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类合同、协议大全内容摘要:

性。 (1)标的:动产应标明名称、型号、规格、品种、等级、花色等;不易确定的无形财产、劳务、工作成果等描述要准确、明白;不动产应注明名称和坐落地点。 (2)数量:数量要清楚、准确,计量单位、方法和工具符合国家或者行业规定。 (3)质量:国家有强制性标准的,要明确标准代号全称。 可能有多种适用标准的,要在合同中明确适用哪一种,并明确质量检验的方法、责任期限和条件、质量异议期限和条件等。 (4)价款或报酬:合同明确规定价款或报酬数额、计算标准、结算方式和程序。 (5)履约期限、地点或方式:履行期限要具体明确,地点应冠以省、市、县名称,交付标的物方式、劳务提供方式和结算方式应具体、清楚。 应当约定违约责任。 如果没有违约责任,那么一旦一方违约,另一方的权益就得不到有效的保护。 所以应明确规定违约责任,并且应当明确违约责任的具体实施办法,如赔偿金数额或具体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等。 解决争议的方法。 选择诉讼或者仲裁其中之一作为争议解决方法,不要出现既由法院管辖又由仲裁机构裁决,也不要出现“由法院管辖或者仲裁机构仲裁”的条款。 约定通过诉讼解决的,还可以约定管辖法院;约定由仲裁机构裁决的,应写明具体仲裁机构名称。 合同生效条款。 合同成立的条件比较容易明确,而对于合同的生效由于可能会涉及到法定的审批,所以当事人在理解上可能会存在偏差,认为合同一经签署成立就生效了。 一般应当写明:“合同自合同双方(或者各方)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如合同有固定期限的,还应当写明:“本合同有效期自某年某月某日至某年某月某日止。 ”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批准或者登记后生效的,或者合同约定须经公证等生效条件的,应当在合同中写明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设置终止、解除合同的条件。 合同法主要体现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这样一个原则。 这就说明了虽然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但由于其并不明确具体,因此就需要提示当事人注意在合同中明确这些条件,包括解除合同后的条款,如违约情形、违约责任,违约所产生的损失范围及补偿,比如对于可预期利益的范围的界定,避免将来产生争议。 为避免产生争议后出现损失,应当设置保护性的条款。 合同中除设定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设置其他的保护性条款。 特别是合同标的额比较大,履行周期比较长的,可以考虑设置定金条款、履约保证金条款、抵押、质押等,从而减少风险。 合同解释条款。 对于涉外合同或者存在多个补充协议的合同,应当设置合同解释条款,一是设定当合同条款相冲突时以何种语言的文本为准;二是设定不同文本的效力顺序。 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往往还包括招投标文件及履行过程中的补充协议,因此,设定解释顺序尤其重要。 清洁文本条款。 合同中应当写明:“本合同正文为清洁打印文本,如双方对此合同有任何修改及补充均应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合同正文中任何非打印的文字或者图形,除非经双方确认同意,不产生约束力。 ”在签署过程中,应注意:当合同中有清洁文本条款时,合同中的所有条款文字与数字(签署人签字、时间签署与盖章除外)均应当事先打印完成,不得在合同签字过程中出现合同正文里有手写文字或者空白未填写的情况存在。 三、 合同细节(一) 签章 —— 合同对方如果是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签章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及授权代表签字,如果是公民个人,则要求其本人签名。 对于超过一页的合同,还应当加盖骑缝章。 所有的印章和签字均应当清晰、完整。 合同附件 —— 要注意合同有无附件以及附件与主合同的关系,审查附件的内容是否与主合同一致。 相当多的合同其附件的内容是非常重要的,应该按照主合同予以同等对待。 签约时间 —— 合同落款处应当有签订的具体时间,这关系到合同生效的时间以及其合同履行期限的确定等问题,不可小视。 提醒签署合同领导和授权代表,签字时留下时间这个信息是非常重要的。 (二) 合同用词不能使用形容词如“巨大的” 、 “重要的” 、 “优良的” 、 “好的” 、 “大的” 、 “合理的”等等,避免使用模棱两可的词语如“大约” 、 “相当” ,亦不要泛指如“一切” 、 “全部”(若必须用该字眼,就应写下“包括但不限于┅”),简称必须有解释,容易产生误解和歧义的词语要定义,用词要统一,标点符号亦不可轻视。 俗话说:一字值钱金,合同文书表现尤为典型。 合同用语不确切,不但使合同缺乏操作性,而且还会导致纠纷的产生,这方面案例可以说举不胜举!(三) 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无疑是合同内容重中之重,笔者的经验是以各方权利和义务为中心编排合同其它内容,通常做法是:在对合同标的物、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方式、地点和期限等合同必备条款进行叙述后,采取专章的形式对各方权利与义务进行界定,然后就是各方的保证和承诺,紧接着就是违约责任条款及争议解决方式,其他条款统统放在合同后半段或以“一般规定”作单章叙述。 这样做有三个好处,一是能抓住重点,二是叙述方便,三是能够保证合同整体框架的协调。 (四) 应注意合同体例的适用性 —— 合同体例通常是指合同简繁及合同各条内容排列形式。 