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职权依据一览表内容摘要:

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6 未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分配职工上岗作业的;使用不符合国家安全标准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安全检测仪器的;未按照规定提取或者使用安全技术措施专项费用的;拒绝矿山安全监督人员现场检查或者在被检查时隐瞒事故隐患、不如实反映情况的;未按照规定及 时、如实报告矿山事故的。 责令改正 ,罚款,责令停产整顿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7 矿长不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的,安全生产的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责令限期改正 ,责令停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一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 27 — 18 矿山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设计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 责令停止施工,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19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 不合格擅自投入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 ,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三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0 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 责令限期改 正,责令停产 整顿,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1 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 责令改正,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2 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许可申请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警告;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3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取得的行政许可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事项的,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九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4 被许可人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 式非法转让行政许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 28 — 的;超越行政许可范围进行活动的;向负责监督检查的行政机关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25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依法应当取得行政许可的活动的, 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十一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6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迟 报或者漏报事故的;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7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六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8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29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 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 29 — 30 生产经营单位对较大涉险事故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的 警告,罚款 《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第二十五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1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十九条 执法监察科( 执法监察大队) 32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逾期仍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进行生产的 责令停止生产,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3 违反《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规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安全生产违 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4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款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5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施行前已经进行生 责令停止生产,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十二条 执法监察科(执法 — 30 — 产的企业,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 1年内,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生产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监察大队) 36 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活动,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无害化处理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7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 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罚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8 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安全生产许可证 条例》第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39 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 责令限期改正,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二款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0 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 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第三款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 31 — 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41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 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查、检测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2 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与管道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 条第一款第(二)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3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4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符合国家 标准要求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 32 — 45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6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7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8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八)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49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九)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5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 33 — 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51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 责令改正,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执法监察科(执法监察大队) 53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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