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团法人制度简介内容摘要:
他法律將政府捐助財團法人等同於公營事業,事實上,捐助行為並非政府出資或投資行為,如何調整值得考量 政府捐助財團法人定義不明 目前並無統一定義 政府不等於公營事業 委辦或補助的管制 目前各主管機關對於財團法人接受委辦或補助款項達一定金額或比例時,即對其人事、組織、經營等高度介入 委辦或補助應透過契約就委辦或補助之事務加以控管 介入人事、組織、經營等,將違反平等原則、合目的原則 行政機關未經編列預算程序,不應給予其參與捐助之財團法人特別補助 財團法人行政監督的檢討 行政官員兼任董事或監察人 影響財團法人之獨立性 財團法人管理階層之不穩定性 責任難以釐清 官官相護。 資源流用。 行政機關作為最後實質准駁機關 行政機關為避免財團法人「濫用」其資產等,對財團法人重要事項決議皆採實質審查,法院亦尊重之,但若發生弊端,行政機關是否應負責。 行政資源運用效率的問題。 中場休息 喝口水.休息一下 財團法人法草案 財團法人法之立法目的 現行法制所有行政機關對於財團法人的管制,除有特別法規定者外,都須依照民法規定為之,但主管機關之主要權力在於財團法人設立的許可程序,但在許可其設立後,能夠直接介入管制的權限不足 過去是透過各主管機關所公布之行政命令管制財團法人,但於行政程序法通過後,這些具有外部效力的行政命令因違反第 1741條的規定,故已陸續被廢止,改以僅具有內部效力的各種「辦法」,並將影響人民權利義務的部分移除 財團法人法草案的提出,即是希望解決主管機關在財團法人管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的問題 財團法人法草案 (續 ) 財團法人法定位: 民法有關財團法人規定之特別法 財團法人之分類(管制高度): 公設財團法人:政府捐助成立且其捐助之金額達捐助財產 50%以上 民間財團法人:上述以外其他財團法人 思考: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的就地合法。 思考:公設財團法人與行政法人之區別。 財團法人法草案 (續 ) 捐助財產之下限:新台幣二千萬元 思考:財團法人是否皆須永續經營。 二一震災重建基金會存續期間即為五年 財團法人亦為人民運用財產從事社會活動的一種型態,成立條件過於嚴苛並不適當 興利與防弊的思考模式 目前財團法人法草案中,絕大多數的規定,其實多是因應目前許多財團法人被濫用,由防弊的角度思考 行政法人的概念 行政法人 (設置基準 )法草案 本法所稱行政法人,指國家及地方自治團體以外,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執行特定公共任務,依法律設立具人事及財務自主性之公法人。财团法人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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