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职业健康管理台帐内容摘要:

素检测报告书一式二份 (存档一份),按时发放到各生产班组。 班组周一安全活动期间,将报告书主要职业危害因素数据记录在活动记录本中。 技术科、生产安保科对即将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相应的防护措施告知生产员工,所有参与研发和实施人员对其所造成的职业危害后果承担必要的责任。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1 总则 为保障职工的安全和职业健康,防 治职业危害,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职业健康监督检查职责调整的规定,特制订本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在安全生产中凡涉及职业危害的场所和工作地点必须严格执行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企业所属车间、科室、班组。 2 申报 企业各车间、处室每年均可申报提交一项有利于防治职业危害和保护从业人员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上报企业领导。 各车间、班组在生产过程中,发现或察觉有粉尘、毒物等有害因素释放、泄漏时, 第一时间必须上报主管领导,书面申请上级部门检测,检测后,方可继续生产。 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建立职业危害管理档案。 职业危害管理档案应当包括生产企业区内存在职业危害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数量、职业危害因素种类、接触人数、防护设施的配备和职业卫生管理状况等内容。 安技环保处每年向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委员会申报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报告,每三年申报一次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申请报告。 企业安技环保处应当按照规定对本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评价,并按照职责分工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 申报职业危害 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有关资料。 生产经营单位下列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向原申报机关申报变更: (一 )进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或者技术引进的,在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之日起 30 日内进行申报; (二 )因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发生变化导致原申报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其相关内容发生重大变化的,在技术、工艺或者材料变化之日起 15日内进行申报; (三 )生产经营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化的,在发生变化之日起 15 日内进行申报。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 起施行。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和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企业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 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新员工的培训:新员工在上岗前应进行三级职业卫生培训,分别为企业级、车间级和班组级。 企业级培训由企业职业健康安全科组织进行,车间级由车间主任组织,班组级由班组长组织。 培训后应进行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各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 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生产单位每 2 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企业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各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生产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 11~ 12 月报企业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未 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企业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本规定解释权归企业职业健康安全部。 每年按企业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各车间、部门有职业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所使用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应由使用部门专人负责设施的维护保养,并作好相应的 台帐。 职工应当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当及时报告。 认真执行防护设施、设备检修的有关规定,精心维护所属设备,定期进行自检自查,确保设备正常安全运行。 有关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应经常检查监督职业卫生防护设施的日常检查、维护以及检修的情况,并做好相关记录。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为保证企业职工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职业病和其他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 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计划、审批、购买、验收、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制度。 三、安全科会同办公室统计各工种从业人员数量,根据国家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编制年度劳动防护用品采购计划,报请主管副经理审批,财务部门根据计划从安全费用中落实资金,后勤供应部门根据计划进行采购。 四、所购买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必须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安全鉴定证和产品合格证,由安全科验收后方可入库。 五、使用者凭个人《劳动防 护用品卡》到安全科开具出库单,后勤供应部门根据出库单发放劳动防护用品。 领取时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质量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六、使用者严格按照规定方法使用、佩戴、维护劳动防护用品。 使用期满后,到安全科办以旧换新手续。 不到期损坏或丢失劳动防护用品者,须写出书面说明,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核实签字,再到安全科申请补领,并应当按使用期限比例扣除一定的价款,使用期限顺延。 七、安全科负责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 统一建立管理台帐,实行每人一卡制,详细记录姓名、工种、品名、发放标准、领用时间等事项。 发放标准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不得降低标准或减少劳动防护用品种类。 八、职工调离原岗位或离职,企业人事部门须开具工种变更证明,报安全科备案。 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九、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由企业负担,统一购买,不得以实物或现金代替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十、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一经发现核实,由安全科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罚款处理: (一)采购劳动防护用品无“三证”,或属伪劣产品的; (二)故意损坏劳动防护用品的; ( 三)不按规定使用、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的; (四)弄虚作假骗领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个人私自购买劳动防护用品的; (六)使用已损坏或失效劳动防护用品的。 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护员工身体健康制订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企业各施工生产单位。 2. 术语和定义 职业病 是指劳动者在工作及其他职业活动中,因接触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职业危害 是指存在于工作场所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相 伴随,对从事该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造成健康损害或者影响的各种危害。 职业禁忌症 是指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遭受职业危害和易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 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可能导致对他人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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