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瓦斯隧道施工安全管理办法内容摘要:

衔接、施工组织等临时停工的施工地点不得停风,不得在停风或瓦斯超限的区域进行机械施工作业。 第五十三条 施工通风系统或设施等出 现异常时( 如通风风筒脱节或破坏等 ) ,必须及时组织修复,尽快恢复正常通风。 第五十四条 发生瓦斯涌出、喷出的异常状况时,必须及时采取措施,首先考虑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源、断电、加强通风,同时尽快撤出施工人员,对隧道进行警戒,进 一步研究考虑采取抽排瓦斯的具体安全措施。 第八章 瓦斯隧道施工技术措施 第五十五条 瓦斯隧道施工必须编制相应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瓦斯控制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 第五十六条 要采用正台阶法开挖,拱部开挖一次成形,及 23 时喷砼封闭围岩减少瓦斯溢出。 开挖时一定要采用光面爆破,减少岩面坑洼不平造成局部瓦斯积聚。 第五十七条 钻爆开挖要坚持多打眼、少装药、短进尺,快喷锚、强支护、勤检测,采用超前注浆锚杆双液注浆,加固岩体堵塞岩体裂隙,减少或阻止瓦斯外溢。 第五十八条 在瓦斯隧道顶部进行作业时 , 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的瓦斯浓度 , 尤其应注意检测塌空区 , 拱顶 , 脚手 架顶 , 台车顶等易于形成瓦斯积聚且风流不易到达的地方 , 当瓦斯积聚体积大于 , 浓度大于 2%时 , 附近 20m 范围内必须立即停止作业 , 撤出人员 , 切断电源 , 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 在 开挖过程中 , 除加强通风外 , 放炮前后在开挖工作面 20m 范围内必须喷雾洒水。 第六十条 瓦斯工区钻孔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一、 开挖工作面附近 20m 风流中瓦斯浓度必须小于 %。 二、 必须采用湿式钻孔煤电钻打眼。 三、 炮眼深度不应小于。 第六十一条 瓦斯工区装药与爆破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 爆破地点 20m 内 , 风流中瓦斯浓度 必须小于 1%。 爆破地点 20m 内 , 设备 , 碎石 , 煤碴等物体阻塞开挖断面不得大于 1/3。 24 通风应风量足 , 风向稳 , 局扇无循环风。 炮眼内煤 , 岩粉应清除干净。 炮眼封泥不足或不严不应进行爆破。 第六十二条 瓦斯工区的爆破作业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低瓦斯工区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低瓦斯工区的煤层开挖工作面、半煤岩开挖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高瓦斯工区、低瓦斯工区的高瓦 斯区域,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突出危险的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同一工作面不得使用 2 种不同品种的炸药。 第六十三条 瓦斯工区必须 采用电力起爆 , 并 使用煤矿许用瞬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使用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时,最后一段的延期时间不得超过 130ms。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不得掺混使用。 不得使用导爆管或普通导爆索,严禁使用火雷管。 第六十四条 瓦斯工区采用电雷管起爆时 , 严禁反向装药。 25 采 用正向连续装药结构时 , 雷管以外不得装药卷。 在岩层爆破时 ,炮眼深度不足 时 , 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1/2; 炮眼深度为 以上时 , 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2/3。 