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普通程序内容摘要:

 (一)庭审准备  (二)法庭调查  1.当事人陈述; 2.出示证据和质证  (三)法庭辩论  (四)案件评议和宣告判决  三、法庭笔录  四、审结期限 第五节 撤诉、缺席判决和延期审理  一、撤诉  撤诉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到判决宣告前,原告撤回其起诉的行为。 撤诉权是与起诉权相对应的一种诉讼权利,撤诉是当事人自由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体现。  (一)申请撤诉  撤诉的主体只能是原告; 要有申请撤诉的具体行为,即必须向人民法院明确提出撤诉的请求; 申请撤诉必须是原告的自愿行为; 申请撤诉的目的必须正当、合法; 原告的撤诉申请必须在受诉人民法院宣判前提出。  ( 二 ) 按撤诉处理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按撤诉处理:  原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  在法庭审理过程中 , 原告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 原告为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 , 其法定代理人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 又不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的。  原告未按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法院通知后仍不预交的,又没有申请免交或者缓交理由的。  二、缺席判决  缺席判决是相对于对席判决而言。 它是指人民法院在一方当事人无故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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