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内容摘要:
量和质量。 有利于实现合理集中生产。 第九条 矿井生产计划的安排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矿井生产计划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程等规定和公司确定的生产布局要求。 矿井水平延深、采区接替及重点工程的施工安排,是生产准备工作的 18 重点,必须符合公司计划要求。 同一采区内同一煤层不得布置 5 个 (含 5 个 )以上掘进工作面同时作业,并严格执行“以风定产”的原则,严禁超通风能力生产。 矿井同一煤层、同翼、同一采区相邻正在开采的采煤工作面沿空送巷时,采掘工作面严禁同时作业。 采掘生产系统特别是通风系统相互独立,以提高系统的抗灾能力。 确实不能实现的,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制定安全 措施并批准后执行。 采煤工作面的回风严禁直接经过其他采掘工作面。 必须将各项安全工程纳入生产准备工期,安全工程必须与采煤工作面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第十条 矿井水平延深和采区、工作面的开拓、准备,必须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有关条款和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施工顺序进行,确保掘进准备期间的通风、运输等生产系统合理可靠。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必须在掘进施工前编制专门设计或安全技术措施,报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生产准备: 工作面超过水平或采区设计的开采范围。 进行新技术、新工艺、新 设备试验和研究的科研块段。 开采的工作面需改变原方案时。 第十二条 矿长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的实施负管理责任,矿总工程师对矿井生产布局和生产准备负组织、技术责任,分管副矿长对生产准备计划的落实负直接责任。 第十三条 矿井生产准备工作由矿总工程师组织编制年度、季度和月度 19 计划,经公司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掘进作业规程及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 每个掘进工作面必须有合格的作业规程,必须由矿总工程师于工作面开工前 10 天会审完毕,否则严禁开工。 第十五条 作业规程要符合公司作业规程编制规定,应具有科学 性、可操作性,大力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单进水平。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工作面交接班制度、工程质量验收制度、巷道维修制度、掘进机电设备维修制度、瓦斯煤尘管理制度、放炮和瓦斯检查制度、通风安全监测仪表装备使用维护制度等。 第十七条 以下各工程必须编制作业规程: 水平运输大巷。 总回风巷。 采区进风石门。 采区回风石门。 轨道上 (下 )山和上、下部车场、采区变电所及附属硐室。 运输上 (下 )山、通道和附属硐室。 通风 和人行上 (下 )山及附属硐室。 采区煤仓。 岩石集中巷、岩石轨道巷及相关的巷道 (联巷、区段煤仓及溜煤眼、变 20 电所等 )。 回采工作面的运输巷,开切眼、轨道巷及联络巷道。 第十八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单项工程中的某些工程,当作业规程的内容不完善,达不到指导安全施工要求的,必须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因地质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施工工艺的改变与作业规程不符合时,必须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过地质构造带 (如过断层、破碎带、地质钻孔等 );过采空区、过老巷等。 改扩棚、 冒顶事故的处理、特殊工程施工 (如立眼、交岔点、硐室及其他临时工程 )。 施工队伍变更,或长期停工恢复施工时。 石门揭煤、掘进防冲击地压和重大水害防治、开门、贯通、改变支护等涉及施工安全的重大问题,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因其它原因影响施工安全时,应及时编制补充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九条 作业规程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技术负责人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与审批意见,要一并学习贯彻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安全技术措施必须由矿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会审,并报矿 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一条 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掘进工区技术员在开工前向本单位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认真贯彻,必须认真填写贯彻记录,其内容包 21 括作业规程 (或安全技术措施 )名称,贯彻日期,会议主持人,参加人数和全体参加贯彻人员的签名等。 第二十二条 对分期施工或因故停工一个月以上的掘进工程,每次停工时必须有停工通知单;恢复施工时必须有复工通知单,并重新贯彻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 掘进停 (复 )工通知单经生产副矿长签字后,交掘进施工单位、技术、安监、调度、机电等相关部门执行。 若因停工时间超过三 个月或施工工艺、设备、材料等施工条件或生产技术条件发生变化,必须补充编制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连同原作业规程一并予以贯彻。 第二十三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考试,未参加考试和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 第二十四条 在施工中发生或遇到较大的冒顶区、破碎带,全封闭支护巷道空顶帮,煤与瓦斯的异常,地质及水文的异常变化,可能积水 (瓦斯 )的老巷等隐蔽工程时,都要由施工单位技术员做好原始记录,并报掘进副总工程师安排有关人员填入相关的图纸。 