在煤层中爆破 , 装药长度不得大于炮眼深度的 1/2。 所有炮眼的剩余部分应用炮泥封堵 , 炮泥应用水 炮 泥和黏土 炮 泥 , 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黏土炮泥填满封实 , 严禁用煤粉 、 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性材料作炮泥。 第六十五条 爆破网路和连线 , 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 必须采用串联连接方式 , 同一串联网络的雷管必须是同一厂家、同一批号、同一牌号。 线路所有连结接头应 相互扭紧 ,明线部分应包覆绝缘层并悬空。 母线与电缆 , 电线 , 信号线应分别挂在巷道的两侧 , 若必须在同一侧时 , 母线必须挂在电缆下方 , 并应保持 以上间距。 母线应采用具有良好绝缘性和柔软性的铜芯电缆 , 并随用随挂 , 严禁将其固定。 母线的长度必须大于规定的爆破安全距离。 必须采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 严禁将瞬发电雷管与毫秒电雷管在同一串联网路中使用。 第六十六条 电力起爆必须使用防爆型起爆器作为起爆电 26 源 , 一个开挖工作面不得同时使用两台以上起爆器起爆。 起爆时,起爆器要在洞口 20 米处,放炮 时洞内要停电。 第六十七条 瓦斯工区和高瓦斯工区进行爆破作业时 , 爆破15min 后应巡视爆破地点 , 检查通风 , 瓦斯 , 煤尘 , 瞎炮 , 残炮等情况 , 遇有危险必须立即处理。 在瓦斯浓度小于 1%, 二氧化碳浓度小于 %, 解除警戒后 , 工作人员方可进入开挖工作面工作,当隧道内路面洒水降尘后,出碴机械方可进行出碴作业。 第六十八条 爆破前后雷管、炸药数量要及时清点,及时回收入库或交回,并做好爆破记录; 第六十九条 在瓦斯隧道中进行初期支护,应随时检测作业范围内的瓦斯浓度,尤其应注意检测拱顶易形成瓦斯积聚的地方。 喷射砼作业要做到先开水后开风,以密闭粉 尘,避免产生火花;所有格栅或型钢拱架连接,纵向钢筋、钢筋网与拱架的 连 接一律采用机械连接,不得焊接连接。 含瓦斯工区用喷射混凝土作初期支护不能及时有效封闭瓦斯时,其二次衬砌应紧跟开挖工作面。 第七十条 含瓦斯地段复合式衬砌,在衬斯支护与二次衬砌间,必须设置全封闭柔性瓦斯隔离层,并向不含瓦斯地段适当延伸。 二次衬砌的施工缝、伸缩缝及沉降缝,应进行防渗处理。 第七十一条 在揭开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煤层时 , 应遵守 27 下列安全规定 : 开挖工作面出现下列煤与瓦斯突出预兆时 , 应立即报警 ,停止工作 , 撤出人员 , 切断电源 , 并上报有关部门。 ( 1) 瓦斯浓度忽大忽小 , 工作面温度降低 , 闷人 , 有异味等。 ( 2)开挖工作面地层压力增大 , 鼓壁 , 深部岩层或煤层的破裂声明显 , 响煤炮 , 掉碴 , 支护严重变形。 ( 3)煤层结构变化明显 , 层理紊乱 , 由硬变软 , 厚度与倾角发生变化 , 煤由湿变干 , 光泽暗淡 , 煤层顶 , 底板出现断裂 ,波状起伏等。 ( 4)钻孔时有顶钻 , 夹钻 , 顶水 , 喷孔等动力现象。 第七十二条 隧道内瓦斯浓度限值及超限处理措施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 序号 地 点 限值 超限处理措施 1 低瓦斯工区任意处 % 超限处 20m 范围内 立即停工 , 查明原因 , 加强通风监测 2 局部瓦斯积聚 (体积大于 ) % 超限处附近 20m 停工 , 断电 , 撤人 , 进行处理 , 加强 28 通风 3 开挖工作面风流中 % 停止电钻钻孔 % 超限处附近 20m 停工 , 断电 , 撤人 , 进行处理 , 加强通风等 4 回风巷或工作面回风流中 % 停工 , 撤人 , 处理 5 放炮地点附近 20m风流中 % 严禁装药放炮 6 煤层放炮后工作在风流中 % 继续通风 , 不得进入 7 局扇及电气开关 10m范围内 % 停机 , 通风 , 处理 8 电动机及开关附近20m 范围内 % 停止运转 , 撤出人员 , 切断电源 , 进行处理 9 竣工后洞内任何处 % 查明渗漏点 , 进行整治 第 九 章 施工机械、电器设备 管理 规定 第七十三条 隧道内非瓦斯工区和低瓦斯工区的电气设备与 施工 机械可使用非防爆型 , 其行走机械严禁驶入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 隧道内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的电气设备与 29 作业机械必须使用防爆型。 