氧化硅与氧化铝含量比值宜为34。 第 条 泥浆应根据地质和地面沉降控制要求经试配确定,并应按表 控制其性能指标和按本规范附录 C 表 C5 做好记录。 泥浆配制、管理性能指标 表 泥浆 性能 新配制 循环泥浆 废弃泥浆 检验 方法 粘性土 砂性土 粘性土 砂性土 粘性土 砂性土 比重(g/cm3) 比重计 粘度 (s) 2024 2530 25 35 50 60 漏斗计 含砂率 (%) 3 4 4 7 8 11 洗砂瓶 pH 值 89 89 8 8 14 14 试纸 第 条 新拌制泥浆应贮存 24h 以上或加分散剂使膨润土 (或粘土 )充分水化后方可使用。 挖槽期间,泥浆面必须保持高于地下水位 以上。 第 条 施工中可回收利用的泥浆应进行分离净化处理,符合标准后方可使用。 废弃的泥浆应采取措施,不得污染环境。 第 遇有地下水含盐或受化学污染时应采取措施,不得影响泥浆性能指标。 泥浆贮备量应满足槽壁开挖使用需要。 挖槽施工 第 地下连续墙应根据地质、地下障碍物、施工环境、墙厚与工程质量要求选择挖槽机械。 挖槽时,抓斗中心平面应与导墙中心平面相吻合。 第 单元槽段长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并采用间隔式开挖,一般地质应间隔一个单元槽段。 第 挖槽过程中应观测槽壁变形、垂直度、泥浆液面高度,并应控制抓斗上下运行速度。 如发现较严重塌 坍时,应及时将机械设备提出,分析原因,妥善处理。 第 槽段挖至设计高程后,应及时检查槽位、槽深、槽宽和垂直度,并按本规范附录C 表 C6 做好记录,合格后方可进行清底。 第 条 清底应自底部抽吸并及时补浆,清底后的槽底泥浆比重不应大于 ,沉淀物淤 17 积厚度不应大于 100mm。 钢筋笼制作与安装 第 钢筋笼应在平台上制作成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上下贯通; 做收口处理; ,并应保证钢筋笼起吊刚度; ,其深度方向间距为 35m,每层设 23 块; ,外露面包扎严密; ,其主筋接头搭接长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如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时,应按相应的技术规定执行。 第 钢筋笼制作精度应符合表 规定。 钢筋笼制作允许偏差值 (mm) 表 项目 偏差 检查方法 钢筋笼长度 177。 50 钢尺量,每片钢筋网检查上、中、下三处 钢筋笼宽度 177。 20 钢筋笼厚度 0 10 主筋间距 177。 10 任取一断面,连续量取间距,取平均值作为 一点每片钢筋网上测四点 分布筋间距 177。 20 预埋件中心位置 177。 10 抽查 第 条 钢筋笼应在槽段接头清刷、清槽、换浆合格后及时吊放入槽,并应对准槽段中心线缓慢沉入,不得强行入槽。 第 条 钢筋笼分段沉放入槽时,下节钢筋笼平面位置应正确并临时固定于导墙上,上下节主筋对正连接牢固,并经检查合格后,方可继续下沉。 混凝土灌注 第 地下连 续墙应采用掺外加剂的防水混凝土,水泥用量:采用卵石时不应小于370/kg/m3,采用碎石时不应小于 400kg/m3,坍落度应采用 200177。 20mm。 其他使用的材料、配合比和搅拌应分别符合本规范第 条、第。 第 混凝土宜采用商品混凝土,并应采用导管法灌注。 导管应采用直径为 200250mm的多节钢管,管节连接应严密、牢固,施工前应试拼并进行隔水栓通过试验。 第 导管水平布置距离不应大于 3m,距槽段端部不应大于。 导 管下端距槽底应为 300500mm,灌注混凝土前应在导管内临近泥浆面位置吊挂隔水栓。 第 混凝土灌注应符合下列规定: ,并不应超过 4h; 500mm; 18 ,因故中断灌注时间不得超过 30min; ,其埋入混凝土深度应为 ,相邻两导管内混凝土高差不应大于 ; 溢出导管落入槽内; 2m/h; ,不得溢出地面; 300500mm。 第 每一单元槽段混凝土应制作抗压强度试件一组,每 5 个槽段应制作抗渗压力试件一组,并按本规范附录 C 表 C7 做好记录。 第 地下连续墙冬季施工应采取保温措施。 墙顶混凝土未达到设计强度的 40%时不得受冻。 墙体接头处理 第 条 地下连续墙各墙幅间竖向接头应符合设计要求,使用的锁 口管应能承受混凝土灌注时的侧压力,灌注混凝土时不得位移和发生混凝土绕管现象。 第 条 锁口管应紧贴槽端对准位置垂直、缓慢沉放,不得碰撞槽壁和强行入槽。 锁口管应沉入槽底 300500mm。 