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贯彻落实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内容摘要:

例规定为购买凭证和准购证 ) 第五十条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运输 始发地 或者目的地 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剧毒化学品 道路运输通行证。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27 第 二 十 三 条 生产、储存剧毒化学品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险化学品(以下简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如实记录其生产、储存的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数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发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丢失或者被盗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适用上述规定(第三十条)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28 16. 调整完善了危险化学品内河运输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五十四条 禁止通过内河封闭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以及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内河水域,禁止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29 原条例对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实行最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严禁通过内河运输剧毒化学品和国务院交通部门规定禁止运输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 修订后的条例没有绝对禁止通过内河运输化学品,也没有明确放开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而是建立了一个科学合理并且较为严密的机制, 规定由交通运输部、环境保护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安全监管总局四个部门,根据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对人体和水环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难易程度等因素,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0 特别说明:对于允许通过内河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条例修改时还从运输企业的资质条件,运输船舶和专用码头、泊位的安全条件,各类危险化学品的运输方式、包装规范和安全防护措施,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的警示标志悬挂和进出港管理等,补充规定了相关的安全保障措施,以从制度上确保通过内河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安全。 有关内河运输,原条例第 40条,新条例扩展为第 52- 62条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1 这次条例修改时对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作了进一步完善。 主要有三点: 一是适当调整了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主体范围。 一方面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口企业需要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另一方面,考虑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已经就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的相关信息作了登记,为避免因重复登记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这次修改时不再规定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2 二是原条例没有规定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 这次修改时增加规定了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和标签信息,物理、化学性质,主要用途,危险特性以及储存、使用、运输的安全要求和出现危险情况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三是为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明确规定对同一企业生产、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进行重复登记。 但 增加规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当及时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从而将危险化学品登记变成了一项动态性的制度。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3 第一百条 化学品的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对该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毒理特性进行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需要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的,依照本条例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4 了进一步的明确 原条例执法机关集中表述 ,如 :原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分别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检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依据各自的职权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无害化销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或者用剧毒化学品生产的灭鼠药以及其他可能进入人民日常生活的化学产品和日用化学品; …… 新条例将违法行为的处罚机关全部分开,规定非常明确,便于条例的实施。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5 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如 《 条例 》 修订规定: “ 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 50万元以上 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36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五项名单公告制度(政府责任 ) 险化学品 另外,还涉及 工业产品目录 《 条例 》 制度小结 37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四项备案制度 (企业责任) (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 ) 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备案(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或港口行政部门、公安机关)( 第二十五条 )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销售情况备案(县级公安机关)( 第四十一条 ) (市级安全监管部门)( 第七十条 ) 《 条例 》 制度小结 38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企业责任) 制度 、设备安全警示制度 、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准购 、准运制度 《 条例 》 制度小结 39 新 《 危化条例 》 的主要变化 十五项审查、审批制度 事故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责任追究制度 《 条例 》 制度小结 40 三、 贯彻落实 《 条例 》 的工作要点 (一) 学习宣传贯彻 《 条例 》 《 条例 》 修订实施的重要意义。 《 条例 》 的修订施行,是进一步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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