第七十四条 瓦斯隧道内 已 用的所有机 械和设备,必须由设备管理部门检查其“产品检验合格证 ”、“防爆合格证”、“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是否齐全,并检验其安全性能,合格后方准使用。 第七十五条 隧道内各种施工机械、 电 器 设备要实行挂牌管理,并定期对 机械、 设备整 修,闸刀箱、电线 电缆悬挂必须符合规定 , 要专人管理 , 防火设施 要 齐全,并有运行记录。 第七十六条 瓦斯工区使用的光电测距仪及其他有电源的设备 , 应采用防爆型 , 当采用非防爆型时 , 在仪器设备 20m 范围内瓦斯浓度必须小于 1%。 第七十七条 安装后的机电设备 , 必须经过外观 , 防爆性能 ,操作性能的检查 , 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七十八条 机电设备 应重点检查专用供电线路 , 专用变压器 , 专用开关 , 瓦斯浓度超限与供电的闭锁 , 局扇与供电的闭锁情况。 供电线路应无明接头 , 无接头连接不紧密或散接头 , 有漏电保护装置 , 有接地装置 , 电缆悬挂整齐 , 防护装置齐全等。 第七十九条 电动装碴 , 开挖等作业机械在操作中 , 防爆开关表面温度过高时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八十条 瓦斯工区使用蓄电池机车应遵守下列规定 : 30 司机离开座位时 , 必须切断电动机电源。 机车和矿车必须定期检查和维修 , 保证防爆性能良好。 机车的闸 , 撒砂装置 , 任何一项不正常或电气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 , 不得使用该机车。 第八十一条 蓄电池机车及矿灯的充电房应距洞口 50m 以外。 第八十二条 瓦斯隧道使用的机电设备 , 在使用期间 , 除日常检查外 , 尚应按规定的周期进行检查 , 其检查周期应符合下表规定 : 序号 检查项目 周期 备注 1 使用中的防爆机电设备的防爆性能 每月一次 专职电工应每日检查外部一次 2 配电系统继电保护装置检查 , 整定 每半年一次 3 高压电缆的泄漏和耐压试验 每年一次 主要机电设备绝缘电阻检查 每月一次 4 固定敷设电缆的绝缘和 每季一次 外观和悬挂情况 31 外 部检查 由专职电工每周检查一次 5 移动式机电设备的橡胶电缆绝缘检查 每月一次 由当班司机或专职电工每班检查一次外表有无破损 6 接地电阻测定 每季一次 7 新安装的机电设备绝缘电阻和接地 投入运行前测定 8 瓦斯检测仪器仪表 10d 一次 检查校正方法见规范TB101202020 第八十三条 为防止洞内施工机械摩擦火花和机械磨擦、冲击热源引起的瓦斯隐患,洞内施工机械应采取如下措施: 在机械磨擦发热部件上 安设过热保护装置和温度检测报警装置; 对机械动力传动部位或机构可能产生磨擦热处,要及时润滑、保养、清除污物,严防异物进入; 在机械磨擦部件金属表面,溶敷活性低的金属铭,使之外表面形成的磨擦火花难以引燃瓦斯; 32 在铝合金表面涂丙烯酸甲基酯等涂料,以防磨擦火花的发生。 第 十 章 隧道用电和照明 第八十四条 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供电应配置两套电源 (外部电源、自备电源)。 工区内采用双电源线路 , 其电源上不得分接隧道以外的任何负荷。 第八十五条 瓦斯工区内各级配电电压和各种机电设备的额定电压等级应符合下列要求 : 高压不应大于 10000V; 低压不应大于 1140V; 照明、手持式电气设备的额定电压和电话、信号装置的额定供电电压,应符合下列要求 : (1)低瓦斯工区不应大于 220V; (2)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不应大于 127V; 远距离控制线路的额定电压不应大于 36V。 第八十六条 电缆使用的要求 固定敷设的照明、通信、信号和控制用的电缆应采用铠装电缆或矿用塑料电缆。 电缆不应与风、水管敷设在同一侧,当受条件限制时,必须敷设在管子的上方,其间距应大于 米。 33 电缆与电气设备连 接,必须使用与电气设备的防爆性能相符合的接线盒。 电缆芯线必须使用齿型压线板或线鼻子与电气设备相连。 在高瓦斯工区和瓦斯突出工区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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