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章政府失灵与微观规制内容摘要:

僚的行为产生直接的影响,却可以通过组织利益集团对官僚施加影响,使得官僚在执行公共政策时作出有利于利益集团的安排。 可见,官僚虽然没有公共决策权,但在执行制定的政策上具有重大的影响力。 ( 1)官僚的特征 对于经济人的假设同样适用于官僚,他们所追求的是在自己任期内获得最大预算,通过预算的增加,官僚们可以获得职位、权限,尤其是随之而来的特权及名誉等个人利益。 与私人企业的代理人相比,政府部门的官僚所受的制度约束要少得多。 这是因为在政府行政部门的制度中至少存在以下一些缺陷: ① 无产权约束。 官僚们不必关心费用问题,因为他们的费用来自于税收。 ②高度垄断。 政府行政部门是高度垄断的,不像私人部门存在市场竞争。 ③无明确的考核指标。 政府行政部门是非赢利性的,因此不像私人部门那样有利润这个明确的考核指标。 ④无有效的成本分析。 公共产品的投入与产出之间不存在清晰的关系,因此难以对政府行政部门的 “ 生产 ” 进行有效的成本分析。 ⑤监督困难。 由于没有明确的考核指标以及官僚可以垄断有关信息 (比如公共产品生产的实际成本的真实信息 ),对官僚进行监督就要比监督私人部门的代理人困难得多了。 综上, 作为官僚的个人最有可能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 而不管这些个人利益是否符合公共利益, 其结果往往是公共机构膨胀、公共产品供给过剩。 三、政府失灵 现代经济是市场这只 “ 看不见的手 ” 和政府这只 “ 看得见的手 ” 的混合体。 由于市场失灵,政府对经济的千预是必要的。 然而,由于现实经济社会的复杂性和政治制度的独特性,用来弥补布场经济缺陷的政府干预机制本身并不是完美的。 在许多情况下,政府干预本身也会失效,这被称之为政府失灵。 虽然有那么多市场失灵的情况需要政府的干预,但是政府对市场的调节受到很多因素的限制,政府干预的有限作用表现为以下方面: ( 1)有限信息。 市场信息的不足是造成市场失灵的一个因素,政府往往要承担起提供信息的职能,或者代替某些市场交易者进行决策。 但由于现实生活是相当复杂而难以预计的,政府也很难做到掌握充分信息,政府 “ 犯错 ”的情况并不少见,一再修改自己的决策甚至否定过去的作法也是常事。 ( 2)有限控制。 这是指政府对私人市场的控制有限,政府采取某些公共政策后,对私人市场可能的反应和对策往往无能为力。 例如,政府采取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政策,却无法控制医疗费用的急速上升;一些国家为了吸引外资或鼓励投资,对外来资本或国内某些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却没料到许多不应享受优惠的投资者也钻了空子;一些国家为了使收入均等化对高收入者征收高额累进税,却把一些人力资本和资产赶到了税率低的国家。 ( 3)时滞限制。 政府的公共政策从决策到执行都受到时滞的限制,比如从问题产生到被纳入政府考虑日程的这一段时间称为认识时滞 (Recognition lg),从政府已认识到某一问题到政府最后得出解决方案的这一段时间称为决策时滞 (Decision lg),从政府公布某项决策并付诸实施到引起私人市场反应的时间称为执行与生效时滞(Execution& effecting lag)。 任何公共政策都难逃这些时滞。 有时候,当针对某个问题的政策真正起作用 的时候,该问题可能已经不是什么重要的问题了,而新的问题的对策又须经过种种时滞,限制了政府调节市场的能力。 ( 4)有限决策。 即使政府拥有充分的信息,通过政治过程在不同的方案之间作选择仍会产生困难。 政府的决策会影响到很多人,但真正作出决策的只是少数人,不管这少数人是选举产生的还是其他方式指定的,他们在决策时会自觉不自觉地倾向于自己所代表的阶层或集团的偏好和利益。 一些人指出,即使通过选举产生的决策人也往往服务于特定的利益集团,而一旦既得利益集团形成后,这种格局就很难打破。 所以,民选政府的决策是否符合大多数人的经济利益是值得怀疑的。 第三节 寻租理论 一、寻租行为的含义 “ 租 ” ,或者称为 “ 经济租金 ” ,在经济学里的原意是指在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人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 在社会经济处于总体均衡状态时,每种生产要素在各个产业部门中的使用和配置都达到了要素收入和其机会成本相等。 如果某个产业中要素收入高于其他产业的要素收入,这个产业中就存在着该要素的经济租。 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该要素由其他产业流人有租存在的产业。 在规模报酬不递增的前提下,要素的自由流动最终使要素在该产业中的收入和在其他产业中的收入一致,从而达到均衡。 所以,按照一般均衡理论,只要市场是自由竞争的,要素流动在各产业之间不受阻碍,任何要素在任何产业中的超额收入都不可能长久稳定地存在。 在一个动态的经济结构中,某要素在一个产业中的经济租既可以为正,也可以为负,这是社会经济在动态发展过程中不断调整不断适应的正常现象。 当一个企业成功地开发了一项新技术或一种新产品,该企业就能享受高于其他企业的超额收入,这种行为可以称为 “ 创租行为 ” (Rentcreating behavior),或者称为 “ 寻利行为 ” (Profitseeking behavior)。 当其他企业看到应用这一新技术或生产这一新产品有超额利润可图时,就会纷纷起而效之,涌人这一市场,从而使产品价格降低,超额利润 (租 )渐渐消散。 后者的行为也属于寻利范畴,寻利行为是正常的市场竞争的表现,其特征是对于新增社会经济利益的追求,因而会增进社会的福利。 但是,如果人们追求的是既得的社会经济利益,其行为的性质就变成了 “ 寻租 ”。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偷盗抢劫作为对财产所有权的直接侵犯,可以算是最原始的对社会的既得经济利益实行再分配的寻租行为了。 偷盗抢劫的直接后果是社会财富在个人之间的转移,绝不会使社会财富有任何增加,而且偷盗抢劫不光耗费了偷盗抢劫者本身的时间精力,也耗费了被偷盗抢劫者的资源。 对于整个社会来说,都是一种非生产性的资源损耗。 在现代社会中更为常见的、也是更为高级的寻租行为则是利用行政手段来维护既得的经济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 这类寻租行为往往涉及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自由竞争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 比如,当一个企业开拓了一个市场后,它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来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其独家垄断的地位,确保它创造的租不致消散。 这时。 他的行为已不再能增进社会福利了,反而阻止了社会从市场竞争中获益。 同时,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的行为本身也消耗了社会的经济资源。 又如,一个企业或企业群体明知道另一些企业拥有比他们更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他们不是采取向后者学习的方式,而是想方设法诱使政府采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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