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是否有转机?可以怎麽做?内容摘要:

人員處理的狀況大幅提高,但各級律師公會依舊不願准許此類專業輔助人員直接服務客戶,目的是保護律師的財源。 台灣社會中,法律扶助基金會與公設辯護人、台灣司改會和台灣律師公會的崛起,使平民有了更多的法律諮詢也使公眾社會有了更多的選擇,促進司法制度整體的更完善。 而律師倫理規範和律師法也都具有拘束力,使社會更有保障。 • 專業規範 議題:法律倫理規範之改變 • 現行規範規定律師不可「呈現不實證據」、「對實證做出不實詮釋」等,可是指引價值不高,反倒製造很多「何謂實證」的紛爭。 • 律師為客戶保密的責任應該要有更清楚的界線。 • 「積極辯護」使當事人原則延伸到不合理的境界,律師還是應當對客戶保持「信任責任」。 • 律師收取費用是否「合理」,或許相關規定可以更簡單、更清楚,律師應該對客戶提出完整解釋,且客戶認為該狀況合理並表示同意。 • 結論: 由於不可能創造絕對清楚、毫無模糊地帶的倫理規範,因此律師也不可能對自己的行為毫無質疑。 兩難的情境總會出現,最棘手的便是在對客戶負責、對社會負責。 兩者之前取得平衡。 而律師所受的訓練就是以不同角度去詮釋律法,當然會善用這些彈性的空間爭取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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