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安全现况与相关法规内容摘要:

人與法人,不受本法之規範。  個人資料包含 :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健康、病歷、財務情況、社交活動、及其他 足以識別該個人之資料。 31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說明 (2/3)  適用主體  本法規範的對象有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  公務機關係指依法行使公權力之中央或地方機關。  非公務機關係指以下所列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徵信業、以蒐集或電腦處理個人資料為主要業務之團體或個人。  醫院、學校、電信業、金融業、證券業、保險業、大眾傳播業。  其他經法務部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團體或個人。  受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 委託處理資料之團體或個人 ,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其處理資料之人, 視同委託機關之人。 32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說明(3/3)  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或利用的原則  應尊重當事人之權益,依誠實及信用方法為之。  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 ,以確保當事人權益,避免人格權受到侵害。  揭露個人資料, 當事人是主要關鍵人物 ,當事人本身需審慎決定何者為提供給公務與非公務機關的必要個人資料。 33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草案 (1/2)  修法背景  法務部為因應急速變遷之社會環境,特別彙整國內學界與實務界的相關修法建議,並參考其他國家之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來針對本法進行修訂。  修訂草案共有 55條,並將本法名稱修訂為「 個人資料保護法 」。  草案修正方向  擴大保護客體  普遍適用主體  增修行為規範  強化行政監督  妥適調整罰則  促進民眾參與 34 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修訂草案 (2/2)  修法重點說明  將買賣個人資料行為 從告訴乃論罪修改為公訴罪 , 並提高刑責,最高為五年有期徒刑。  寄廣告信、垃圾郵件將觸法,未經個人同意,網路公司或個體戶大舉販賣蒐集的大筆電子郵件信箱供寄發垃圾郵件等行為,均將觸犯本法,檢警接獲檢舉後必須主動追查。  若是 公務員涉案,依法得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最重可處七年半徒刑,與刑責已接近涉及貪瀆案。  重罰意圖營利而違法的行為 ,修訂草案大幅加重「意圖營利而違法蒐集、利用或盜賣個人資料者」的刑責,由原本二年以下徒刑,提高為 五年以下徒刑 ,且併科由原先四萬元大幅提高為 五百萬元罰金。 35 智慧財產權相關案例 案例一  案例描述 (資料來源 :教育部 —大學校園著作權 (10個案例 ))  王樺就讀於某大學一年級,由於非常喜愛聽流行歌曲,上週末他花了新台幣三百五十元整,向炫音唱片行購買了一片快樂唱片公司最近製作發行的某著名歌手名為「情傷」的音樂光碟。  由於 深怕該原版音樂光碟因使用不慎而造成磨損 ,王樺便利用自己個人電腦中的燒錄機,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所有歌曲,在另外的一片光碟上重新複製一份,以便加以保存,供自己往後使用家用音響,在家中欣賞該音樂光碟中的歌曲。  由於王樺另外還有一個 MP3數位隨身聽 ,他便利用電腦軟體程式,將該音樂光碟中的所有歌曲,轉檔成為 MP3的檔案格式,然後儲存在該 MP3數位隨身聽中,以方便自己在戶外活動時,仍然可以隨時隨地聽到喜歡的音樂。  王樺得知其同班同學李群、蔣家瑜、袁如欣也想要買上述這片音樂光碟,王樺基於 「好東西要和好朋友分享」 的心情,於是就很熱心地使用自己個人電腦中的的燒錄機,將該音樂光碟重製了三份,分送給三人,每人一份。  重製行為「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五十一條規定:「供個人或家庭為非營利之目的,在合理範圍內,得利用圖書館及非供公眾使用之機器,重製已公開發表之著作。 」。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四項之規定:「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  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著作權法第八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事責任 ) 案例二  案例描述 (資料來源 :教育部 —大學校園著作權 (10個案例 ))  林敏生是個愛好流行歌曲的大學生,他在某 P2P網站上註冊成為會員,「哇。 好多新歌。 」林敏生每次都為他能利用 P2P電腦軟體,在網路上下載許多 MP3的最新流行歌曲,感到雀躍不已。  昨天他又下載了許多好聽的新歌,包括綺麗唱片公司最新製作發行的某歌手專輯音樂光碟中的歌曲「昨夜的星光」,這些下載的歌曲,他都是 儲存在自己的個人電腦硬碟中 ,或是儲存在自己的MP3數位隨身聽中,以供自己隨時欣賞之用。  為了讓更多愛好流行歌曲的人 ,也能聽到好聽的音樂,林敏生也利用 P2P電腦軟體,供其他的會員網友,透過網際網路自林敏生個人電腦硬碟資料夾中,下載這些 MP3的最新流行歌曲。  公開傳輸行為「合理使用」  著作權法第五十條之規定:「以中央或地方機關或公法人之名義公開發表之著作,在合理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  第六十一條之規定:「揭載於新聞紙、雜誌或網路上有關政治、經濟或社會上時事問題之論述,得由其他新聞紙、雜誌轉載或由廣播或電視公開播送,或於網路上公開傳輸。 但經註明不許轉載、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者,不在此限。 」  第六十五條第二項之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 一、 利用之目的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 二、 著作之性質。 三、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 四、 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 」 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 」  著作權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擅自以公開傳輸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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