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路拍卖与公然污辱内容摘要:

項定有明文。 查原告既遭被告以前揭詐 欺行為,而受有13000 元之損害,業經認定如前。 從而,原 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3,000元,為 有理由,應予准許; 請求利息過高 • 惟原告起訴請求自 98年 9 月 1 日起按年 息 20% 加計循環利息之請求部分。 經查:本件原告並未舉證 證明其有於上述時間先限期催告被告應返還系爭背包價金, 亦未陳明利息起算日定為 98年 9 月 1 日。 且按應付利息之債 務者,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 之五。 此民法第 203 條定有明文,顯見原告就法定利率容有 誤解。 是利息之起算日,應以本件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 日(即 99年 5 月 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為無理由。 網拍帄台是否要負責任。 • 網拍帄台是否屬於消保法第 23條媒體經營者。 而需負連帶賠償責任。 • 第 23 條 刊登或報導廣告之媒體經營者明知或可得而知廣告內容與事實不符者,就 消費者因信賴該廣告所受之損害與企業經營者負連帶責任。 前項損害賠償責任,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拋棄。 • 買到不好商品後在網路上抱怨商品 •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 733號 買到不良 Cosplay商品 • 被告於民國 97年 11月間,在台北縣新莊市○ ○路344號 2樓住處內,利用電腦設備聯結網際網路,在露天 拍賣網站( : //)向帳號為「 che nyy」之原告訂製電玩角色扮演服裝 1套。 原告於 98年 1 月 15 日將完成之服裝寄送予被告。 被告於收受原告所寄送之服裝 後,若對服裝之品質不滿,自應依據拍賣相關正常流程向原 告請求修補,詎被告卻捨此不為,先寄信指摘原告,批評 『 詐欺、像 3天趕工出來的東西、就算花 4千元也不會想要 』 、 『 為什麼沒襪子 』 、 『 蝴蝶花紋的品質很混 』 , 『 說原告詐 欺衣服無真絲成分 』 等 發表情緒性言論 • 被告於 YAM 天空網站部落格,發表之文章內容,有:「那家 不是專騙COS新手出名的那家嗎」、「原來是流氓啊」、 「婊賣家」於 PTT BBS 網站、巴哈姆特網站、臺灣論壇網站 ,發表之文章內容,有:「優評 ....或是恐嚇其他買家出來 的」、「大概就是因為太好找了所以讓不少COS新手受騙 」之事實,此為兩造所不爭執之事實,併有該等文章內容之 影印本在卷可稽 公然污辱罪 • 並於某 不詳時間,在 Yam 天空網站,以「原來是 『 流氓 』 啊」等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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