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编法的制定与实施内容摘要:

第三节 法的分类 • 一、法的一般分类 • 法的一般分类是指在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采纳的一些分类方式,主要有: •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 根据法的创制方式和表达形式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 成文法, 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公布的以条文形式出现的法律,故又称制定法。 • 不成文法 是指由国家认可的、不具条文形式的法律,通常又称为习惯法。 • 实体法与程序法 根据法律规定内容的不同为标准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 实体法, 是指规定人们主要权利与义务的法律。 • 程序法, 是指保证权利与义务得以实施的程序的法律。 • 根本法与普通法 • 根据法律的地位、效力、内容和制定主体、程序的 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 一般法与特别法 • 根据法律效力范围的不同所进行的一种分类。 • 一般法, 是指在一国范围内,对一般人一般事均有效的法律。 • 特别法, 是指对一国的特定地区、特定人、特定事、特定时间有效的法律。 • 国内法与国际法 • 根据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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