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文档]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内容摘要:

配置的公共服务设施,每增设 1 平方米 ,允许增加住宅建筑面积 2 平方米,但奖励建筑面积的总量不得超过公共服务设施配置规定值的 2倍。 菜市场 (不含农副产品批发市场和农贸超市,下同),其地上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利用建筑裙楼建设的菜市场,其地上建筑面积 50%不计入容积率控制范围。 菜市场的建筑规模一般为1000—3000 平方米,确因市场需求等特殊情况,经城乡规划、商务主管部门同意,方可溢出上述建筑规模。 有单独出入口连接城市道路、设置于地上一至二层、建筑面积达到 300平方米的 社区居委会办公用房 ,其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 率控制范围。 鼓励开发利用 地热资源 ,地热站房宜设置于地下;确因地质条件限制必须在地上设置的,站房面积可不计入容积率,但单个站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 300 平方米,超出部分应计入容积率控制。 8. 公共设施 、区级、街道(镇)级、居住小区级配置。 市、区、街道(镇)三级公共设施列入公共设施用地( C),居住区、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 小区级列入居住用地( R)。 、区级公共设施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街道(镇)级公共设施由分区规划确定。 居住区及以下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按《城市居住区规划 设计规范》( GB5018093, 2020年版)的规定进行配套。 (也称配套公建),应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和行政管理及其他八类设施。 ,应符合表。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配建表 表 类 别 项 目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教 育 托儿所 — ▲ △ 幼儿园 — ▲ — 小学 — ▲ — 中学 ▲ — — 医 疗 卫 生 医院( 200~300 床) ▲ — — 门诊所 ▲ — — 卫生站 — ▲ — 护理院 △ — — 文 化 体 育 文化活动中心(含青少年、老年活动中心) ▲ — — 文化活动站 (含青少年、老年活动站) — ▲ — 居民运动场、馆 △ — — 居民健身设施 (含老年户外活动场地) — ▲ — 商 业 服 务 综合食品店 ▲ ▲ — 综合百货店 ▲ ▲ — 餐饮 ▲ ▲ — 中西药店 ▲ △ — 书店 ▲ △ — 市场 ▲ △ — 便民店 — — ▲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1 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 ▲ — 金 融 邮 电 银行 △ — — 储蓄所 — ▲ — 电信支局 △ — — 邮电所 — ▲ — 社 会 服 务 社区服务中心 (含老年人服务中心) — ▲ — 养老院 △ — — 托老所 — △ — 残疾人托养所 △ — — 社会服务 治安联防站 — — ▲ 居委会(社区用房) — — ▲ 物业管理 — ▲ — 市 政 公 用 供热站或热交换站 △ △ △ 变 电 室 — ▲ — 开 闭 所 ▲ — — 路灯配电室 — ▲ — 燃气调压站 △ △ — 高压水泵站 — — △ 公共厕所 ▲ ▲ — 垃圾转运站 △ △ — 垃圾收集点 — — ▲ 居民存车处 — — ▲ 居民停车场、库 △ △ △ 公交始末站 △ △ — 消 防 站 △ — — 燃料供应站 △ △ — 行 政 管 理 及 其 他 街道办事处 ▲ — — 市政管理机构(所) ▲ — — 派 出 所 ▲ — — 其他管理用房 ▲ △ —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2 防空地下室 ▲ ▲ △ 注: ▲为应配建的项目; △为宜设置的项目。 以上配套设施可集中布置。 公共服务设施控制指标(平方米 /千人) 表 居住规模 类别 居住区 小 区 组 团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面积 总指标 1668~ 3293 (2228~ 4213) 2172~ 5559 (2762~ 6329) 968~ 2397 (1338~ 2977) 1091~ 3835 (1491~ 4585) 362~ 856 (703~ 1356) 488~ 1058 (868~ 1578) 其 中 教育 600~ 1200 1000~ 2400 330~ 1200 700~ 2400 160~ 400 300~ 500 医疗卫生 (含医院 ) 78~ 198 (178~ 398) 138~ 378 (298~ 548) 38~ 98 78~ 228 6~ 20 12~ 40 文体 125~ 245 225~ 645 45~ 75 65~ 105 18~ 24 40~ 60 商业服务 700~ 910 600~ 940 450~ 570 100~ 600 150~ 370 100~ 400 社区服务 59~ 464 76~ 668 59~ 292 76~ 328 19~ 32 16~ 28 金融邮电 (含银行、邮电局 ) 20~ 30 (60~ 80) 25~ 50 16~ 22 22~ 34 市政公用 (含居民存车处 ) 40~ 150 (460~ 820) 70~ 360 (500~ 960) 30~ 140 (400~ 720) 50~ 140 (450~ 760) 9~ 10 (350~ 510) 20~ 30 (400~ 550) 行政管理及其它 46~ 96 37~ 72 ① 居住区级指标含小区和组团级指标,小区级含组团级指标; ② 公共服务设施总用地的控制指标应符合表 规定; ③ 总指标未含其它类,使用时应根据规划设计要求确定本类面积指标; ④ 小区医疗卫生类未含门诊所; ⑤ 市政公用类未含锅炉房,在采暖地区应自行确定。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3 9.老城区改建、历史文化与城市景观保护 、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环境整治紧密结合。 、改建目的和经济条件 ,老城区改建可采取局部改建、道路沿线改建和成片集中改建三种方式。 ,增大城市开放空间和绿地率。 历史文化传统保护区以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地方特色街区和建(构)筑物为目的,改建时应确定保护对象、界定保护区域、制定保护措施,调整与改建目的相矛盾的用地性质、建筑及道路等,修复传统民居。 