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内容摘要:
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第五十二条 ) : 24 (一)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审查同意的; (二)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实施标准: 上述(一)、(二)、(三)款 按照 《安全生产法》第八十 三 条 实施标准执行。 第 三十 四 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 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 2千元以上 2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第五十三条 )。 实施标准: 有 上述 违法行为的,限 10日 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处以 2 千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 1人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 2 千元以上 5 千 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 2人以上 5人以下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 5 千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25 发现 5人以上 用现金或者其他物品替代劳动防护用品的,处以 1 万 元以上 2 万 元以下 的罚款。 第 三十 五 条 进行高空悬挂和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进行作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第五十四条 )。 实施标准: 有 上述 违法行为的, 责令 限 期 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2 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 1人 违规作业 的, 并 处 2万 元以上 4万 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 1人以上 5人以下 违规作业 的, 并 处 4万 元以上 6万 元以下的罚款。 发现 5人以上 违规作业 的, 并 处 6万 元以上 10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 三十 六 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机械冲压设备未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安全防护装置或者未按照规定对机械冲压设备进行定期检验、检测的,责令限期改正; 26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 《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 第五十五条 )。 实施标准: 有 上述 违法行为的,限 10日 改正 ; 逾期未改正的,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 5千元以上 5万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冲压设备 的投资额在 10万元以下的 ,并 处 5千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冲压设备 的投资额在 10 万元 以 上 50万元以 下的 ,并 处 1 万 元以上 3 万 元以下的罚款。 机械冲压设备 的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上 的 ,并 处 3万 元以上 5 万 元以下的罚款。 第 三 十 七 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 总局令第 16 号) 第二十六条): (一)未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等各项制度的。 实施标准: 有 (一)款 违法行为的, 按照《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二条实施标准执行。 上述(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如为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单位 ,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处罚实施标准执行。 (二)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 实施标准: 有上述违法行为的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迟报 10 日 以内的,并处 5 仟 元 以下的 罚款。 27 迟 报 10 日以上 30 日以下 的,并处 5 仟元以上 1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迟 报 30 日 以上的,并处 1 万 以上 2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上报虚假 统计 分析表的, 并 处 2 万 以上 3 万元 以下的 罚款。 (三)未制定事故隐患治理方案的。 (四)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 (五)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 ( 六)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 实施标准:有 (三)、(四)、(五)、(六) 款 违法 行为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整改 资金 5万元以下的,并处 1万元 的罚款。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 5万元以上 10万元以下的,并处 1万元以上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 10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并处 万元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整改资金 50万元以上的,并处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 三 十 八 条 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的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评 价证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单处或者并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可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8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质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 (安监 总局令第 16号) 第二十七条 )。 实施标准:按照《安全生产法》第 七十九 条处罚实施标准执行。 第 三 十 九 条 生产经营 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包括实际控制人,下同)未依法保证下列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 安监 总局令第 15号)第 四十二条) : (一)未按规定缴存和使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的。 (二)未按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的。 实施标准: 有(一)、(二)款违法行为,对生产经营单位按照《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第 五十一 条处罚实施标准执行。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对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20%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处 5千元的罚款。 29 对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20%以上 50%以下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处 5 千元以上 8 仟 元以 下 的罚款。 对未按规定缴存、提取、使用的资金涉及该项总额 50%以上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 , 处 8仟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 实施标准:有( 三 )款违法行为, 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从业人员 50人以下的,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 的 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千元的 罚款。 从业人员 50人以上 300人以下的,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5 千元以上 8 千 元以下罚款。 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上的,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 8 千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 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 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千元以上 1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 》 (安监 总局令第 15号) 第四十四条) : (一)违反操作规程或者安全管理规定作业的。 30 (二)违章指挥从业人员或者强令从业人员违章、冒险作业的。 (三)发现从业人员违章作业不 加制止的。 实施标准:有(一)、(二)、(三)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首次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的罚款。 1 年内第二次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 万元以上,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千元以上 3 仟 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第三、四次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万元以上 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3千元以上 5 仟元以下的罚款。 1 年内第五次以上被发现,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 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超过核定的生产能力、强度或者定员进行生产的。 (五)对被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 实施 标准: 有(四)、(五)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 关人员处 1 千元的罚款。 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31 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千元以上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 (七)对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实施 标准: 有(六)、(七)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 5 万元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的罚款。 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 5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 的, 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千元以上 3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 10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3千元以上 5千元以下的罚款。 事故隐患或其他安全问题的整改资金 50万元以上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 千元以上 1 万 元以下的罚款。 (八)拒绝、阻碍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人员监督检查的。 (九)拒绝、阻碍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聘请的专家进行现场检查的。 (十)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的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 实施 标准:有(八)、(九)、(十)款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 32 从业人员 50 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1万元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的罚款。 从业人员 50 人以上 100 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 万元以上 ,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1 千元以上 3 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 100人以上 300人以下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 其他有关人员处 3 千元以上 5 千元以下的罚款。 从业人员 300人以上的,并对生产经营单位处 2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 5千元以上1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 一 条 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企业、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 1万元以上 3万元以下的罚款 (《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 法 》(安监 总局令第 15号) 第四十五条) : (一) 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未按规定签订救护协议的。 实施标准: 有(一)款违法行为。丽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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