第 锁口管在混凝土灌注 23h 后应进行第一次起拔,以后每 30min提升一次,每次 50100mm,直至终凝后全部拔出。 锁口管起拔后应及时清洗干净。 第 条 后继槽段开挖后,应对前槽段竖向接头进行清刷,清除附着土渣、泥浆等物。 防水施工 第 条 地下连续墙需在墙体内侧喷涂或铺贴卷材防水层时,其施工应按本规范第 节和第 9 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单元槽段接头不宜设在拐角处,采用复合式衬砌时,内外墙接头宜相互错开。 第 条 地下连续墙与内衬结构连接处应认真凿毛并清理干净,必要时应做特殊防水处理。 工程验收 第 条 地下连续墙每一单元槽段施工,应对下列项目进行中间检验,并符合本章有关规定: 、宽、高和钢筋间距、焊接、预埋件位置及钢筋笼吊装、入槽深度及 位置; ; 、深和垂直度及清底和接头壁清刷; 19 、垂直度及起拔方法和时间; 、坍落度、导管布置及混凝土灌注。 第 基坑开挖后应进行地下连续墙验收,并符合下列规定: ,墙面无露筋、露石和夹泥现象; 墙体结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 的要求。 地下连续墙各部位允许偏差值 (mm) 表 允许偏差 临时支护墙体 单一或复 合墙体 项目 平面位置 177。 50 +30 0 平整度 50 30 垂直度 (‟) 5 3 预留孔洞 50 30 预埋件 30 预埋连接钢筋 30 变形缝 177。 20 注: 平面位置以隧道线路中线为准进行测量。 第 工程竣工验收应提供下列资料: ; 、变更设计或洽商记录; ; ; ; ; 后地下连续墙结构验收记录; ; ;。 第 5 章 隧道明挖施工 一般规定 第 条 本章适用于明挖法修建隧道结构的施工及验收。 如基坑采用支护桩或地下连续 20 墙支护时,尚应按照本规范第 3 章和第 4 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 隧道基坑必须保持地下水位稳定在基底 以下。 需要降水时,应按照本规范第 2 章有关规定执行。 第 条 隧道基坑土石方需要爆破时,必须事先编制爆破方案,报城市主管部门批准,经 公安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 隧道应分段施工,完成一段及时回填 管线拆迁、改移和悬吊 第 条 隧道基坑开挖范围内各种管线,施工前应调查清楚,经有关单位同意后方可确定拆迁、改移或采取悬吊措施。 第 基坑管线悬吊必须事先设计,其支撑结构强度和稳定性等应进行验算。 第 条 管道漏水 (气 )时,必须修理好后方可悬吊。 如跨基坑的管道较长或接口有断裂危险时,应更换钢管后悬吊或直接架设在钢梁上。 第 条 悬吊或架设 管道的钢梁,连接应牢固。 吊杆或钢梁与管底应密贴并保持管道原有坡度。 第 条 管线应在其下方的原状土开挖前吊挂牢固,经检查合格后,用人工开挖其下部土方。 第 条 种类不同的管线,宜单独悬吊或架设,如同时悬吊或架设时,应取得有关单位同意,并采取可靠措施。 第 条 跨越基坑的便桥上不得设置管道悬吊。 利用便桥墩台作悬吊支撑结构时,悬吊梁应独立设置,并不得与桥梁或桥面系统发生联系。 第 条 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支护的基坑,可利用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做 钢梁或钢丝绳悬吊的支撑结构,但必须稳固可靠。 放坡开挖基坑的钢梁支撑墩柱或钢丝绳悬吊的锚桩,锚固端应置于边坡滑动土体以外并经计算确定。 基坑较宽而中间增加支撑柱时,梁、柱连接应牢固。 第 跨越基坑的悬吊管线两端应伸出基坑边缘外距离不小于 处,其附近基坑应加强支护,并采取防止地面水流入基坑的措施。 第 隧道土方及其他工序施工时,不得碰撞管道悬吊系统和利用其做起重架、脚手架或模板支撑等。 第 基坑悬吊两端应设防护,行人不得通行。 基坑两侧正在运行的地下管线应设标志,并不得在其上堆土或放材料、机械等,也不得修建临时设施。 第 条 基坑回填土前,悬吊管线下应砌筑支墩加固,并按设计要求恢复管线和回填土。 基坑便桥 第 条 基坑施工运输便桥应采用装配式结构,其载重及通过能力必须根据施工机械、车辆荷载经计算确定。 用做城市交通的便桥,尚应满足城市交通车辆的要求。 21 第 条 施工运输便桥,基坑如采用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支护时,宜利用其结构做桥台,并应加强支撑。 