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讯息申报常见缺失及应注意事项内容摘要:

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第 31條規定,應申報項目: 原交易簽訂之相關契約有變更、終止或解除情事 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未依契約預定日程完成 16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續)  何謂「從事大陸地區投資」:符合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第 4條規定從事之大陸投資。  大陸子公司辦理盈餘轉增資係屬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投資港澳地區“不”屬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惟仍應檢視投資金額是否達到第 30條第 5項之標準)  設置大陸地區之辦事處,若需先向投審會申請核准者,即屬從事大陸地區投資。  解散、清算、處分大陸子公司請依第 30條第 5項之標準來檢視是否需公告。  轉投資大陸子公司之股權架構調整,若需向投審會申請者,即需公告。 17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續) 五、重大訊息第 22款: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5條規定應辦理背書保證公告申報者;或上櫃公司本身對集團企業背書保證之總額達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50%以上者。 重大訊息第 23款:上櫃公司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2條規定應辦理資金貸與他人公告申報者。 請參考證期局網站上「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問答集」。 上櫃公司需代未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公告並轉發重大訊息。 18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續)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25條: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 報表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背書保證餘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 以上且對其背書保證、長期投資及資金貸與餘額合計數達該公開發行 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三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背書保證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且 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五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四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19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續) 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 22條: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達下列標準之一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 告申報: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 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對單一企業資金貸與餘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 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十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或其子公司新增資金貸與金額達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且 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淨值百分之二以上。 公開發行公司之子公司非屬國內公開發行公司者,該子公司有前項第三款 應公告申報之事項, 應由該公開發行公司為之。 20 重大訊息常見缺失 (續) 背書保證金額 :公開發行公司向金融機構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時即發生背書保證之法律行為效力,應以 向銀行簽具背書保證契約或票據之額度計算 (不論被背書保證對象實際動支金額)。 公司若認為轉列其他應收款之款項係屬資金貸與之性質,則應於 認定為資金貸與性質時依處理準則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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