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20xx年12月内容摘要:
请、政府批复文件 企业投资规模 公司组织形式及框架 建设周期及主要工艺、流程 产品品种及构成,产品产能、纲领 研发中心、配套件管理体系、销售与服务等职能 准入审查的依据是工产业 [2020]第 45号公告 附件二共 6大项 22条,其中有 8条为否决项,有 14条一般项。 审查条款可根据准入审查或监督检查、企业申请性质等情况进行适当裁剪。 审查依据 32 主 要 特 点 • 对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在注册资金、生产和检验设备、研发(开发、试制、试验)设备提出投资要求; • 明确各类企业生产能力、设备要求 ; • 明确各类企业检验试验能力、设备要求 ; • 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材料的专用汽车和挂车 ; • 专业生产特种作业车(含超限车)的企业(且生产纲领不大于 20台) ,审查条件中第 8条、第 14条、第 15条、第 18条、第 21条可适当简化。 • 工产业 [2020]344号公告将全挂车纳入到 《 公告 》 管理。 33 关于增加消防车生产 – 新建专用汽车生产企业现也可直接申报消防车品种 – 汽车生产企业只能以鼓励类消防车产品为样车申请消防车生产资质 – 拥有罐式结构消防车和(或)特种结构消防车生产资质的汽车企业申请举高结构消防车时,只能生产高喷消防车(非载人)。 待具备必要能力后,方可生产云梯消防车等载人的消防车产品 – 流程:先向工信部申请增加消防车品种,中机中心进行技术交流、样车委托检验、现场审查、上报批准 34 准入管理要求( 48号公告) 35 (一) 48号公告简介 是对 《 专用汽车和挂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规则 》 ( 工产业 〔 2020〕 第 45号 ) 的修订。 在产品品种中增加 “ 罐式车辆 ”。 自 2020年 7月 15日起施行。 自 2020年 7月 1日起 , 对于不符合规定的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 , 将暂停其相关产品 《 公告 》 , 暂停受理其相关新产品申报。 36 (二)产品品种划分 37 在 45号公告中《专用汽车和挂车品种划分表》的基础上,增加“罐式车辆”品种,并将其按结构和用途进一步划分为: 品种 名 称 说 明 A 普通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 , 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 , 用于运输非危险品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 消防车除外 ) ,如:供水车 、 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等;也包括用压缩气体卸料时 , 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 车 , 如:散装水泥运输车 、 粉粒物料运输车等。 B 承压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压力容器 , 且罐体工作压力不小于 ( 不包含用压缩气体卸料的车辆 ) ;或者大容积钢质无缝气瓶 , 且气瓶容积不小于 1000L,公称工作压力不小于 , 用于运输压缩气体 、 高 ( 低 ) 压液化气体、 冷冻液化气体 , 以及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 包括汽车罐车 、 长管拖车 , 如:运输液氨 、 液化石油气 、 压缩天然气 、 低温气体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上述介质的车载容积不小于 1000L的作业类车辆 ( 如加注车 ) 也属于本品种。 C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装备有罐状容器 , 且罐体工作压力小于 , 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 包括易燃 、 腐蚀 、 危害 ( 毒害 ) 液体介质 , 常见介质见 GB 2020中附录 A和 GB A) 的汽车或挂车 , 如运输汽油 、柴油 、 苯 、 硫酸等介质的专用汽车或挂车。 装载上述介质的作业类车辆 ( 如加油车 ) 也属于本品种。 37 (二)产品品种划分 综合考虑 45号公告 、 48号公告 , 对于专用货车 、 通用货车挂车 、 罐式车辆 , 目前企业申请资料 、 审查报告中按下述描述: 如果资质为:专用货车 ( 含自卸车 ) 、通用货车挂车 、 普通罐式车辆 、 承压罐式车辆 、 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 则允许企业可以生产专用货车 ( 含 3种罐式 、 自卸车 ) 、 通用货车挂车 ( 含 3种罐式 )。 其余依此类推 ( 比如资质中未注明含自卸车 , 则不能申报相关产品 )。 38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48号公告中明确了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符合 45号公告 、 48号公告的要求。 对于普通罐式车辆的生产企业准入 ,审查要求按 45号公告 , 无新增要求。 但在产品检测方面 , 有新增参数要求 , 应当提交罐体的结构及尺寸简图和安全装置的有关参数进行备案 , 在定型报告中体现罐体尺寸和壁厚 、 材料 、 有效容积及计算过程。 39 (三)管理要求及解释 对于承压罐式车辆和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 48号公告中新增了罐体设计、制造要求和产品追溯性要求。 ( 1)承压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罐体技术(图纸等)应当来源于具有压力容器设计许可证的企业或机构。 ( 2)常压危险品罐式车辆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罐体的设计能力和制造能力,取得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罐体应当自制。 ( 3)上述有关许可证应当在有效期内。 40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应关注相关规定、标准的符合性,至少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0 号 )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公布,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修订)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 (国务院第 591号令 ,2020年 3月 2日发布) 41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关于电线电缆等 12 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 2020 年第 16 号公告) 《关于印发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 的通知》 (国质检监 [2020]413 号 ) 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编号:( X) XK12001,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20200119 公布, 20200119 实施) TSG R00052020《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42 (四)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 TSG R100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许可规则。车辆生产企业准入管理介绍-20xx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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