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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6年度簡上字第 569號) 我國法律與案例分析 • 何謂公開傳輸權。 • 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 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 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經濟智慧財產局 96年 6月 25日電子郵件 960625號函釋) • 依著作權法規定,「公開傳輸」則是指以有線電、無線電之網路或其他通訊方法,藉聲音或影像向公眾提供或傳達著作內容,包括使公眾得於其各自選定之時間或地點,以上述方法接收著作內容。 又所謂「向公眾提供」,不以利用人有實際上之傳輸或接收之行為為必要,只要處於可得傳輸或接收之狀態,就構成「向公眾提供」。 二、於個人網站上擺放網頁音樂播放器,提供歌曲音樂網址連結,供不特定人士線上串流詴聽音樂之行為,如僅係將他人網站之網址轉貼於網頁上,藉由網站連結之方式,使其他人可透過該網站進入其他網站之行為,因未涉及「公開傳輸」他人著作,原則上不致於造成對他人公開傳輸權之侵害。 (經濟智慧財產局 96年 6月 25日電子郵件 960625號函釋) • 不過仍應注意篩選連結的網站,如果明知他人網站內的著作是盜版作品或有侵害著作權之情事,而仍然透過連結的方式,提供予公眾,則有可能成為侵害公開傳輸權之共犯或幫助犯,將會有侵害著作權之危險,宜特別注意。 至於個人網站提供音樂,供不特定人於線上聆聽,縱未提供他人下載,其已構成「公開傳輸」,屬於侵害他人之音樂、錄音著作之正犯,而須負著作權法第六、七章之民刑事責任。 • 法院多認為直接侵害公開傳輸權 –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95年易字 923號判決( 2020/11/16)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96年簡字 487號判決( 2020/3/23)。 • 這幾份判決都是刑事簡易判決 • 可能製作個別部落格的網友僅因為網路連結行為遭到檢察官起訴,在面臨刑事責任的壓力下,被告選擇認罪,換取緩刑。 實務見解 不是共同正犯 •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 219號認為:「被告與本件侵害系爭著作財產權真正行為人,依據起訴意旨所提出之證據資料,無從認定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之共同正犯。 幫助犯問題 • 高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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