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文】成都铁路局营业线施工及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内容摘要:

的条件。 运输处施工科 编制施工日计划时,应注明施工地段邻线限速条件,由调度所 施工室 及时向有关车站、动车组、机务段发布运行揭示调 21 度命令。 第 26 条 建立健全繁忙干线 施工日分析制度,铁路局调度所每日对施工天窗和工作量进行分析,对于未能按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特别是施工延时造成较大影响时,铁路局调度所要督促施工单位查找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写出书面报告,于每日20:00前报运输局调度处。 第八章 计划变更及临时施工 第 27 条 未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进行施工。 特殊情况必须施工时,由施工单位提出施工申请 ,并签订安全协议,制定安全措施,通过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由运输处安排施工。 须增加繁忙干线部管施工项目时,铁路局提前 5 天向运输局提出 申请电报,涉及需修改LKJ 基础数据的,必须提前 15 天提出申请电报,经运输局批准后,方可安排施工。 第 28 条 月度施工计划原则上不准变更。 特殊情况必须进行调整时, 由施工单位提前 5 天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和运输处提出书面申请,由运输处调整施工计划。 涉及 LKJ 基础数据变化的施工日期不得提前。 纳入月度施工计划的施工项目原则上不准停止施工,因专特运及调整车流等原因停止施工时,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并于前日 14: 00 前以调度命令通知有关单位。 已批准的铁道部管理的施工项目需停止施工时,须经运输局调度部主任(副主 任)批准。 22 对于停止的施工,运输局调度部和铁路局调度所应尽快重新安排,因停止施工引起的本月未按月计划完成的连续性施工,可顺延至下月 ,并须纳入下月的月度施工计划。 第 29 条 对突发性设备故障和灾害的紧急抢修及轨道状态超过临时补修标准处所的临时补修等临时封锁要点施工。 按下列程序办理: ( 1)需临时封锁要点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申请,主管业务处审查,经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批准后,由调度所安排施工。 ( 2)危及行车安全 及影响行车设备正常使用的 需立即抢修时,设备管理单位按规定登记, 通过车站值班员 报告铁路局列车调度员,经调度所值班主任批准,发布调度命令进行抢修。 设备管理单位同时通知配合单位和路局主管业务处。 第 30 条 综合检测列车及设备管理单位发现 160km/h 以上区段行车设备需要临时维修时,由设备管理单位向铁路局主管业务处提出施工申请,同时报调度所,由主管业务处会同调度所向主管运输副局长(总调度长)汇报并同意后,由调度所及时安排施工。 第九章 维修天窗的组织实施 第 31 条 维修天窗内安排的作业项目,其条件是作业开始前不需限速,结束后须达到正常放行列车条件,并且在维修天窗时间内能完成的项目;双线 V 型 天窗区段,一线作业时不得影响另一线行车设备的正常使用,涉及上下行渡线时由铁路局安排。 同 23 一区间当日安排有施工天窗时,维修作业应在施工天窗内完成,不再安排维修天窗 第 32 条 维修天窗作业计划由设备管理单位向有关车务段(直属站)提报,由车务段(直属站)负责编制,报铁路局运输处审批后,交调度所安排实施。 各设备管理单位提报维修天窗计划时,要注明作业项目、地点、施工负责人、配合单位、影响范围等。 我局维修天窗作业实行综合维修作业,具体办法见《成都铁路局电气化区段综合维修 管理 办法》附件 8。 第 33条 车站不办理接发列车(含 到达场、出发场不办理接发列车一端)的行车设备,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维修作业由车站负责安排。 编组站、区段站驼峰设备检修实行“停轮修”,应利用交接班、调车作业间休等时间,由车站调度员安排作业时间,在驼峰信号楼进行登记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 编组站、区段站和中间站调车设备、货物线的施工及维修作业,按月度施工计划和综合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列车调度员口头准许后,由车站负责安排进行。 机务、车辆段内有关行车设备的施工及维修作业,按月度施工计划和综合维修计划,在确保安全和不影响机车出入、车辆取送的前提下,由 机务、车辆段与车站联系,按车站安排的时间,由机务、车辆段负责进行。 第 34 条 下 列维修作业可在天窗点外进行,但严禁利用速度160km/h 及以上的列车与前一趟列车之间的间隔时间作业,其他维修项目必须纳入天窗。 