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投保中的明确说明义务履行问题探析内容摘要:

性的操作步骤;虽然声明的内容中提及了“不保职业与工种”,但缺乏具体的内容; 结论:该投保声明亦不足以认定保险人履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的义务。 第二种观点: 因载体有限,保险人在保险卡背面充分提示持卡人该保险产品所适用的条款,并注明“详细内容可登录以上注册网站查询”。 在网络投保流程的设置中,保险人也多次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的详细内容,如:在第三步“责任免除及条款阅读”中,将包括 《 个人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 在内的各险种条款内容以链接方式置于网页的显著位置,并以要求打勾确认的方式,提示投保人全面了解并充分理解保险条款; 在打开链接后,涉案条款以红色字体显著标识;在第四步“投保声明”中,提示投保人认真阅读保险卡适用的保险条款内容,再一次设置查看条款的链接,并提示存在“不保职业与工种”的条款,要求投保人作出投保声明确认。 投保人在上述两个步骤中均予以确认,声明其已认真阅读条款内容并充分了解遵守。 而且,系统流程在第二步设置了职业类型的询问。 如投保人如实选择,则系统会自动告知“不属于可承保的职业范围”,投保程序无法继续;而本案中的投保程序已完成,由此可认定投保人在注册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 结论:保险人已多次在网页的显著位置提示投保人阅读条款内容,投保人亦多次声明已认真阅读并充分了解,且投保人在投保过程中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职业,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承保。 保险人无需支付保险金。 引发思考(一) • 《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 第十七条第二款 • “醒示” +“醒意”。 • 醒示义务即特别提请注意义务,即格式合同提供人所负采取合理方式提请相对人注意免责条款之存在的义务,在此基础上再对该条款予以醒意,即说明。 引发思考(二) • 最高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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