有的合同方方面面的内容都要涉及,有的合同力求简要。 有的合同采取先有“章” ,后有“条” , “条”下面是“款” , “款”下面是“项” ,有的合同只有“条” 、 “款” 、 “项” ,有的合同干脆就按“一、二、三 ┅┅ ”顺序排列。 合同体例既要视委托人要求和委托人情况而定,又要与合同所涉事项、金额、履行方式、有效期、操作难易程度等因素相一致,即因人而异、因事而异,不能千篇一律。 四、 合同主体资格审查 (一) 合同主体是否合同直接影响到合同的合法性。 如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如果乙方没有相应资质,那么合同就归于无效。 审查合同主体的资格时应当注意:应当区分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和内部职能部门的签约问题。 一般情况下,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如果具备营业执照(肯定不是法人营业执照)就具有签约主体的资格,但其是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诉讼中应当解决的问题,这不应当影响其签约主体资格。 而企业的职能部门就不具备这样的资格。 我们在面对小企业的时候比较容易区分,但对于规模比较大,分支机构和职能部门比较多的企业可能就会存在一些问题,这就需要引起我们在审查过程中的注意。 要审查对方的营业执照及年检的情况,以了解其主体的合法性(如是否合法注册、是否存在未年检导致被吊销营业执照等)和经营范围; 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合同项目,要根据合同内容审查对方的资质现状,即有否获得相关资质及目前效力情况(有的资质可能失效) ,如经营与电信相关的业务应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资格许可证,通信建设工程需要相应资质等级等; 要对对方的履约能力进行必要评估,如根据其经营现状、以往合作情况以及其他客户评价等等因素对其履行能力及信用程度进行考量,以保证签约后顺利履行合同。 审查签约人有无签约权限。 很多情况下,不可能都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直接签署,而是由授权代表加以签署,此时应当审查代理人的资格和权限。 对于初次合作的单位,这项工作非常重要,即要对对方代理人身份、有无代理权、代理权限范围、期限等等进行必要审查,否则可能会发生没有代理权或超越代理权而导致合同效力受到置疑。 实践中,主要是看签约代表是否为单位负责人或是否有委托授权书。 需要注意的是,单位的部门或办事处是没有对外签约权的,而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签订合同时也需由法人授权。 (二) 审查合同主体。 合同的主体即合同的当事人,他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自然人:包括中国公民以及在中国从事民事活动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 《民法通则》将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作为公民特殊形态而纳入到自然人中。 但个体工商户具有依法登记核准的字号,并以该字号对外交往,宜可归到其他组织中更为妥当。 故本文将个体工商户归入其他组织进行分析。 在审查合同时,自然人作为合同主体的,就要审查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否适当。 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分为:无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自己订立合同,只能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自己订立合同。 限制行为能力人只能订立与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合同。 《民法通则》第九至十三条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做出了具体的规定。 《合同法》第九条和第四十七条又近一步规定了自然人的行为能力的问题。 农村承包经营户和个人合伙,除了审查他们具有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要审查他或他们是否具备农村承包经营的能力和合伙人的资格。 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要根据其所属国或居住国的具体法律规定和行为地国的法律规定,审查其行为能力的效力。 法人。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又可以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在日常的经济活动中,企业法人订立合同的情况比较普遍。 下面仅以企业法人为例来说明。 企业法人作为合同当事人所涉及的以下几个问题着重予以审查: (1)企业法人超营业范围的合同效力问题。 企业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取决于其经营范围,超越经营范围的行为就是无权利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行为,由此订立的合同是否当然地无效呢?根据最高人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能因此而认定无效。 