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金成隆、林修葳、林美凤,20xx,「新上市公司股内容摘要:

 2. 未上市、上櫃公開發行公司現金發行新股並對外公開發行時。  3. 申請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申請上市、上櫃年度(及上市、上櫃後連續三年)。  4. 營業損益或稅前損益變動達 20%以上且金額達一千萬元以上者。  民國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修正第十八條為:  「已公開財務預測之公司 ‥‥∙ ,當編製財務預測所依據之關鍵因素或基本假設發生變動,致稅前損益金額變動百分之二十以上且影響金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及實收資本額之千分之五者,公司應依規定公告申報更新後財測 ‥‥。 」  證管會另於民國八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財證(稽)規定,上市、上櫃公司如有改選或補選董事致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發生變動者,亦應公告當年度財測。 八十七年三月,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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