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安全质量部管理制度大全内容摘要:

( 7)高空、水上、潜水作业; ( 8)隧道工程;铺轨、架梁工程; ( 9)营业线工程; ( 10)其他危险性较高的工程。 第三十六条 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分部和各架子队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体系,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并明确各成员的事故应急处置、现场应急处置、应急自救和事故报告等职责。 应急救援组织体系应绘制结构图并张挂明示。 结合工程施工特点,建立包括“事故类型与特征、应急组织与职责、处置程序与措施、联系方式与报告、自救互救与注意事项”等内容的现场应急救 援预案,该预案应以书面的形式发至相关人员组织学习。 在工程开工前,应根据危险源的识别与分析,结合自身的管理能力、资源配置情况、技术装备条件和外部环境条件,按照应急救援预案的职责分15 工和要求,对潜在的事故和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进行超前预测和超前控制,做好应急准备。 事 故发生后,应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方案,在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寻求消防队、救援队等救援组织援助和救护。 应急处置应统一指挥,统一对外联络,统一调配所需的各项资源,确保应急救援工作有力、有序、有效。 在日常应根据有关应 急预案的有关规定,组织应急响应和应急准备实战模拟演练。 模拟演练的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发生的场所、性质和原因,预防措施分析应急对策,应急设施和设备的准备,应急职责落实和信息传递,相关人员的及时到位情况。 第三十七条 安全情况报告制度 发生伤亡事故后,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493 号《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及铁道部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调查和处理。 并如实向局项目部报告,同时根据法律、法规规定,通报有关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意外伤害保险制度 为保护作业人员合法权益、转移生产安全事故风险、分部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费不得向职工摊派。 第三十九条 “三同时”规定 工程建设安全设施必须按照国家和铁道部有关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安全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 第四十条 安全例会制度 安全例会内容 ( 1)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和施工进度识别、评价危险源。 ( 2)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的安全施工方案和措施进行研讨。 ( 3)针对现场检查发现的不安全隐患制定整 改措施并责成有关人员按时按要求完成整改。 ( 4)研究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人员,进行处罚。 会议牵头和主持人 16 ( 1)安全例会由安全质量环保部牵头,组织召开。 由分部项目经理主持或主管安全的副项目经理主持。 ( 2)各部门人员参加,必要时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员也要参加。 召开时间:按规定十天至少一次安全工作例会,必要时随时组织召开。 会议记录:由安全质量环保部人员使用专门会议记录本记录。 其内容有:召开事由,召开时间,主持人,参加人,会议处理事项和会议决定。 参会人员进行签认。 第六章 安全生产其它要求 第四十一条 分部和各架子队均应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组织体系,编制应急救援预案,成立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管理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开展应急管理工作,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其管理范围内相关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并完善各方应急联动机制。 应急救援领导小组 组长:王青海 副组长:牛登科、田兴树、彭世普、崔进军、赵宜武 . 组 员:刘世锋、陈曦、王凯、孙立波、权宣宗、 第四十二条 跨越或连接铁路营业线的施工按《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办法补充说明》(铁运[ 2020] 51 号)的要求进行,并按《南昌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细则补充规定》(南铁办[ 2020] 148 号)和相关铁路局的规定程序办理。 分部和各架子队制定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专项制度。 第四十三条 跨越公路的施工按照公路交通部门管理的要求办理相关手续,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确保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过。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国务院 2020年颁布)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爆炸物品使用和管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466 号颁布)执行。 第四十五 条 锅炉、压力容器及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和管理遵照《特种设备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 373号)执行。 17 第四十六条 本标段施工中的危险化学品使用和管理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 344 号令)执行。 第四十七条 针对沪昆铁路工程桥梁比例大,桥梁施工安全风险高的特点。 局项目部和各分部必须建立风险管理长效机制,实施安全风险管理,根据铁道部下发的《桥梁风险评估指南》,制定桥梁安全风险管理实施细则并严格落实。 第四十八条 在工程建设中贯彻 “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工作方针;制定和落实消防工作 逐级负责制及防火安全责任制;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检查和演练,确保工程建设中的消防安全。 第四十九条 分部及各架子队要建立健全内部机动车辆安全管理监控机制,经常教育机动车驾驶人员自觉遵守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并应经常对司乘人员安全情况进行检查,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四章 检查考核与奖惩 第五十条 分部安质部每十天组织一次全面安全检查,并根据工程进展情况,不定期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抽查 ,每三个月进一次考核 ,年终进行总评(考核办法另发 )。 各架子队每周至少组织一次管段内的安全大检查,并经常进行日常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 检查内容可根据施工实际情况确定,检查应当目的明确、内容具体,记录完整,确保起到对安全生产的监督促进作用。 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分析,找准主要原因,提出改进措施,限期进行整改。 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验证,并填写验证记录。 年终进行年度综合 考核评比,各次安全检查结果均纳入年度综合考评。 第十五章 附 则 附件一: 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附件二: 安全保证体系 18 附件一 中铁十五局集团沪昆客专 HKJX1 标项目部 四分部安全生产组织机构 19 附件二 中铁十五局集团沪昆客专 HKJX1 标项目部 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安 全 保 证 体 系 组织保证 项目部安全 领导小组 专职安全员 作业队安全员 工班安全员 全体参建员工 思想保证 提高全员 安全意识 制定教育计划 操作规程规范教育 安全第一、工前培训 施工技术安全 规则教育 技术保证 技术、安全规范 安全系统工程、提供安全信息 专 业 技 术培训 制度施工方案、确定防护措施 确保施工现场事故易发点的安全 检查安全效果 制度保证 制定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生产 “三检”制度 各工种(序 )安全生产制度 安全监察检查员巡查制度 周、月安全总结评比及开展安全活动制度 上级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经济保证 奖罚分明 经济兑现 20 中铁十五局集团沪昆客专江西段 HKJX1 标项目部四分部 特种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管理力度,提高特种设备的使用效率,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员工生命和企业财产安全,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起重机械。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检验检测,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特种设备使用责任制 第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岗位安全责任制度,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第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 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 明等文件。 第六条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工程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第七条 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 30 日内,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向工程所在地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章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第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特种设 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的记录。 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21 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九条 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的维修单位,应当有与特种设备维修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以及必要的检测手段,并经工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维修活动。 第四章 特种设备日常管理 第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十一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 入使用。 第十二条 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注销。 第十三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制定特种设备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 第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 1 个月向工程所在地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五条 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作业人员 及其相关管理人员(以下统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特种作业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 22 第十六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中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 第十七条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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