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法院管辖内容摘要:

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有二: ◦ 一是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审理的案件。 第四节 地域管辖  一、地域管辖的概念 ◦ 所谓地域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划分的诉讼管辖。 ◦ 确定地域管辖的根据主要有两个:  法院的辖区  当事人、诉讼标的或者法律事实与法院所在地的地域关系 二、一般地域管辖  一般地域管辖又可以称为普通管辖或一般管辖。 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其所在地法院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即当事人在哪个法院辖区,案件就由哪个法院管辖。 (一 )一般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  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遵循的一般原则是“ 原告就被告 ”。 采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其依据一般认为有三: ◦ 一是便于被告参加诉讼, ◦ 二是便于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和执行判决; ◦ 三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原告滥诉,保护被告的利益。 (二 )一般原则的例外  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实行 “ 被告就原告 ” 的方法。 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 第一,对不在我国境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 第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 第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一般地域管辖 原则:原告就被告 (第 21条) 住所地 (意见第 4条) 经常居住地 (意见第 5条) 例外:被告就原告 (第 22条) 三、特殊地域管辖 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与特定管辖法院的关系为依据确定的管辖,也称特别管辖或特别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一 ) 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同纠纷案件管辖 合同没有实际 履行合同的履行地 意见第 18条 实际履行地点 意见第 19条 加工承揽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 20条 财产租赁、融资 合同履行地 意见第 21条 补偿贸易合同 履行地 意见第 21条 特殊地域管辖 (二 ) 保险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 《 民事诉讼法 》 第 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 ) 因票据纠纷引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 (四 ) 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2020年修法增设)。  (五)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六 )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七 ) 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车辆、船舶最先到达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  (八)因船舶碰撞或者其它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碰撞发生地、碰撞船舶最先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九)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先到达地人民法院管辖。  (十)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由船舶最先到达地、共同海损理算地或者航程终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对比表 案由 管辖地一 管辖地二 管辖地三 管辖地四 合同纠纷 合同履行地 被告住所地 保险合同纠纷 保险标的物所在地 被告住所地 票据纠纷 ( 权利 ) 票据支付地 被告住所地 公司纠纷 公司住所地 运输合同纠纷 运输始发地 目的地 被告住所地 侵权纠纷 侵权行为。
阅读剩余 0%
本站所有文章资讯、展示的图片素材等内容均为注册用户上传(部分报媒/平媒内容转载自网络合作媒体),仅供学习参考。 用户通过本站上传、发布的任何内容的知识产权归属用户或原始著作权人所有。如有侵犯您的版权,请联系我们反馈本站将在三个工作日内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