放坡开挖的基坑,桥台必须 加固。 第 基坑便桥的桥面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300500mm,并设横向排水坡度,桥面的桥头和原路面应顺坡相接。 ,其两侧人行道宽不得小于 ,并应高出桥面 150mm。 人行道外侧应设护栏,高度不得小于 ,护栏两端顺基坑方向延伸不得小于 2m。 、粉煤灰混合料或沥青路面等。 1m。 第 条 便桥两端应设置限载、限速和禁 止超车、停车等标志。 人行便桥应设置禁止机动车或机械通行标志,并应设置护栏。 第 条 便桥在使用中应经常检查主要受力杆件和基坑支护结构及边坡稳定情况,并应及时维修路面和排除积水。 基坑开挖与回填 ( I)基坑开挖 第 基坑开挖前应做好下列工作: ; ,拟定土方调配计划; 、存土场地并勘察好运输路线; ,清除基坑范围内障碍物 、修整好运输道路、处理好需要悬吊的地下管线。 第 条 存土点不得选在建筑物、地下管线和架空线附近,基坑两侧 10m 范围内不得存土。 在已回填的隧道结构顶部存土时,应核算沉降量后确定堆土高度。 第 条 基坑应根据地质、环境条件等确定开挖方法,当机械在基坑内开挖并利用通风道或车站出入口做运输马道时,不得损坏地基原状土。 第 基坑开挖宽度,放坡基坑的基底至隧道结构边缘距离不得小于。 设排水沟、集水井或其他设施时,可根据需要适当加宽;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临时 支护的基坑,隧道结构边缘至桩、墙边距离不得小于 1m。 第 条 放坡基坑的边坡坡度,应根据地质、基坑挖深经稳定性分析后确定,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第 条 基坑必须自上而下分层、分段依次开挖,严禁掏底施工。 放坡开挖基坑应随基坑开挖及时刷坡,边坡应平顺并符合设计规定;支护桩支护的基坑,应随基坑开挖及时护壁;地下连续墙或混凝土灌注桩支护的基坑,应在混凝土或锚杆浆液达到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挖。 支护桩或地下连续墙支护的基坑应在土方挖至其设计位置后及时施工横撑或锚杆,并按本规范第 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 基坑开挖接近基底 200mm 时,应配合人工清底,不得超挖或扰动基底土。 第 基底应平整压实,其允许偏差为:高程 +10/20mm;平整度 20mm,并在 1m 范围内不得多于 1 处。 基底经检查合格后,应及时施工混凝土垫层。 22 第 条 基底超挖、扰动、受冻、水浸或发现异物、杂土、淤泥、土质松软及软硬不均等现象时,应做好记录,并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处理。 第 基坑开挖及结构施工期间应经常对支护桩、地下连续墙及支 撑系统、放坡开挖基坑边坡、管线悬吊和运输便桥等进行检查,必要时尚应进行监测。 第 土方及打桩、降水、地下连续墙等施工机械,在架空输电线路和通讯线路下。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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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进度款中扣除)。 6.工程师的委派和指令 施工现场所有发包单位和监理单位的人员的委派、更改、撤回、职责须事前获得发包人的确认和批准,否则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承包人在行使本款的权力时,必须先履行合同的其他规定。 发包人的任何人员无权减轻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的责任或义务。 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现场办公设施分别由发包人和监理单位自行使用,承包人应对其负有看管、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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