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明朝的法律制度1368年-1644年内容摘要:

3、加强思想文化专制 (二)、民事法律内容 所有权:先占 ( 1)土地所有权 ( 2)财产所有权 契约制度 ( 1)借贷契约 ( 2)租佃契约 ( 3)典卖制度 婚姻制度 ( 1) “凡男女定婚之初,如有疾残、老幼、庶出、过房、乞养者,务要两家明白通知,各从所愿,写立婚书,依礼聘嫁” 不得收留在逃女囚为妻妾,不得强占良家妻女为妻妾 府州县长官不得于任内娶部民妇女为妻妾,监临官也不得娶为事人妻妾或妇女为妻妾 (三)行政法制的变化 中枢机构设置的改变:  废除传统的丞相制度和三省制度,由皇帝直接控制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同时,将军事指挥权分别由前、后、左、右、中五军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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