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法修法宣导说明会第155条修正内容内容摘要:

第 五 款 五 、 意圖造成集 中交易市場 某種有價證 券交易活絡 之表象 , 自 行或以他人 名義 , 連續 委託買賣或 申報買賣而 相對成交。 無 ( 本款新增 ) 一、製造有價證券交 易活絡之表象, 屬操縱手法之一。 二、參考美、日等 國立法例,爰增 訂,將該等操縱 行為之態樣予以 明定。 8 壹、 修正重點: 五、條文內容及修正說明: 款次 新修正條文 修正前條文 說 明 第 七 款 七 、 直接或間 接從事其 他影響集 中交易市 場有價證 券交易價 格之操縱 行為。 六、直接或間 接從事其他 影響集中交 易市場 某種 有價證券交 易價格之操 縱行為 者。 刪除修正前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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