但是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由此可见,审查超营业范围的合同要重视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当事人在合同中不违反法律规定,又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2)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工作人员超职权范围订立的合同问题。 企业法人在对外订立总领事同时,由其法定代表人、工作人员或其他代理人代理其订立合同。 《民法通则》第 63 条至第68 条对代理行为做出规定。 《合同法》第 48 条、第 49 条、第 50 条对代表人和代理人的越权代理的效力做出了具体规定。 法定代表人或者工作人员超越代理权范围订立合同的,除相对人知道越权的事实外,仍然由企业法人承担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订立合同,除企业法人追认或者构成表见代理外,由代理人自负其责。 (3)企业法人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具有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应以该企业所有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或当事人有约定的以外,不能追究其他法人的连带责任。 确定法人的条件,原则上应依工商登记为准。 但虽经登记确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由其开办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时,投资不足的,且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在审理案件中,应判令投资方补足其投资用以清偿债务。 注册资金不实的,由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核准登记后,开办单位,投资人或其他人抽逃资金,隐匿财产,避免责任的,应依法追回。 明确了上述问题在起诉时有利于明确被告及其诉讼请求范围。 (4)涉及企业法人工作人员犯罪的合同责任承担问题。 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活动,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外,企业法人应承担赔偿责任。 但他人明知企业法人的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之便进行违法犯罪而与之来往的除外。 其他组织。 其他组织(也叫非法组织),是指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它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作为法律主体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具有限的民事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但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对外交往举债时,如其自身拥有的财产经费足以偿债时,则由其自身偿还债务,如其拥有的财产不足以偿付责任,则由其创设人进行偿付,创设人为其承担最终的连带责任。 确定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责任主体以及法事人的诉讼地位的前提是首先分清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一)买卖合同 审查注意审查对合同项下标的的描述,应当有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或总价)。 交货条款:交货时间、地点。 付款方式:应注意审查付款条件。 验收:应注意验收与付款的衔接问题。 运输条款:应注意审查运输费用的承担、运输和交货条款的衔接。 包装:注意审查是否有特殊的包装要求。 检验条款:第 4 项所列明的验收条款是基于通信类产品、设备往往需要在安装、调试后经过试运行方可确定产品或设备的可用性,因此在通信类产品和设备的买卖合同中与付款相挂钩的往往有初验、终验等条款。 而此处检验条款是指《合同法》第 157 条、158条规定的情形,往往是到货时的检验,对此应掌握《合同法》第157 条、158 条的规定。 安装、调试、初验、试运行和终验条款 应注意各个环节的衔接几各环节的处理和对下一环节的影响。 培训条款:注意培训费用、培训内容的约定。 保修:注意保修期限的起始点和保修期内故障的处理。 1索赔和违约责任: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并不一定仅出现在索赔和违约责任这一专章条款中,可能散见在各个条款中,因此在审查违约责任时应注意前述各条款的内容中是否存在出现违约的情形,如果在相关各方义务的条款(如保密条款)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应在违约责任专章中有所约定。 对于违约责任部分,可以列一个帽子条款,将各种违约情形笼统的约定在一个条款中,如:任何乙方违反本合同中的承诺、保证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向守约方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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