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附带民事诉讼内容摘要:

人民法院对可能因被告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附带民事判决难以执行的案件,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申请,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告人的财产;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申请的,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采取保全措施。 (四)调解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可以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调解达成协议并即时履行完毕的,可以不制作调解书,但应当制作笔录,经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诉讼一并判决。 (五)审理程序 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原告人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应当按自行撤诉处理。 刑事被告人以外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附带民事部分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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