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内容摘要:
次就业或再次就业后改变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续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改变工种的,可以重新约定试用期,不改变工种的,不再约定试用。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 6 个月。 根据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 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2020 年 1月 1 日起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于试用期的期限做了调整,《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同时为了阻止用人单位滥用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或调 换工作岗位而强行与劳动者重新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同一个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即使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时,改变工种的,用人单位也不能与之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过短不利于用人单位考察人才,试用期过长不利于调动劳动者的积极性,因此,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应根据劳动合同期限以及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约定试用期、以及试用期的长短。 三、见习期。 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 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 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 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 在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见习期制并没有被废除,而是与试用期共同存在。 这样就出现了有些用人单位要求毕业生有一年的见习期,有些单位则直接与毕业生约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过后即作为正式 21 员工。 还有一些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 ,又规定了试用期,并且把试用期作为见习期的一部分。 劳动部在 1996 年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时也以复函的形式规定“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由于法律法规对见习期内的权利义务没有具体的规定,因此,见习期与现行的劳动合同制确实有不相适应之处。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 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由于见习期主要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在目前没有明文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见习期制度主要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国有企业的用工中。 一般的企业单位基本不再适用见习期制度。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十条 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 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双方同意延续劳动合同的,如果劳动者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 的劳动合同,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 1996)354 号 第 2 条:在用定工制度向劳动合同制度转变过程中,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劳动者,如果其指出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以上,当事人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 2)工作年限较长,且距法定退休年龄十年以内的;( 3)复员、转业军人初次就业的;( 4)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2 《劳动合同法》( 2020 年 6 月 29 日)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 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 第十五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23 1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1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 一般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职工可以约定。 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是指不约定终止日期的劳动合同。 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只要达成一致,无论是初次就业的,还是由固定工转制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 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 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 《 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革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报告的通知 》(国务院国发 [1989]19 号) 14.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定期服务制度。 服务期一般为五年(不含见习期一年),随着人事、劳动制度的改革,具体服务年限和办法也可以由用人单位与学生根据实际情况商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劳动人事部关于发出〈 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暂行办法 〉 的通知 》(国家教委 [87]教学字符 022 号) 第一条 高等学校毕业生实行见习期的目的,是继续加强对毕业生的培养教育,进一步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和从 事实际工作的能力,使他们尽快地适应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要求; 同时, 使用人部门(单位)全面了解、考察毕业生,以便合理地安排使用他们,充分调动他们的积极性,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二条 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分配工作后,原则上都要安排 24 到基层见习。 见习期为一年。 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本专业实际工作的, 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 有些行业的人才,需要更长时间的实际锻炼,可以在见习期后自行安排。 《劳动部办公厅对〈 关于劳动用工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 的复函 》(劳办发[1996]5号) 四 、 关于见习期与试用期。 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应按原规定执行为期一年的见习期制度,见习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 【 典型案例 】 试用期内用人单位裁人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案情简介 ] 原告(上诉人):甲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林某 林某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试用协议书 ,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 2020 年 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 按照甲公司下发的《聘用岗位与薪酬制度》的规定,张某担任甲公司总裁秘书的职务,年薪 30000 元,每月实发工资 2020 元,试用期月工资 1400 元,其余部分工资到按年发放,根据公司效益情况酌情增减。 2020 年 6 月 2 日,甲公司向 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其中载明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辞退林某,该通知单上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没有公司盖章。 甲公司在劳动争议仲裁时认可这一事实。 同日,林某办理离职交接手续,甲公司按照 1400 元的标准向林某支付了工作期间的所有工资,此后林某离职。 2020 年 7 月 29 日,林某以要求甲公司向其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为由,向海淀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仲裁委员会裁决:甲公司向林某支付 解除劳动关系 的经济补 偿金 1400 元。 甲公司不服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林某于 2020 年 3 月 25 日到甲公司工作,双方签订 试用协议书 ,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从 2020 年3 月 25 日至 2020 年 6 月 24 日,试用期月工资 1400 元。 2020 年 6 月2 日,我公司正式终止于林某的劳动合同,因林某处于试用期,故我公司可以随时通知解除其劳动关系,而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 因不服仲裁裁决,现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 判令我公司无须向林某支 25 付经济补偿金; 本案诉讼费及仲裁费由林某承担。 林某答辩称同意仲裁裁决,因甲公司未向其支付经济补偿金,故要求甲公司再向 其支付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 [审理与判决 ] 一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均应受劳动法的保护。 2020年 6 月 2 日,甲公司以该公司因业务紧缩、需要裁人而向林某下发了《解聘员工通知单》。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而根据《解聘员工通知单》的内容,家公司系因自身的原因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关系,显然属于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故应按照张某的工作年限向张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 偿金,因甲公司未按时支付,故尚应假发相当于补偿金数额的 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判决: 甲公司于判决生效后 7 日内向林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1400 元计百分之五十的额外经济补偿金 700 元; 驳回甲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甲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上诉, ,秦求撤销原判、判令其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和额外经济补偿金、有林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理由是甲公司未向林某下发过《解聘员工通知单》,且甲公司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系依据劳动法 第 25 条之规定,故不应适用劳动法第 26 条和第 28 条的规定,无须支付林某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 林某辩答称同意原判。 二审判决认为,林某虽未与甲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已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 《解聘员工通知单》虽没有公司盖章,只有公司领导的签字,但甲公司认可系因业务紧缩而解聘林某的事实,在其未就否定《解聘员工通知单》真实性的主张向法院提交其它证据予以作证的情况下,对《解聘员工通知单》的真实性及效力予以认定。 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 除劳动合同。 甲公司称意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与林某解除劳动关系,但并未提供林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 对其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遂依法判决维持原判。 26 四、工作地点和工作内容 第二条 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与乙方自身条件,安排乙方担任____(如经营管理 /行政管理、会计、薪酬主管、试验员、技术员等工种)岗位工作。 根据岗位责任 要求 ,乙方要在规定的工作时间内,以其全部时间与精力来完成 甲方 指派的工作任务,与 甲方 签订劳动合同后,不得同时受聘其他公司或个人。 只有在甲方指派或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才可以在其他用人单位从 事兼职行为。 [条文解。【精品】无忧劳动合同范本151条精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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