老城区改建应以完善城市配套功能、优化环境为目的,降低土地使用强度和人口密度;增加配套公共设施用地、公共绿地和道路广场用地;加强市政配套设施建设;减少工业和 仓储用地,迁出对环境有严重污染的生产单位。 危房区改造、工业区改造、道路拓宽、增加专项配套设施及商业性开发等老城区改建,应妥善处理改建与用地布局调整的关系。 老城区改建应根据改建目的、改建方式及改建区的现状特征确定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建设密集区或人口密集区的改建,建设用地标准可按国家强制性条文有关规定的下限控制。 、古建筑与传统风貌保护 具有历史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文物古迹、古建筑、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4 古树木等,应予以严格保护,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应划定三级保护区进行保护: (一)绝对保护区:指文物本身; (二)景观保护区:指与文物关系密切,景观上融为一个整体的环境区域; (三)环境保护区:指对文物保护有影响的环境控制区。 国家、省、市级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必须遵照国家《文物保护法》的相关条目执行。 ,不得进行与保护对象无关的工程建设。 ,不得增建、新建与保护对象不相协调的建(构)筑物。 老城区改建中,对于代表城市传统风貌和 地方特色的街区和建(构)筑物,应予以保留,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传统商业街市老字号店铺等,应加以保护,出现损毁的应按传统特色形式修复; (二)保护性旧街区内,应以多层和低层建筑为主,以保护街区原有的环境尺度; (三)保护性旧街区内新建项目,其建筑风格、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与街区环境统一,不得破坏整个街区的环境风貌。 ,保护自然风光。 ,增加三峡大坝、葛洲坝、磨基山、东山山脉等附近区域的城市景观视线通廊。 “四线 ”管理规定,禁止乱挖乱填,保护好构成宜昌山水特色的山体水系。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5 10.村庄建设。 村庄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应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或所在镇的总体规划加以界定。 为了适应城市化进程和有利于节约用地,在城市和重要镇近郊区以及城市和重要镇发展规划控制区范围内的村庄规划,提倡集中建设农民多层住宅新村。 其规划设计应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GB5018093,2020年版)并满足本规定第 7章建筑管理的有关规定,近郊区和城市发展规划控制区的具体范围,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拟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审批后公布实施。 ,宜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 人口计算基数应以公安机关登记在册的各行政村的户数和常住人口数为计算基数。 ,其基地总面积不得超过 120平方米。 每幢建筑的层数不超过三层(峡口风景区不超过二层)。 屋顶提倡采用坡屋面。 . 3 房屋面墙间距应满足建筑高度的 倍。 相邻建筑物山墙间需设置消防通 道的,最小距离应不小于 6米。 、市政、绿地、文化、卫生和体育活动场所等公共设施用地,按每户 200平方米计算。 以上各项用地之和不得超过村庄总体规划所确定的村庄户籍总人口数乘以 150 平方米的规模。 为几个村共同服务的中学用地不计入村庄建设用地。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6 11.道路和交通公用设施 四级 ,即 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及支路。 城市道路等级由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确定。 城市各级道路规划指 标 表 道 路 类 别 设计车速 ( km/h) 路网密度 (km/ km2) 道路中机动车道 双向 条数(条) 道路宽度 ( m) 每车道宽度 ( m) 城市道路 快速路 60~ 80 ~ 4~ 6 35~ 40 主干路 40~ 60 ~ 4~ 6 36~ 50 ~ 次干路 40 ~ 4 25~ 36 支 路 30 ~ 2 12~ 20 ~ 住宅区内道路 小区道路 20 2 8~ 10 组团道路 15 1~ 2 6~ 8 宅间小路 注:上表道路宽度 不包括两侧绿化带宽度。 ,主次干路交叉口及其展宽段内严禁设置公共建筑和居住小区的出入口。 : (一)横向交叉口的行人流量大于 5000人 /小时,同时进入该路口的当量小汽车交通量大于 1200辆 /小时,应设置地 道或人行天桥,且应优先设置地道; (二)行人横过快速路、高速公路时,必须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 (三)铁路和城市道路相交道口,因列车通过一次阻塞行人流量超过 宜昌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7 1000 人次或道口关闭时间超过 15分钟时,应设置地道或人行天桥; (四)交通流量达到设置条件,且未设置人行地道或天桥的商业集中区域,应为人行地道或天桥的设置作出预留。 在城市的商业文化中心开辟的商业步行区距城市次干路距离不宜大于 200 米,步行区进出口距公共交通停靠站的距离不宜大于 100 米。 在步行区外 100 米范围之内,应设机动车和自行车停车场(库 )。 ,人行横道应在车行道的中央分隔带或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之间的分隔带上设置行人安全岛。 城市道路交叉口形式 表 相交道路 快 速 路 主 干 路 次 干 路 支 路 快速路 A A A、 B — 主干路 A、 B B、 C B、 C 次干路 C、 D C、 D 支 路 D、 E 注: A为立体交叉口; B 为展宽式信号灯平面交叉口; C为平面环形交叉口; D 为信号灯管理平面交叉口; E 为不设信号灯的平面交叉口。 T字型路口,已有的错位 T字型路口,宜规划改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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