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山县地税局纳税人学校内容摘要:

定义: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六) 公共配套设施费 定义: 包括不能有偿转让的开发小区内公共配套设施发生的支出。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造的与清算项目配套的居委会和派出所用房、会所、停车场(库)、物业管理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文体场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医院、邮电通讯等公共设施,按以下原则处理: ,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公用事业单位用于非营利性社会公共事业的,其成本、费用可以扣除; ,应计算收入,并准予扣除成本、费用。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特殊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工程竣工验收后,根据合同约定,扣留建筑安装施工企业一定比例工程款,作为开发项目质量保证金,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建筑安装施工企业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未开具发票的,扣留的质保金不得计算扣除。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成本 (七) 开发间接费用 定义: 是指直接组织、管理开发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工资、职工福利、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劳动保护费、周转房摊销等。 有关规定: 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时开发不同房地产项目,各房地产项目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根据受益的项目,按以下要求确认: 各房地产项目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是直接组织、管理各开发项目实际发生的费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部门或销售部门等发生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或销售费用不得列入; 各房地产项目允许扣除的开发间接费用应是各房地产项目直接发生的实际支出并取得合法有效凭证的费用。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费用 (八)房地产开发费用 定义: 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销售费用 : 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样板房独立于销售商品房以外单独建造的,其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费用(销售费用);对在销售商品房内既作样板房又作为开发产品对外销售的,其样板房装修费用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 房地产开发企业向房地产管理部门缴纳的商品房预售款监督管理服务费,应按 《 实施细则 》 第七条第(三)项规定,作为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的销售费用计算扣除。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用: 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额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金额。 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 5%以内计算扣除。 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 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以上方法扣除。 第一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土地增值税清算 四 、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扣除项目 —— 房地产开发费用 财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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