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本科证券法(编辑修改稿)内容摘要:
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配售和增发股份的条件 (一)配售股份的条件(原股东) 公司在符合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一般条件的基础上,配售股份还应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配售数量不超过本次配售股份前公司股本总额的 30%; 控股股东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承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采用代销方式进行。 (二)增发股份(公开募集)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6%; 除金融类企业外,最近一齐末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款项、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的行为; 发行价格应不低于公告招股意向书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或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五、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 (一)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形 A、向少数 “ 战略投资者 ” 定向发行新股; B、因与其他公司合并而向被合并公司的股东定向发行新股。 (二)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规定 原则性规定: 《 证券法 》 13条第 2款规定,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新股,应当符合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具体规定: 《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 发行对象 ( 1)符合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条件; ( 2)发行对象不超过 10名。 发行条件 (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90%; ( 2)本次发行的股票自发行结束之日起 12个月内不得转让;属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 36个月不得转让; (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规定; (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禁止发行 (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陈述; ( 2)公司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 3)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消除; ( 4)现任董事、高管人员最近 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 12个月内受到过证交所公开谴责; ( 5)公司及其现任董事、高管人员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侦查; ( 6)最近一年或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重组或上述报告所涉情形已消除的除外); ( 7)严重损害投资者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其他情形。 六、公积金和利润转增股份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条件(送股) 《 关于上市公司送配股的暂行规定 》 已依法补亏并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和公益金; 动用公积金送股后所留存的公积金余额不少于公司股本总额的 50%; 发送的对象限于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日期前持有该公司股票的普通股股东。 (二)分配股票股利 股份公司分红: 现金股利、股票股利和实物股利 分配股票股利虽然不增加公司的净资产,但在股东人数超过 200人的情况下是否视为公开发行并适用公开发行的条件。 证监会应给予界定。 第四节股票公开发行的审核程序 ( 1)发行申请 ——( 2)保荐机构保荐、发行人预披露 ——( 3)证监会受理审核(包括初审和复审) ——( 4)核准与复议(核准期间 3个月、申请复议的期间为核准决定之日起 60日) 第五节公司债券公开发行制度 一、普通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P146147 净资产条件 股份公司:不低于 3000万 有限责任公司:不低于 6000万 债券余额条件 公司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 40% 可分配利润条件 公司最近 3年可分配利润足于支付公司债券 1年的利息。 募集资金投向条件 募集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债券利率条件 公司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募集资金用途条件 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补亏和非生产性支出。 再次发行的禁止性条件 ( 1)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债券尚未募足; ( 2)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迟延支付本息的事实,且处于继续状态; ( 3)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集资金的用途。 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P147 证监会: 《 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 》 《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实施办法 》 (一)普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条件 最近三年连续盈利,且最近三年净资产利润平均在 10%以上;其中,能源、原材料、基础设施类公司不低于 7%,上市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 6%。 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后,资产负债率不高于 70%;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公司净资产额的 40%; 募集资金的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利率不超过银行同期存款的利率水平;公司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 1亿元;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P148 本质是将附认股权证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从债券中分离出来,以认股权证来代替。 公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除符合证券发行的一般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公司最近一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 15亿元;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平均不少于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本次发行后累计公司债券余额不超过最近一期末净资产额的 40%,预计所附认股权全部行权后募集的资金总量不超过拟发行公司债券金额。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审核程序 P150151 略 第六章 证券发行的承销和保荐 第一节 证券承销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券承销的概念 证券承销是指承销商接受发行人的委托,向投资者销售、促成销售或者代为销售拟发行证券的行为。 证券承销属间接发行,其基本当事人是:发行人、承销商、投资者。 二、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承销方式 证券代销 证券包销 全额包销 余额包销 三、承销团承销 法 32条: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 5000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 两个法律关系: 发行人与主承销商的关系(证券承销协议) 主承销商与分销商的关系(证券分销协议) 第二节 证券承销与分销协议 一、证券承销协议的概念和特点 (一)什么是证券承销协议。 证券承销协议是确立发行人与承销商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证券承销协议特点 其是书面合同; 其是证券发行送审文件的组成部分; 其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法的规定。 (三)股票承销协议的主要条款 (四)公司债券承销协议的主要条款 以上内容见教材 二、证券分销协议 (一)什么是证券分销协议。 证券分销协议是指承销团成员之间分配待发行证券份额及风险的协议。 其包括主承销商与分销商,分销商与分销商之间的关系。 (二)证券分销协议的特点 其是由承销团成员签订的承销法律文件; 其是承销团承销时必须签订的协议性文件; 其生效以承销协议生效为要件; 其对承销团成员具有合同约束力。 三、承销商的特殊权利和义务 P171174 (一)超额配售选择权 超额配售选择权是指发行人授予主承销商的一项选择权,主承销商可以据此将同一发行价格超额发售不超过包销数额 15%的股票。 ①超额发行 15%;②其包销的股票上市之日起 30日内从集中竞价交易市场购买该股票并发售给提出申购申请的投资者。 (二)顾问和销售义务 证券承销具有顾问、购买和分销功能,这些功能是保证证券顺利发行的基础。 证券公司自参加发行准备工作时起,至发行结束,是上述功能逐步实现的过程。 (三)禁止违法招揽 本处所指违法招揽是指承销商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法 29条: “ 公开发行证券的发行人有权自主选择承销的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招揽证券承销业务。 ” 此外,发行人和承销商还应遵守 《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的规定。 (四)发行文件核查义务 发行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规则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承销商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法 31条: “ 证券公司承销证券,应当对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发现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得进行销售活动;已经销售的,必须立即停止销售活动,并采取纠正措施。 ” (五)禁止事先预留义务 法 33条 2款 “ 证券公司在代销、包销期间,对所代销、包销的证券应当保证先行出售给认购人,证券公司不得事先预留所代销的证券或预先购入并留存所包销的证券。 ” 第三节证券发行保荐制度 一、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概念和特点 (一)概念 券发行保荐制度是指保荐人推荐符合条件的公司发行证券和上市证券的制度。 其本质是信用担保制度。 (二)证券发行保荐制度的特点 其适用主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 其保荐期限是特定的; 该制度同时强调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的职责。 二、保荐期限和保荐人的责任 (一)保荐期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两个完整会极年度;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间为证券上市当年剩余时间及其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二)保荐人的责任 法 69条: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保荐人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三、 《 证券法 》 关于保荐制度的规定(法源) 《 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暂行办法 》 ..1 法 11条: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保荐人应当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信息披露资料进行审慎核查,督导发行人规范运作。 保荐人的资格及其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法 69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08本科证券法(编辑修改稿)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