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的竞争政策:回顾与前瞻内容摘要:

力量,未來仍有濫用力量的可能。 • 小型開放經濟下管制與競爭政策的相對考慮 : – (1)科技發展 – (2)市場動力 – (3)經濟部門邊界的變動 13 (丙 )香港需要全面競爭政策 (三 ) • (1)科技發展:自然壟斷 (natural monopoly)與規模經濟脫勾 (例如電力和電訊的超小型供應 ),意味重點應從管制轉向引入競爭。 當然,某些管制還是有需要維持甚至加強 • (2)市場動力:跨行業而且具有市場力量的企業,衝擊傳統行業以至國界的規限 • (3)經濟部門邊界的變動:科技的發展不斷改寫以往的行業範圍 (例如電訊與廣播的界限 ),行業式的管制方案愈趨被動 14 (丙 )香港需要全面競爭政策 (四 ) • 當然,這並不等如在個別比較複雜的行業裏,不必設立專門的監管機構。 問題是除有特殊的豁免和其他條款外,它們應受全面競爭法的規範 • 對全面競爭法規的保留、批評及回應: – 太過干預市場 :競爭法有如球例,競爭委員會不外是個球証,目標乃保証公平競爭,市場能正常運作,而非指導企業辦事。 廉政公署是個同類的例証 – 問題並不嚴重 :一方面是 X家天下的印象式指控,另方面則處之泰然。 沒有有效的投訴渠道、執行機制,嚴重程度難以確定。 無論如何,誰會認為犯罪率低,就應取消警察。 他們可多做教育宣傳工作呢 15 (丙 )香港需要全面競爭政策 (五 ) – 執行競爭法成本昂貴 :這視乎法例的複雜程度和執法機構及程序的設計。 以人均成本計,澳洲競爭及消費者委員會 (ACCC)與台灣公平交易委員會都低於香港的消委會 (當然,各地的成本結構不同 ) • 行業為主的競爭政策的獘端: – 滯後反應 :問題嚴重化後才作回應 – 行業之間的不公平 :為何串通定價在一些行業 (電訊、廣播 )不容許,但其他大部份行業卻無限制。 – 監管者的 “ 受俘虜 ” (regulatory capture):行業管制者與行業首富的距離問題 16 (丙 )香港需要全面競爭政策 (六 ) • 由於上述這種種因素考慮,全面的競爭政策應比以行業為主的優勝,因為它更前瞻、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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