24 ( 1)日常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外,可进行整修栅栏、油刷线桥标志 , 路肩杂草清除,三沟(侧沟、吊沟、天沟)清理,封闭网(墙)的埋设、整修,在路肩上堆码、整理路料 等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不侵入限界,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 2)在道床坡脚(限界)以内,不影响路基、道床稳定,仅限使用可随时带下道的 手提 式直动捣固镐、 小型液压起道机、小型液压起拨道机,进行均匀道砟、个别松开扣件垫片调整轨距、紧固各类螺栓 及防爬设备,进行不超 10mm的垫片作业、起道量在不超 10mm的捣固作业、拨道量 不超 10mm的拨道作业,整理道床及堆高碴肩作业, 站在路肩上切边清筛道床及边坡土垅,安设、整修地锚拉杆、轨距杆等加强设备,使用手提砂轮机打磨钢轨、辙叉、鱼尾板,混凝土轨枕螺栓单根锚固 (不使用改锚机 ) , 使用道尺、弦线 、 探伤仪、轨道检查仪 、全站仪 检查测量线路等 不影响线桥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可利用列车间隔时间进行,不在车站登记,但必须设驻 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在联系中断时必须停止作业。 ( 3)不影响电务设备机械强度、电气特性,进行道岔缺口检查、道岔转换试验、轨道电路电压测试、主副灯丝转换试验、各部螺栓检查紧固等不影响电务设备正常使用的作业 及接触网带电测量等不封锁区间的施工作业, 在《行车设备检查登记簿》登记后由车站值班员掌握安排。 第 35 条 运输部门要加强运输组织和调度指挥工作,确保天 25 窗次数及时间兑现。 因客运列车晚点等原因,准许变更天窗起止时间,列车调度员应提前通知有关车站值班员,车站值班员通知施工负责人。 第十章 集中修的组织实施 第 36 条 集中修是集中调配施工机械、人员、路料, 将各专业的施工进行统筹安排, 综合利用施工天窗,在短时期内集中完成一条线路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的一种施工组织形式, 有利于提高施工效率和质量,有利于减少施工对运输的整体影响。 第 37条 集中修的施工 天窗 根据施工 项目及相对应的 工作量来确定 天窗位置、天窗的大小和施工范围(涉及的区间、站),并 需 调整 施工分号运行图。 在运输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施工天窗的大小 、施工慢行附加时分和处所可适当增加,同时,相应采取整体运输调整措施,为集中修创造条件。 第 38 条 运输处每月组织相关业 务处在编制月度施工计划中,根据次月全局各线行车设备大中修和技术改造任务情况,并结合车流径路和实际车流特点,编制 集中修的施工计划 ,在路局的月度施工计划中公布。 并 根据施工进度,在 月度集中修 施工计划的基础上适时进行计划调整,以旬 、 周 、日 计划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 39 条 铁路局要加强集中修的组织管理,成立集中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参照Ⅰ级施工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施工方案、施工计划、施工组织协调、施工安全管理等工作, 运输处施工科在 领导小组 的领导下, 具体负责集中修日常 的 协调组织工作。 根 26 据集中修范围,可分片区成立集中修施工 管理小组, 由属地车务段(直属站) 负责本片区的施工组织协调实施工作。 第 40 条 为强化集中修的安全监控工作,设备管理单位应配备专人对每处施工地点进行监控,加强对施工安全和质量的监督检查,并负责与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确认开通条件,严把施工开通关。 集中修有关的车站, 站长(或主管副站长、车间主任)必须到岗监督作业,保证行车安全。 路 局 由安监室牵头 成立集中修施工安全监督队伍,强化施工现场安全监控,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危及行车安全时有权责令施工单位恢复设备停止施工。 第 41 条 集中修的施工机械、人力、路料调配工作由 路局 集中修 领导小组 协调各 设备管理单位和施工单位 确定, 各施工单位应提前做好集中修的各项准备工作。 为保证集中修的路料运输工作, 运输处施工科 应制定路料运输方案,调度所应加强路料运输的日常组织。 第 42 条 路局要 加强集中修考核工作, 运输处施工科 对施工天窗兑现率和利用率进行逐日统计、分析、考核,掌握施工进度,提高施工天窗的综合利用效率。 第 十一 章 施工登销记程序 第 43条 进行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 40 分钟,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在车站《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 (见附件 9)内登记 ,通过车站值班员向列车调度员申请施工,车站值班员应尽速与列车调度员联系,由列车调度员向有关车站和单位发布实际施工调度命 27 令。 进行 TDCS 中心和分中心的 施工和维修作业时,施工负责人应确认已做好一切施工准备,于施工开始前 40 分钟,由施工负责人在局调度所信息室 登记,向 信息调度员申请施工及维修, 由 信息调度员安排施工及维修。 第 44 条 封锁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行车室设驻站联络员,施工地点设现场防护员,驻站联络员和现场防护员应由经过考试合格的人员担当。 