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部分增值税的税收筹划内容摘要:

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3%) • =4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200 ( 17%- 13%) - 40=48- 40=8(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20-8) =12( 万元 )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12万元。 • 也就是说 ,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 12万元 ,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 若上例中的出口退税率提高为 15%, 其他条件不变 ,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 进料加工方式下: •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0 15%=150( 万元 ) • 免抵退税额 =1800 15%- 150=12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5%) • =2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1800 ( 17%- 15%) - 20=36- 20=18(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20-18) =2( 万元 )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2万元。 • 也就是说 ,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 2万元 ,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 若上例中的消耗的国产料件的进项税额为 40万元 , 其他条件不变 ,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 进料加工方式下: •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 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出口货物退税率 • =1000 13%=130( 万元 ) • 免抵退税额 =1800 13%- 130=104(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免税购进原材料价格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 =1000 ( 17%13%) • =40( 万元 )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800 ( 17%- 13%) - 40=76- 40=36( 万元 )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40- 36) =4( 万元 )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4万元。 • 也就是说 , 采用进料加工方式可获退税 4万元 , 比来料加工方式的不征不退方式更优惠 , 应选用进料加工方式。 • 结论: •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 , 对于利润率较低 、 出口退税率较高及耗用的国产辅助材料较多 ( 进项税额较大 ) 的货物出口宜采用进料加工方式 , 对于利润率较高的货物出口宜采用来料加工方式。 • 目前在大幅提高出口退税率的情况下 , 选用 “ 免 、抵 、 退 ” 方法还是 “ 免税 ” 方法的基本思路就是如果出口产品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小于为生产该出口产品而取得的全部进项税额 , 则应采用 “ 免 、 抵 、退 ” 办法 , 否则应采用 “ 不征不退 ” 的 “ 免税 ” 办法。 • 退税率等于征税率 • 对于退税率等于征税率的产品 , 无论其利润率高低 ,采用 “ 免 、 抵 、 退 ” 的自营出口方式均经用采用来料加工等 “ 不征不退 ” 免税方式更优惠 , 因为两种方式出口货物均不征税 , 但采用 “ 免 、 抵 、 退 ” 方式可以退还全部的进项税额 , 而免税方式则要把该进项税额计入成 本 选择出口方式  自营出口  代理出口 案例  某中外合资企业以采购国内原材料生产产品全部用于出口 ,2020年自营出口产品的价格为 100万元 , 当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 10万元 , 增值税税率为 17%, 无上期留抵税额。 ( 1) 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 17%时 , 第一 , 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00 17%=17( 万元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10- 0) =10( 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10万元。 第二 , 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 ,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 100万元 ( 含税 )出售给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247。 ( 1+17% ) 17% - 10= - 10=( 万元 )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247。 ( 1+17%) 17%=( 万元 )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 ( - ) 10万元。  由此可以看出 ,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相等的情况下 ,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两者税负相等。 ( 2) 当该企业的出口退税率为 15%时 , 第一 , 企业自营出口 免抵退税额 =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出口货物退税率-免抵退税额抵减额 =100 15%- 0=15( 万元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 外汇人民币牌价 ( 出口货物征税率-出口货物退税率 ) -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抵减额 =100( 17%- 15%) - 0=2( 万元 ) 当期期末应纳税额 =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 ( 进项税额-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 ) =0- ( 10- 2)=8( 万元 ) 由于当期期末应纳税额为负数 , 即为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若: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当期免抵退税额时 , 当期应退税额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因此 , 该企业的应收出口退税为 8万元。 第二 , 该合资企业通过关联企业某外贸企业出口 ,合资企业将产品以同样的价格 100万元 ( 含税 ) 出售给外贸企业 , 外贸企业再以同样的价格出口。 应纳税额的计算如下: 合资企业应纳增值税额: 100247。 ( 1+17%) 17%- 10=- 10 =( 万元 ) 外贸企业应收出口退税额: 100247。 ( 1+17%) 15%=( 万元 ) 两企业合计获得退税 ( - )。 由此可以看出 , 在退税率与征税率不等的情况下 ,企业选择自营出口还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 两者税负是不同的 , 即选择自营出口收到的出口退税数额小于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获的出口退税数额 , 选择外贸企业出口有利于减轻增值税税负。 第 3章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   1. 从价计征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依据  2.从量计征的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 3.复合计征的应税消费品计税依据的确定 1.关联企业转让定价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在经济活动中,有经济联系的企业各方为均摊利或转移利润,在产品交换或买卖过程中,不依照市场买卖规则和市场价格进行交易,而是根据他们之间的共同利益进行的产品或非产品转让。 在这种转让中,产品的转让价格根据双方的意愿,可高于或低于市场上由供求关系决定的价格,以达到少纳税甚至不纳税的目的。 2.以外汇结算的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 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时,应按外汇市场牌价折合成人民币销售额后,再按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从企业的避税角度看,人民币折合率既可以采用结算当天国家外汇牌价,也可采用当月初国家外汇牌价,因此,就有比较选择的可能,如果选择以较低的人民币汇率为计算应纳税额的依据,则有利于企业减轻税负。  一般来说,外汇市场波动愈大,比较选择进行税收筹划的必要性也愈强。 3.兼营业务的税收筹划 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包括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和兼营非应税消费品两种情况,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是指纳税人生产销售两种税率以上的应税消费品。 税法对于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作了明确的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按不同税率分别征税。 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  所谓“从高适用税率”,就是对兼营高低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当不能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时,就以应税消费品适用的最高税率与混合在一起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相乘,得出应纳消费税额。 对此,纳税人采取分开核算的办法,可避免在消费税兼营行为中承担不必要的税收负担。    包装物及其押金的种类  在一般产品销售活动中,包装物随产品销量是很普遍的。 从其形式看,产品销售活动中的包装物可以分成如下四种类型:  ( 1)用于包装产品作为消费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 ( 2)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 3)随同产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 (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产品的单位使用包装物。  出租出售包装物包括三种情况:一是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只是单纯收取押金,以便收回周转使用。 二是既作随同产品出售,同时又另外收取押金。 三是不作价随同产品出售,在收取租金的基础上,又收取包装物押金。 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 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的,要区分不同情况计算应纳税额。  包装物随同应税消费品作价出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度中按其所包装消费品的适用税率缴纳消费税。  包装物不作价销售而是收取押金,此项押金则不并入应税消费品的消费额计缴消费税。  ( 3)包装物作价销售又收取押金,此项押金暂不并入销售额征税,只对作价销售的包装物缴纳消费税。  ( 4)对因逾期未收回包装物而不再退还的和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计缴消费税;对包装物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押金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予退还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应税率缴纳消费税。  包装物的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 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的逾期未归还包装物的押金,应视为含税收入,在计缴消费税时应首先换算成不含税收入,再并入销售额计税。 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局 《 关于酒类产品包装物押金征税问题的通知 》 规定,从1995年 6月 1号期,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而收取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缴纳消费税。  1.兼营非应征消费税货物,应当分别核算不同货物的销售额或销售数量。  随着人们生活和消费水平的提高,“成套”消费品的市场需求日益扩大。 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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