贰、国家、婚姻与新女性:内容摘要:

你會選擇住在婆家、娘家或小倆口獨立呢。 為什麼 ? (四)離婚權 現行民法:夫妻雙方可採「兩願離婚」和「判決離婚」方式訴請離婚。 兩願離婚:夫妻雙方以書面同意解除婚姻關係,並有二人以上證人之簽名,且夫妻雙方共同向戶政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即發生效力。 判決離婚:無法以協議方式達成離婚目的,請求法院以裁判方式判決離婚。 未來修法方向:無過失離婚 (美、英國模式 )。 協議離婚六守則  目前民法對於離婚後子女的監護權,已朝向對「子女的最佳利益」作最妥適安排。 若子女的監護權協議不成時,可請求法院裁定之 (惟目前仍不利女方 )。 美國模式 :子女扶養以女方為主,惟男方須負擔教育及贍養費用。  若未能爭取到子女監護權,可以要求探視權。 應於離婚協議書中載明探視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包括假日、寒暑假得以帶子女過夜或出國等)。 、教育費 增訂民法規定: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 得以約定由一方監護,另一方負擔生活及教育費用,其金額宜明訂。 ※ 未硬性規定子女生活與教育費用,故經濟弱勢的配偶在擁有親權的同時,也常讓生活陷入困境。 故出現子女控告父親棄養一事。  贍養費是夫妻扶助義務的延長。 目前的法律並無兩願離婚贍養費的相關規定。 但可經由談判議定贍養費的金額及支付方式等。 ※ 目前法律仍未保障配偶經濟弱勢之一方,故離婚受害者以女性居多。  民法規定「夫妻離婚時,無論其用何種夫妻財產制,得各取回其原有財產,如有短少,由有管理權之一方負擔。 」另也規定「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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