第二十五条 掘进工作面必须设有规范、醒目、整洁的施工牌 板,内容包括:巷道布置平面图、巷道断面图、巷道支护平剖面图、炮眼布置图及爆破说明书 (综掘工艺流程示意图 )、区队安全质量管理责任制、避灾路线图 (含巷道名称加箭头表示顺序的完整路线 )、工程质量要求等。 第二十六条 矿生产技术及安监部门,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作业规程的贯彻执行情况,发现不符合规定的要及时纠正。 安全、质量检查时,必须检查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审批和贯彻执行情况,如发现问题,采 22 取措施,立即纠正。 第二十七条 每月进行一次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复查,由矿掘进副总工程师负责召集相关部门每月上旬对 规程措施进行复查,复查记录由生产技术科下发至有关单位贯彻执行。 当施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或施工工艺改变时,应随时对作业规程进行复审,并编制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八条 掘进工程相关技术文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记录清单如下: 相关技术文件包括: (1)掘进地质说明书。 (2)掘进施工设计;包括巷道布置平、剖面图,巷道支护设计、施工组织设计等,相关图纸按比例绘制。 (3) “一通三防”设计;包括局部通风、监测监控、掘进防止冲击地压、瓦斯防治、防尘、隔爆、防水和防自然发火等。 (4)掘进供电设计。 相关安全技术措施包括: (1)巷道开门安全技术措施。 (2)巷道贯通安全技术措施。 (3)其它补充安全技术 措施。 掘进施工相关记录包括: (1)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 (2)掘进工程地质预报通知单。 23 (3)掘进工程水害预报通知单。 (4)掘进工程停 (复 )工申请通知单。 (5)掘进工程中腰线控制通知单。 (6)掘进巷道贯通通知单。 (7)设计变更通知单。 (8)掘进施工主要安全事故记录表。 (9)掘进施工隐蔽工程记录表。 (10)掘进工程竣工移交申请单。 (11)掘进工程验收交接单等。 第二十九条 生产技术科建立以工程设计、作业规程为主要内容的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规范各类技术资料 (纸质版、电子版 )的管理,每一工 程所有技术控制的记录,按工程进行归类存档,由掘进区队转交生产技术科保存原始记录。 第四节 报表、图纸 第三十条 报表、图纸的管理,由矿总工程师负责,生产技术科长具体落实,有关部门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上报的报表、图纸必须正规、齐全,真实可靠。 报表要按照规定格式进行打印,内容全面,无缺项,无漏项,无改动,字迹清晰。 第三十二条 要在采掘工程平面图 (1:2020 或 1:1000)上填绘每个掘进工作面的月进度,水平延深、开拓及准备采区、单项工程等在已审批的设计图 24 上填绘。 图纸填绘要规范、认真、准确、连续,真 实反映实际情况,严禁漏填虚绘,不得弄虚作假。 如后期进行了设计修改,改动部分应及时补绘。 第三十三条 掘进施工期间,其局部通风机的摆放位置、掘进进回风路线,相关通风设施的设置等必须在图纸上填绘、标注清楚。 掘进过程中遇到的地质构造情况,要按实际位置标注。 图例符合规范要求。 第三十四条 上报公司图纸填图时,所填的数字及线条不得出现涂改现象,因设计修改所致时必须说明原因。 第三十五条 报表、图纸、现场三者必须一致,不得弄虚作假。 如发生安全事故,因图纸填绘不实而影响抢险救灾的,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节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 第三十六条 坚持安全质量标准,严格检查制度,必须认真贯彻执行《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井巷工程必须按照施工设计图、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施工。 施工中应实行全面质量管理,把好工程质量关,把不合格的工程消灭在施工过程中。 第三十八条 工程质量检查与评级,应依据掘进井巷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定标准进行检查和评定。 施工单位必须加强日常检查并做好隐蔽工程记录。 第三十九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应实行班自检、矿月旬检、公司季检的形式。 施工区队及班组必须做好施工原 始记录。 25 第四十条 巷道安全质量标准化检验评定,严格按照《鲁能菏泽煤电公司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细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掘进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得分和级别,矿井自查得分、级别与上级检查结果不符,以上级检查结果为准。 第六节 工程施工 开工准备 第四十二条 巷道开工必须有经批准的工程设计、作业规程。 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必须贯彻到施工单位的每个工作人员,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三条 巷道开工前,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经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进行开工前的有关准备工作。 签发后的掘进工程开工通知 单应及时送达相关部门。 第四十四条 巷道开工前应由生产副矿长或掘进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机电、调度、安监等部门有关人员和施工单位区长、技术员前往现场进行实地勘查。 各部门要按掘进工程开工通知单中的有关要求,提前为巷道开工做好通风、供电、运输、压风、排水、通讯等准备工作。 巷道开工前必须对巷道后路及安全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修复,整改完善后方可开工。 第四十五条 巷道具备开门条件时,要由地测部门在开门前给出正规中、腰线。 26 巷道施工 第四十六条 巷道掘进采用爆破法施工必须实行光面爆破 ,光面爆破应达到如下三个基本要求: 爆破后巷道成形达到拱圆、帮直、底平、不欠挖,局部超挖不大于150mm。 由于岩石层理、节理发育造成局部超挖不得超过两处。 眼痕率:硬岩应保留 60%以上,中硬岩石应保留 50%以上,松软岩石或断层破碎带要达到爆破成型的要求。 周边岩石上不应有明显的炮震裂缝。 第四十。xx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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