驻站联络员与现场防护员要保持随时通信状态,掌握施工现场和列车运行情况 ,做好邻线通过列车时的安全防护 ,发现异常及时通知车站值班员和施工负责人。 第 45 条 施工单位应在实际施工调度命令的起止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施工单位作业完成后,经施工、设备管理单位检查达到放行列车条件,由施工负责人(或驻站联络员)、设备单位检查人(或设备单位指定人员)办理开通登记(施工销记),车站值班员签认后,由车站值班员报告列车调度员开通线路。 对扰动道床不能预先轧道的线路、道岔施工,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旅客列车,大型机械施工经过稳定车作业,施工后经过单机或重型轨道车牵引的施工列车可视为轧道。 速度 160km/h以上区段施工和维修作业开通后,第一趟列车不准为动车组。 多工种、多单位联合施工时,施工单位在车站同一《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上按施工作业项目分别进行登销记。 当施工中有其他配合单位参与作业时,主体单位施工负责人应确认施工项目涉及的所有作业完成,达到放行列车条件,方可办理开通手续(分步开通时除外,但必须明确该阶段恢复使用的 28 范围和条件)。 请求施工和开通恢复时,各个设备管理单位应分别确认后,写明单位并签名。 现场实际施工负责人与施工计划调度命令中公布的施工负责人不一致时,不准施工。 确需变更施工负责人时,施工单 位必须在施工前协调会提出并填写《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提交车站。 由车站根据施工协调会的决定,当日上报局调度所 施工台。 次日施工前,由变更的施工负责人到车站登记,车站值班员核对无误后,将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贴在“运统 46(施工) ”背面,并向列车调度员汇报施工负责人的变更情况,列车调度员根据车站的汇报发布相关调度命令。 在施工工期中需要更换施工负责人时,由施工单位填记《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报相关业务部门审核,报调度所备案。 各车务段(直属站)印制《行车设备施工登记簿》【编号:运统- 46(施工)】,登记簿纸张格 式统一为 B4纸( 364mm 257mm)纸对折方式。 《施工负责人变更通知书》见附 件 10。 第 十二 章 施工过渡工程 第 46 条 施工过渡是增建双线、新线引入、技术改造、电气化工程等营业线建设项目组织施工和运输配合的重要环节。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行车组织、设备管理部门和单位要加强过渡工程管理,保证施工和运输安全。 29 建设单位要将过渡工程按正式工程组织建设,并组织行车组织、设备管理、设计、监理部门和单位对施工单位编制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审查,报施工领导小组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计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过渡工程 勘察设计,提出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保证安全运营的具体措施;要优化设计方案和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减少线路换边拨接次数,减少过渡工程;要根据规程规范、线路条件和运输需要,合理选择便线的曲线半径以及其他技术标准,保证勘察设计质量;设计审查部门要按照正式工程进行审查。 施工、监理单位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过渡工程施工和实施工程监理。 施工单位要对既有设备布置进行现场核对,根据设计文件和审查后的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编制施工过渡方案,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进行施工。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过渡方案 进行施工,并实施旁站监理,参与竣工验收。 行车组织和设备管理部门要参加指导性施工过渡方案和施工过渡方案的审查工作,做好现场配合工作,全过程对换边拨接地段施工进行指导监督。 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过渡工程的监督,检查施工过渡方案,对实施过程和竣工验收工作实施监督。 第 47 条 严禁进路有关道岔未纳入联锁时开放信号接发列车。 营业线站场改造工程中,凡所接入或移动的道岔,必须按信号过渡工程设计、施工,将道岔表示纳入车站联锁后方可开放相 30 应的进出站信号机。 否则,只能按非正常情况办理接发列车作业。 第 48 条 过渡工 程的竣工验收要按照正式工程组织。 过渡工程除拢口拨接地段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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