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民事诉讼法概述内容摘要:

产保全是指遇有有关财产可能被转移、隐匿、毁灭等情形,从而可能造成对利害关系人权益的损害或可能使人民法院将来的判决难以执行或不能执行时,根据利害关系人或者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的决定,而对有关财产采取保护措施的制度。  (二)种类:  诉前保全  诉讼保全  (三)范围和措施  范围: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请求范围是指保全的财产其价值与诉讼请求相当或者与利害关系人的请求相当。 与办案有关的财物,是指本案的标的物,可供将来执行法院判决的财物或利害关系人请求予以保全的财物。  措施:查封、扣押、冻结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 (四)程序:  诉前财产保全由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诉讼财产保全由当事人提出或法院依职权决定,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 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有关单位单位有义务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财产保全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五)财产保全措施的解除:  诉前保全措施采取后,利害关系人在 15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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